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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標志著我國因國家權力違法行使而導致的賠償責任的正式確立。然而,由國家合法行使其權力而給一般公民、法人等造成的損害補償問題尚待解決。據悉,在我國進一步設立專門的國家補償法律制度的動議,還“難以影響立法機構的決策層”[1].故筆者試比較分析當代數國具有代表性之國家補償理論,以及他們現行的有關法律制度,以期提供參考借鑒。
一
國家補償行為,其存在甚至早于國家賠償。如法國遠在大革命時期,國家征用私人土地等財產,通常就支付補償金。在德國,根據1794年普魯士一般法典第75 條的原則規定,國家對因公共利益而特別“犧牲”權利或利益的人員有補償責任。歷史上,較長期存在的情形是:將國家補償做為國家賠償的一部分混合運用。近現代以來,則逐漸傾向于將兩者分離別立。即單獨確立有關國家補償的概念、理論依據、責任性質、實施原則及程序方式并專門立法,例如德國、日本、臺灣便是。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并未包含國家補償之內容,其走勢顯然亦在另行設置有關國家補償的法律制度。
何謂國家補償?各國家諸學者的具體表述雖有些微差異,但無大的分歧。即是說,一般都肯定國家補償是對國家適法〔2 〕過程中所致相對方損害進行的補償。所不同的是,有的主要著眼于合法權利(益)受到的損害及不利影響。如認為國家補償“是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適法行為損害了人民的合法權益,國家依照法律、法規、決定或遵照傳統而承擔的特殊責任”[3].而有的則更注重于從財產方面的損失強調。如提出“國家補償,系指國家或公共團體,因公權適法之行使,使人民發生財產上的損失,由國家以補償為目的,所負擔的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義務”[4].
基于上述基本概念分析,筆者認為國家補償的主要特征包括:
1.能引起國家補償發生的,須是國家行為。即是說,一般應是以國家或政府名義,出于公共利益、國家建設、社會安全等需要,由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據其職責權限的分工而作出的行為。在這一點上,國家補償與國家賠償并無區別。所不同的僅在于,國家補償通常只適用國家行為中的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給一般公民或法人發生損害的情形。而國家賠償在有的國家,諸如法國還包括因立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2.它限于國家機關適用法律、法規及具體地執行公務之行為。如,國家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建設用地的行為,防疫機關為阻止疫情蔓延而強制施行為個人接種疫苗的行為等。進一步,也包括國家機關在其適用法律、法規及具體執行公務中,因發生意外而給一般公民、法人等造成損害的補償。如警車在追捕罪犯中因機械突然失靈而壓傷行人。但排除國家機關非執法行為過程中的事故。諸如某單位用公車載其成員外出旅游之際,其車輛發生意外而撞塌民房,這種情況便應該適用于民事賠償。
3.國家補償僅適用于國家權力的合法行使而給向對方帶來的權利(益)損害,而不包括違法行使國家權力而造成的權利(益)侵害。譬如,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拘留了的確構成作案嫌疑,但業經審查又無罪的人,則可予以國家補償。倘若公安機關對本無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進行了錯誤拘留,或者雖構成犯罪嫌疑,但發生了在法定拘留審查期限既不逮捕也不宣布釋放的問題,則應針對侵害后果進行國家賠償。
4.在國家權力的行使過程中,積極的作為行為通常與國家補償相互聯系。諸如某國家機關基于國家或公益需要,而主動發生的征收、征用、以及限制專利權之使用等。而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一般不與國家補償發生關系。如負有相應職責義務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有險不排、逢危不救、見災不滅、遇壞不修、無故拖延而給一般公民、法人等造成生命財產損害的,則導致損害賠償。
5.須是給特定的,無義務、責任的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即是說,如果損害是基于諸如國家安全、公共需要等原因,而應由全體民眾所普遍平均承擔的,則不在補償之列。比如因戰爭原因而造成的停產、停業、停學等經濟損失。所謂無責任,筆者以為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指非屬于一般公民依法應盡的義務。如服兵役則屬一般公民應盡之義務,故國家便不必加以補償。二是也指相對方沒有侵犯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故也不存在一定的責任。如果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某一相對人實施處罰,已經具有其行為構成違法這一理由,則并無補償之必要。
二
綜括國家補償之理論基礎,其明顯源自于對一般私人人身與財產權的尊重和保障這一觀念。盡管近代以來,法理上已確認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等必要,可對私人權利利益(主要指財產權)加以限制、使用及處分。私人有服從的理由與義務。但是,對私人權利利益因國家、公益而蒙受損失犧牲的,站在公平的立場上,也應由國家予以適當的補償。這可謂國家補償理論的立足點、大前提。具體列舉,當代有關國家補償學說又分為如下幾種:
1.既得權說。此說認為,人民既得權既系合法取得,自然應予以絕對保障。保障一般公民的生存權、財產權,是現代憲法確立的根本原則、民主國家的首要任務。縱然因為公益或公務之必須,使其蒙受損害,亦應予以補償。否則,難以體現公正,和維護保障人民的既得權利[5].
