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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校長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大力推進宜春教育強市建設,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在全市開展中小學、幼兒園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于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為目標,以“全體參與、重點培養、集中評估、整體提升”為理念,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培養一批師德高、造詣深、有影響的名教師;創建一批管理好、有特色、質量高的名學校;造就一批有思想、善管理、敢創新的名校長。
二、目標
從2009年開始,用5年時間,在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重點培養名師600名,其中高中名師200名、初中名師180名、小學名師200名、幼兒園名師20名;創建高中階段教育(含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名校10所;培養名校長100名,其中高中15名、初中25名、小學50名、幼兒園10名。自2009年至2013年五年間,每年按照目標數的五分之一進行評選。
三、范圍對象
名師、名校長評選工作范圍是全市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初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含民辦各類學校)在職在崗教師和校長。名校評選范圍為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
四、評選條件
(一)名師名校長入選條件
1、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堅定信念,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2)熱愛學校,依法執教,全面貫徹教育方針;
(3)熱愛學生,教書育人,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4)敬業愛崗,為人師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5)治學嚴謹,學風端正,具有團結協作、改革創新的精神。
2、具體條件
(1)名師
①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中學教師具有高級職稱,小學、幼兒園教師具有特高級職稱;在職在崗的中小學特級教師為當然“名師”人選;
②中學教師具備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小學教師具備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幼兒園教師具備中專畢業及以上學歷;
③獲得過市(地)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優質課獎勵或由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綜合榮譽稱號;
④對所教學科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教育思想端正,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和突出的教育教學專長,教學水平高,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在本市有較高知名度;
⑤具備較強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發表或出版過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論著或教材;承擔過省級以上課題,并用以指導教育教學實踐,取得較大成效。
(2)名校長
①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職稱,擔任校長(正職)3年以上;
②中學校長具備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具備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③獲得過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綜合榮譽稱號;
④具備較高的教育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學校管理經驗,掌握國內外教育發展動態,有正確的教育思想、較強的教學能力和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兼任一門課程的教學,作風民主,公正廉潔,辦學實績突出,在本市有較高知名度,所在學校受到省級以上表彰,在全市起示范作用的先進學校;
⑤掌握現代教育管理理論,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積極開展學校管理研究并取得顯著成果,發表或出版過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論文或論著。
(二)名校評選條件
1、管理水平高。堅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民主治校;校長素質高,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和崇高的人格魅力;學校班子團結合作、科學民主、和諧高效;學校管理內涵豐富,管理效果好,社會認可度高,辦學行為規范。
2、教育教學質量高。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教育理念,尊重教學主體,注重健康協調發展;注重培育全體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學習、學會健體、學會審美、學會合作的綜合素質,并在一定的文化知識領域形成自己的辦學特色。
3、師德師風正。教師為人師表,師德高尚,教風濃厚,學歷達標;教師能模范執行行為規范的要求,樹立正確的學生觀、教師觀、教學觀、質量觀、人才觀,堅定素質教育的觀念;具有敬業愛生、樂于奉獻、以身立教、以德育人的精神境界。
4、教育科研創新能力強。重視科研工作,廣大教師積極參與科研工作;有科研工作機構和科研經費,科研成果獲地市以上獎勵和同行公認;加強繼續教育,在提高學歷層次的同時,抓好校本培訓和群眾性科研,創造勇于創新氛圍,爭當創新型教師,造就一批德高業精、同行公認的名師。
5、校園文化氛圍濃。學校建筑布局合理,色調和諧,功能齊全;校園環境潔凈、優美,積淀濃郁的文化特質,展現健康向上、積極進取的精神風貌。
6、教學設施完備。具備先進的教學設施、設備,各項辦學設施達到省頒標準。
7、社會滿意程度高。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無亂收費、亂補課現象;學校的教育質量、服務態度、綜合實力、精神風貌、辦學特色,贏得了社會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成立宜春市中小學、幼兒園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教育局局長徐暉同志擔任組長,市教育局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市教育局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的日常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若干名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過硬的市內知名教師、學者和教育工作者組成市評審委員會參與評審工作。
各縣(市、區)教育部門和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參選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
各地各級教育部門和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相對集中人力、財力用于參加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要堅持標準、寧缺勿濫,各縣(市、區)對轄區內學校辦學情況要作出評估,揚長避短,精心組織,確保質量;要緊密圍繞教育教學這個中心,強化各項工作舉措,帶動學校各項工作的全面創新和發展。
六、評選辦法
(一)評選程序
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于2009年年初正式啟動,由市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標準,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方式遴選。具體辦法為:
1、推薦。各縣(市、區)教育(文教)局(教委)在學校開展評選活動的基礎上,按市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指標推薦,由申請者填寫推薦表,連同有關證書、材料,經所在學校、縣(市、區)教育(文教)局(教委)逐級審核蓋章后,交市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初審。市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評選標準,對申報者進行初審,并在宜春市教育信息網上公示,接受社會投票,確定初選對象。
3、評審。市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價,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4、審批。市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對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進行審核。
5、認定。對審定的對象公示一周,期內無異議者,由市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報請市政府正式授予名師、名校、名校長稱號。
(二)表彰獎勵
對認定為名師、名校、名校長的,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并對入選的名師、名校長予以相應獎勵。
(三)考核機制
對名師、名校、名校長實行動態管理,每五年復審一次,由市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符合標準要求者保留名師名校名校長稱號;對不符合標準要求者,限期改進;再次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缺額者在新一輪名師、名校、名校長評選中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