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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區屬各單位爭取項目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項目管理,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項目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指使用各類預算內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區屬機關、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項目的儲備、申報、實施及考核獎懲。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區項目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項目辦”),負責全區項目的綜合協調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區項目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研究、收集、把握相關投資政策和投資導向,及時投資和項目信息;
(三)負責全區項目庫的建設與管理,按照項目性質分門別類建立項目子庫,根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近期、中期、遠期項目,督促各鄉鎮街辦、項目牽頭辦公室謀劃上報項目;
(四)篩選、確定重點項目,組織重點項目謀劃和前期準備工作,編制全區重點項目計劃,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五)負責擬納入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的爭取和已納入國家、省市重點項目進展情況的上報,指導協助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編寫和申報工作,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評審;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項目推介及資金爭取工作;
(七)審點項目和年度投資項目,參與竣工驗收工作,編制全區項目統計報表;
(八)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通報、總結工作。
第五條根據各項目所屬行業,確定其行業主管部門為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各類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信息上報。
第三章管理協調
第六條堅持在建項目優先、他方投資優先、上級項目優先、市場投資優先、專家方案優先的項目建設原則。
第七條項目申報審批程序:
(一)爭取國家、省市投資的項目。由項目牽頭單位會同區項目辦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定后統一向上申報。申報過程中,項目牽頭單位和區項目辦共同負責協調上級單位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的評審和批復。
(二)自籌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環評報告、可研報告、書面申請后,區項目辦提出初步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并根據審批意見發文批復。其中依審批權限應由市發改委審批的,區項目辦轉發批復文件。
(三)企業自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含招商引資項目)。按現行分工由相關部門配合項目單位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區項目辦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實行核準、備案或轉報上級部門核準、備案。
第八條區項目辦、各項目牽頭單位和各鄉鎮街辦、開發區、管理局(以下簡稱鄉鎮街辦)要根據國家政策投向重點,加強項目策劃儲備,建立完善本級本部門項目庫,形成“策劃一批、推進一批、實施一批、建成一批”的項目格局。
第九條各項目責任單位要根據相關標準,不斷提高項目包裝質量,確保前期工作準備充分、項目手續齊備、呈報資料精美,提高項目爭取效率。第十條重點項目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堅持突出重點、突出規模、突出效益的原則,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當期投資方向,具有基礎性、公共性、公益性,并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打基礎、管長遠作用的項目中確定。
第十一條重點項目每年確定一次,具體按下列程序報審:
(一)區項目辦每年9月份開始向全區征集次年重點項目;
(二)各項目建設單位于12月底前向區項目辦申報本單位重點項目計劃。
(三)區項目辦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征集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重點項目建設計劃草案,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審定后年初下達實施。各項目責任單位要在接到重點項目計劃后一周內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報區項目辦。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區項目辦會同區相關部門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在項目手續齊備后報送項目開工報告,經區政府批準后按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的要求組織實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二)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額進行建設;
(三)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合同簽訂前中標單位要繳納不低于中標總價5%—10%的履約保證金,建設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審批撥付,原則上項目開工后撥付30%,竣工驗收后視情況撥付工程款并預留部分資金作為質量保證金;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和配合國家、省市的項目稽察工作,真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
(五)禁止招標過程中分解項目或隨意新增項目作為招標工程的附屬工程。項目因實際需要而增加的工程量由項目業主按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確認,原則上新增部分不得超過原定工程總量的10%。超過10%的要重新按招標程序確定建設單位;
(六)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各項目責任單位(項目牽頭單位、項目指揮部辦公室、鄉鎮街辦)要明確分管領導、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項目日常管理,承擔責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統計信息工作,每月3日前向區項目辦報送上月項目推進情況。區項目辦定期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完善項目工作組織保障。實行“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個專班、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機制,明確項目推進過程中各級領導和相關單位的責任。
第十六條區直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繼續向重點項目派駐“八大員”(綜治維穩員、組織員、信訪員、會計員、監察員、宣傳員、安監員、法律服務員),切實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營造和諧的項目建設環境。
第十七條落實重點項目資金保障。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爭取更多的項目進入國家、省市重點規劃、計劃和資金安排范疇。
第十八條落實重點項目人才保障。選派優秀人才服務重點項目建設,對表現優秀、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干部予以優先推薦提拔使用。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十九條由區項目辦制定考核細則,每年12月底和次年初,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據考核細則組織考核。
第二十條對項目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并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一)爭取項目(資金)先進單位。以資金到位總量為依據,對區直部門當年向上爭取項目(資金)成績突出的予以獎勵;
(二)支持、服務項目建設先進單位。對支持、服務項目建設成績顯著的區直部門、鄉鎮街辦、各項目指揮部予以獎勵;
(三)支持、服務項目工作先進個人。對在項目編制申報組織實施和支持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區項目辦、項目牽頭單位、項目指揮部辦公室或“八大員”派出單位推薦報審后予以表彰獎勵。
以上給單位(部門)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前期和項目管理工作經費,30%可用于獎勵有功人員。
第二十一條凡出現以下問題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取消其年度評先獎優資格,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一)項目申報過程中,協調不力或因其他主觀原因導致申報失敗的;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推進不力,造成項目不能按期竣工的;
(二)因管理不善,出現弄虛作假以及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現象,或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嚴重超概算,或發生質量責任事故的;
(三)未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群眾工作不到位,出現群體性上訪或越級上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