2.特別犧牲說。該論首倡者為德國者奧托——梅葉(Otto Mayer)。他認為,使特定的、無義務的且無應課以該負擔之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財產上或人身上的損害,這意味著使之為國家或公益而蒙受了特別犧牲。那么,這種犧牲不應由個人負擔,而須由公眾平均負擔。辦法是通過國家從公眾的稅收——國庫中支付,給作出犧牲者一定的補償。即“以國家負擔的形式,有組織地予以平均化、經由損害補償而轉嫁給國民全體”[6].如此才符合自然法上公平正義之精神,并求得國家公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協調。臺灣學者張家洋評論說:“特別犧牲說”更具有法制的說服力。
3.公平負擔說。這種理論的主要觀點為:由于國家行為的受益者是社會全體,故當一部分人或個別人因國家行為而承擔的義務相同情況下的其他人時,國家應設想調整和平衡這種義務承擔的不均衡現象。即以平等為出發點,將之平均負擔給全社會。本世紀30年代以后,日本東京大學的田中二郎,將始創自西方的這一學說引進東瀛,并以此奠定了日本有關國家補(賠)償法的基礎。
我國行政法學者馬懷德先生指出,公共負擔平等理論與特別犧牲理論是相通的,前者是結果,后者為原因。正因為個別人為社會利益做出了特別犧牲,所以受益公眾應當公平負擔這種損害。如此才能恢復社會公眾之間負擔平等的機制[7].所言頗有道理。
4.社會職務說。它以為,國家欲使個人盡其社會一分子之責任,遂承認其權利,故權利的本質具有義務性,乃為實現社會職務之手段,而人民的財產被征用征收之后,惟恐妨礙其社會職務之履行,故宜酌情補償,以使其社會職務得以繼續履行。
5.公用征收說。其提出國家法律一方面固然負責保障個人之財產權,但另一方面亦授予了政府征收征用私人財產等權力。對于因公共公用等目的所為之合法的征收征用等,國家可以不負法律責任,不過是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以求合乎情理罷了。
6.恩惠說。該說強調國家統治權與團體利益的優越性。主張絕對的國家權力及法律萬能與公益至上。因此,認為個人沒有與國家相對抗的理由,甚至完全否認國家對私人有提供損害補償之必要。以為這不過是出自于國家的恩惠,才給予了補償。
以上六種觀點,前三種由于符合當代社會重視保障私權這一基本傾向,而日漸被普遍接納。而后三種尤其是“公用征收說”、“恩惠說”因將國家權力、整體利益的優越地位過份絕對化,同時將個人權利(益)過于式微,故自始便缺乏市場,不免終至被人們淡忘。
三
國家補償的支付,無疑是基于某種國家責任的承擔。這種責任一般稱之為國家的“危險責任”。它與實施國家賠償所基于的國家“過失責任”之間:
一是具有性質區別。即國家的“過失責任”的承擔以違法、過失的公務行為之存在為前提。指如果造成相對方損害的公務行為不違法、無過失,國家就沒有賠償的必要。而國家危險責任,乃系與公務的違法、過失全無牽涉但卻被承認的責任。就是說,國家行為縱被證明是合法、無過失的,在某些情況下,也沒有擺脫其責任的可能性。筆者認為,這種責任寓于或來自國家對一般公民、法人等給予保護、提供服務的義務之中。與其建立與動作的宗旨直接相聯。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相比之下,前者只看重原因,而不十分強調結果。而后者則更突出結果。即是說,堅持著眼于一定的國家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其理由在于:無論國家行為違法與否、過失抑或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害結果卻沒有什么分別,故并不存在前者必要賠償而后者無須補救之理由。
二是存在補充關系。即是說,國家危險責任“可謂在國家責任之法律體系中,緊跟于公務過失之后,為補充其不周延而形成的第二范疇之國家責任”[8].回顧歷史,在國家責任上的過失責任主義原則立場,曾被恪守經年,其雖比國家無責任即國家對其違法、過失,即便造成損害也不必予以賠償的作法進步一籌,但仍然是把因國家合法的、無過失行為的受損害人排除在外,并沒有從完全徹底的意義上貫徹“有權力就有救濟、有損害就有賠償”這一現代法治的根本原則,更無以實現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公平與正義。進一步,也難以恢復社會成員之間本應平衡均等的利益關系。即是說,它默認許可社會中的某些成員為另一些成員的利益作出無償的犧牲。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中,僅僅設立國家的過失賠償責任,在體現對社會成員的權利(益)保護上,達不到充分、徹底。換言之,這種責任只是一種殘缺的國家責任,有必要由危險責任進一步加以補充。由此出發,有的行政法學家從更完整的意義上對“國家責任”概念指出:“國家責任泛指國家機構之公務執行作用,致生損害人民權利之結果,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國家負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之謂”[9].
