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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區2009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車改后保留的公務車輛實行定點保險。現將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定點保險公司的確定方式
區政府采購中心和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采購人代表)委托*國際招標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對公務車輛定點保險進行了采購,經評審小組評議,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為定點保險單位。
二、投保險種
本次公務車輛的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萬元)、交通強制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三、資金撥付方式
由車輛單位自行支付。
四、要求
1、列入定點保險范圍內單位的公務車輛,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投保。
2、車輛投保前必須填寫《公務車輛定點保險計劃申報表》報財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到區財政局財政監督科辦理車輛登記并領取“*區公務車輛定點保險卡”和各定點保險公司的服務承諾書(含費率下浮率)。
3、為確保車輛的按時投保,須在上期投保截止日前10個工作日辦好投保和相關付費手續(車輛單位憑保險公司付費通知書支付保費;保費經銀行確認后,保險公司應及時出具保單和發票)。
4、公務車輛定點保險采用直接投保方式,由投保單位自主選擇定點保險公司,持卡辦理投保業務和處理賠償事務。
5、各定點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保險法》的規定,辦理保險業務;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審核的投保的險種受理投保業務;應于每季末的5日向區財政局財政監督科提供公務車輛投保、理賠的情況。
6、單位車輛在上一保險年度屬無事故賠款的,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和在投標中所承諾的條款予以兌現。
五、切實加強公務車輛定點保險的監督和檢查
1、公務車輛實行定點保險后,各單位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如擅自向定點保險公司外投保的,財政不予確認(支付)保險經費或核減下一年度其車輛保險經費的預算指標。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因特殊原因,投保其他險種(盜搶險除外)的,填寫《公務車輛定點保險增加險種申請表》(見附件)報財政部門批準。
2、各定點保險公司應杜絕保險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保險業務,為各單位的投保、理賠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如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本區的政府采購活動。
3、各單位應加強交通法規宣傳、車輛安全教育、車輛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降低車輛出險率。
六、定點保險公司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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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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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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