四
當代各國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一般直接源于憲法。即主要依據憲法規定的對公民各項權利的保障。尤其緊密圍繞著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這一基點。如在日本,其行政損失補償制度的建立,就是根據其現行憲法第29條第3項,即: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條件可供于公用。1947 年意大利憲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在法定情況下得有償征收之”。美國憲法第5 條修正案確立:“人民之財產不得被政府不給以相當補償(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即征為公用”。進一步,有的國家還將國家補償訴訟直接列為憲法訴訟。美國歷史上曾有過如下案例:軍用飛機低空飛行,其噪音及熱光嚴重影響其航道下的養雞場,飼養場主人便依據憲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法院亦受理了此案并作出如下宣判:飛機未著地之地面飛行,與進入該土地并加以利用一樣,這種極為接近地面之低飛所形成的侵入,影響了土地表面的利用,故該地主應有請求補償之權利。
有的國家則進一步在憲法原則的基礎上,就有關國家補償問題,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更多的作法,則是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結合具體內容作出國家補償的規定。還有的對雖無法律明文規定的某些情況,也進行了補償。歸納各國國家補償法律制度之規定,有關國家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
1.刑事方面的補償。主要指基于適法行為對犯罪嫌疑者進行逮捕、拘留,對業經審查無罪者進行的補償。德國1904年的《羈押補償法》、日本1950年的《刑事補償法》便規定了此種補償。
2.行政方面的補償。具體分為:公用征收、征用之補償;由國家組織管理或實施的,因危險職業(如從事公用武器制造)、危險物(如國家禁止捕殺的野生動物)、危險人(如在押犯出逃)、危險活動(適法使用武器或器械)、危險行為(如強制接種或治療)、危險境地(如臨近武器彈藥居住)等造成損害之補償;國家變更指令性計劃、變更行政合同引起相對方損失之補償;政府采取某些經濟政策造成個人或某部分人特定損失之補償;行政機關基于社會安全等要求破壞相對人財產(如時不得已破壞個人之不動產)之補償;公務合作者因協助公務而致損害者(如警察追趕逃犯而借用公民的交通工具致使財產受到損害)之補償。
關于國家補償的原則,各國普遍采取的是“正當補償”之標準。而非完全程度的補償。原因在于,根據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觀念:對于個人的財產權固然不可忽略,但也多少應受社會的內在拘束。即一定的財產權人有義務使之財產權與社會實際生活相協調。故個人受到的某種程度的損失,在服從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應容忍。國家的補償僅以超過社會之正當拘束所遭受之犧牲為對象。因此不必為完全的補償,部分的補償即可被認為是已達到了相當的補償。其他的損失,則當視作社會一分子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
至于國家補償數量的決定,通常有四種情形:一是由相關的法律法規自定其標準數額;二是由政府自行決定;三是由國家專設之機構如補(賠)償委員會決定;四是通過當事人之間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再由有關政府機構決定。但無論何種方式,均應設置相應的申訴訴訟程序以提供法律救濟。
最后,國家補償顧名思義,一般應由國家單獨出資補償。但有時也由第三人負責。這里指因國家適法之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損失,而使第三人得到相應利益的情形,如按照土地管理法建設征用土地,就應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五
筆者以為,對于在我國建立完整系統的國家補償法律制度的問題,沒有理由再視為可有可無。這是因為:
1.如此將不利扭轉以往計劃經濟體制下,孕育滋長起來的“以公滅私”、“大公無私”等觀念,以及視私人權利利益于無關宏旨,動輒借口國家、公共利益,而予無償剝奪。
2.這樣意味著把大量的雖屬合法,但與國家違法行為給相對方造成并無二致損害的情形,毫無道理的繼續排除于法律的保障、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維護之外。
3.影響依法行政。即是說,等于放任乃至助長時下已經十分突出普遍的,無視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傾向,具體指眾多的用地單位無限期推延支付土地補償費。而另一些干脆沒有法律規范的問題,諸如消防隊在滅火時,無償強制拆除火場毗鄰建筑、無償征調火場周邊單位或個人的車輛器材水電等,迄今倘靠強制命令或發揚“龍江風格”,這終歸與平等、有償等市場經濟精神相去甚遠。而且,也無從體現對行政管理領域真正的法律調整。
5.近些年,我國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數量與日俱增。依據我國《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國家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般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10〕。但僅此顯然不夠。若沒有專門立法,對補償的原則、方式、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則會影響上述規定的實際操作。阻礙順利地吸引外資,有礙貫徹經濟上的開放政策。*
注釋:
[1][3]肖峋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第261頁。
[2]指合法執行法律、法規的行為。
[4]張載宇著:《行政法要論》,臺灣漢林出版社,第506頁。
[5]張家洋著:《行政法》,三民書局印,第819頁。
[6][8][9]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礎理論》, 三民書局印,第566頁,第521頁,第557頁。
關鍵詞:行政法學;教學改革;分析
一、前言
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因此法學教育在國家建設發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行政法學作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較強的學科,知識復雜程度遠超于其他法學課程。為了能夠更好的加大行政法律人才培養,在教學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加強行政法學教學改革探索就顯得至關重要。
二、行政法學教學特點及改革必然性
行政法學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所衍生出的一門學科,在法學教育中的14門法律專業課程之中,行政法學圍繞著行政權展開,研究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權利之間的關系,進而通過行政法律條文,實現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平衡。在形成法學之中行政責任、行政程序、行政監督、行政經濟都是行政法學課程中需要研究的內容,因此行政這門課程無論是理論性還是實踐性都要超出其他法律學科,這是行政法學的教學特點[1]。而對行政法學進行改革是存在一定必然性的,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而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內在需求,對國家的政策方略落實具有直接影響,尤其是現下社會正處于經濟高速運轉時期,改革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高素質的行政法律人才依托,但是由于我國教育基礎力量薄弱,致使高等法學教育一直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歷史使命,行政法學實踐無法落實,因此在新時期,為能夠加大行政法律人才培養,對行政法學教學進行改革是存在一定必要的。
三、關于行政法學教學改革具體措施
1.教學觀念改革
教學觀念決定著教學輸出,因此在新時期背景下,行政法學教學改革必須要從教學觀念改革入手,要突出人本理念、強化學生主體,建立以素質教育為本的先進教學理念,才能培養出更多的厚基礎、有專攻的高素質行政法學人才[2]。為此首先是轉變教學任務觀念,在傳統的行政法學教學中,教學任務就是傳授學生法學知識,而在高速發展的現代化社會之中,學生只具備理論知識是完全不夠的,為了能夠更好的滿足現實需要,教學任務除傳授學生理論知識,還應該培養學生行政問題解決能力,讓學生能夠處理一些實踐法律問題,這是在行政法學教學改革中教師應樹立的一種教學觀念。其次是轉變教學主體觀念,在以往的行政法學教學中教學主體是教師,學生要對教師言聽計從,教師一人尊大的教學現象屢見不鮮,這無疑是不利于學生主觀學習的,因此轉變主體觀念也是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落實方向。
2.教學目標改革
教學目標決定教學方向,因此在進行行政法學教學改革時,只有對教學目標進行改革,才能避免改革方向存在盲目性,為此要從學科特點,學生需求、教學資源等多個方面出發,對教學目標進行改革,這樣才能發揮出最大的改革功效。具體而言,要確立以下兩種目標,首先以培養學生行政法學思維為教學目標,在進行行政法學教學中,學生必須要樹立“法無規定比禁止”的學習思維,不可依照主觀意愿行事,這樣才能保證事前實體法、事中程序法、事后經濟法的三位一體,這是教學中必須要確立的行政法學思維培養目標。其次是以培養學生理論與實踐并重為教學目標,從事法律職業的先決條件就是必須要通過司法考試,這就要求學生要具備完善的理論知識,這是學生職業行業入門的基本要求,但是能否在行業之中表現的出色,只具備行政法學理論知識顯然是不夠的,學生必須要具備敏銳的行政法學知覺,這樣才能勝任檢察官、法官等法律職業,因此在行政法學教學改革中,必須要樹立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教學培養目標。
3.教學內容改革
在進行行政法學教學改革時,教學內容改革是十分關鍵并且核心的一個環節,筆者認為在對行政法學教學內容改革時,必須要從規范行政法學知識和規范行政法學學習方法兩個方面入手。首先相比較其他專業學科,行政法學作為一門法律學科,必須要具有規范性,這也是凸顯法律嚴肅性的保障,為此在教學過程中,無論是行政行為、行政權力、行政責任還是行政程序方面的教學內容都必須保證規范性。為此教師可以復雜的知識體系出發,并加以整理,完善基礎知識教學,對學科體系構建兼顧講解,保證教學內容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其次是規范行政法學知識學習方法,傳授學生學習方法也是教學中不可或缺的教學內容,行政法學知識學習與其他學科知識學習不同,并不是通過課前預習、課中聽講、課后復習這種三點一線的方式就能學好這門學科的,學生必須要從本質上正確認識行政法,關注行政實務,才能逐漸的形成行政法規運用能力,這是在行政法學教學改革中需要體現的改革內容。
4.教學方法改革
教學方法直接影響教學效果,因此在進行行政法學教學改革時對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十分必要,如在以往的教學過程中,采用的是一種講解授學式教學方法,此種教學方式的一大弊端就是缺乏師生之間的有效交流,因此學生學習積極性不強,課堂教學效果差強人意[3]。為此對行政法學教學進行改革時,必須要打破這種墨守成規的教學方法。如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通過一些真正的案例分析,讓學生對法律知識形成全新認識,在這個過程中教師還可以采用小組討論的方式,從而讓學生在交流互動中明確具體的行政法律條文運用方式。在或者教師可以采用模擬實踐教學方式,將課堂變為法庭,讓學生分別扮演法官、債務人等角色,從而讓學生在模擬實踐中,明確債權觀念,強化法律體系基礎認識。
四、總結
關鍵詞:行政法學;案例教學;建議
行政法學是一門具有較強實踐性的學科,作為法學必須的專業課程,其教學目的不應局限于考查學生對行政法學體系結構與基礎理論的掌握,更多是對面臨就業學生的積極引導,幫助他們在主觀和客觀方面都做好準備。這樣的教學目的基本上決定了行政法學既是通識教育又是職業教育,采用理論講授與案例教學相結合的方式,既照顧了學生對于法學知識理論體系的學習,又培養了學生處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實際操作能力。
一、案例教學方法的反思
首先是案例質量良莠不齊。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因此正式法的淵源中不包含判例,同時也沒有權威的案例匯編。雖然目前教師們已經努力在傳授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加強對案例教學的應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與整理方面仍然難像英美等國那樣信手拈來。國內教學案例的來源非常繁雜,諸如報紙、雜志、各種教學參考書籍,還有很多是以自己的案件現身說法,很多案例由于時間久遠,缺乏現實感、時代感,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其次是教學設計過于簡單。筆者以為法學案例可大致分為示例型案例和研討型案例。示例型案例是通過對案例分析的手段強化理論知識的理解,選擇案例時通常會對案例進行適當的簡化,突出表達案例與該知識點的印證;研討型案例主要以培養對現實問題的洞察力為目的,具有存疑性。示例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占據主導地位,案例的功能基本局限于對所授知識點的解釋,研討型案例作為了學術論壇、學生沙龍的素材。這樣的教學設計實際效果是有限的,提升學生思考的廣度和深度方面功能欠佳。最后是教師和學生作用兩級化。案例教學的授課方式主要是課堂討論,教師組織學生理解案例、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到最終得出結論,其所涉知識點的深度、廣度和學生的準備時間等,基本是由教師控制的,學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英美國家的法學案例教學中,學生通常是占據主導地位,在探討問題時,各種觀點自由交流、激烈碰撞,教師只是起輔助引導的作用。我國法學專業的學生從高中直接升入大學,按照概念—命題—定理—固定答案的思維方式運行了十多年,這樣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不在一個步調上,用這樣的思維去解決生活中高度不確定的形形的實際問題,難度系數過高。由教師選取案例并引導發問,阻卻了學生們對案例設問的權利,使得學生們探究意識和批判意識受到影響。
二、一些改善建議
首要任務是做好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案例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教師和學生對知識點的學習效果,一個好的案例能把部分真實的社會生活在課堂上生動展現,另人感悟、引人深思。教師在選取案例時必須謹慎。案例的來源真實是開展教學的前提和,那些為了印證所授知識點而生造案例的做法應當摒棄,若學生無法置身于真實的法律環境當中,那么其教學效果也只能停留在對知識點簡單理解的層面上。除此之外,教師還應該定期更新案例題材數據庫,做到與時俱進。當然,這是一項長期的、持續的工作。教師針對授課需要挑選可以充分體現所授知識點的案例展開討論,使學生們能夠及時了解專業動態與發展趨向,使學生對現實法律運行環境具有較高的敏感度和適應性。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是目前案例教學中最弱的環節,因此需要法學教育工作者更加努力的去做好這項工作。其次是精心設計案例教學的環節。無論課堂上使教師占主導地位還是學生主動自覺的探討都不是我國行政法學案例教學的理想狀態。筆者在日常的案例教學中發現,不少學生僅僅滿足于填鴨式教學,只是被動地從老師那里接受知識,從不去獨立思考,這樣的學習態度非常不利于案例教學的發展。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他們主動地去思考,這就需要教師就精心安排設計案例教學的每一個環節:課前的準備工作,案例如何拋出,圍繞案例的模擬練習如何展開,練習結束之后的反饋和總結如何進行等等。在整個教學設計中,教師應當發揮其必要的引導作用,鼓勵學生們各抒己見,使學生明白,分析問題和論證方法遠比結論本身更重要。模擬練習的安排應當盡量多元化,這樣可以使得學生們盡可能地親身體驗到法律職業中不同角色的要求,培養他們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資源,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職業技能。
[參考文獻]
[1]湛中樂.論行政訴訟案例指導制度[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1).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依法行政”原則使得法治精神逐漸深入人心,實現行政法教育的推進,培養行政法學人才無疑也成為行政法治的重要環節。模擬法庭之于法學學生,并非是單純的法律劇本的再現,參與其中的法學學生扮演者法庭上各種角色。
二、行政法學模擬法庭的課程設置
(一)模擬法庭難過課程設置的內在要求。法學課程設置不僅要秉承“教學內容說”、“教學結果說”、“學習經驗說”等基本理論,更要沿襲“學科中心課程模式”及“活動中心課程模式”的教學模式。美國教育學家布魯納主張,結構主義教育理論倡導教學課程的內容不僅要體現學科的基本結構,更要考慮學習者的心理傾向與已有的知識結構等問題。將法律知識學文化、專門化、結構化,使學生在掌握知識的同時積極培養學生的主動思考能力與靈活實踐能。(二)模擬法庭課程設置的具體內容。第一,對于參與主體。模擬法庭的主要參與主體不僅為法律知識的學習者,還包括法學知識的教授者。學生在模擬法庭中通過扮演不同的訴訟參與人,通過參與庭審過程,穿戴正式職業服飾,進入模擬法庭場景,對角色進行感性認識。除此之外,在參與庭審過程中,通過對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對法律程序內容的掌握,能夠潛移默化的將理論知識與實踐活動相結合。教學者在模擬法庭中更多的擔任引導者的角色,并不主導模擬法庭的走向,而是將法庭審理的各階段,為不同角色的參與人起到穿針引線的作用。教師是不僅是課程的研發者,也課程的實施者,其并不主導模擬法庭的發展流程,而是更多的讓學生在其中進行感受和學習。第二,模擬法庭課程設置的原則。模擬法庭課程究其根本仍舊是法學教育課程,因此仍要遵循法學課程設置的基本原則,即“先實體后程序”、“先總論后分論”等原則,層層深入的設置課程內容,并在此基礎之上,培養學生專業學科的法律實操技能。第三,課程推進的具體步驟。關于模擬法庭課程設計的模型,歐美國家普遍采用“目標模式”。在此理論基礎上,筆者認為行政法學模擬法庭課程的設置應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1)實務中行政法律經驗之分析。(2)待培養之行政法律實踐能力。(3)具體的課程實施綱要。(4)具體詳細計劃。雖然模擬法庭是一門模擬的實操訓練,但是學生對真實庭審的認識程度決定了其后模擬法庭的完成度,因此在制定詳細計劃時,教學者要在學生充分認識到真實庭審過程后,結合行政法學特點進行行政法學模擬法庭設置。
三、行政模擬法庭課程未來之完善建議
行政訴訟由于其天然的特征,使得私主體在對抗公權力機關時出現各種權利救濟障礙,因此,未來行政法學模擬法庭課程的設計,不僅要在理想中模擬法庭課程模式基礎上,更要結合我國國情及司法實踐,可以設置各種障礙環節,如公權力機關的現象,私主體對行政處罰不作為等環節的處理和解決,以此培養行政法學學生的綜合法律素養。并且在模擬法庭設置中,可以考慮設置行政調解、國家賠償等私主體的多渠道權利救濟模式,使得行政法學學生的思維得到充分的拓展,不局限于對庭審的實操訓練,結合其他救濟途徑,為我國的司法環境輸送更多的綜合性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1]翟亞虎.關于規范我國高校模擬法庭教學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5(8).
關鍵詞:高校行政法學;網絡背景;課程教學改革
一、我國高校行政法學課程教學過程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人才培養目標很難適應于社會現實的需要
目前,縱觀我國高校有關行政法學的教學來看,大多存在著同一種弊端,即人才培養的實踐性能力欠缺。現如今,我國有關行政法學課程的人才培養,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就已經獲得了飛速的發展,到了21世紀,許多高校開始擴招,擴招的生源質量不斷下降,教學環境以及師資力量上未能得到良好的改善,as工作很難具有良好的質量,所培養的學生素質不高。同時,實驗以及實訓條件的不足,也進一步導致學生在實踐以及知識的運用上很難有效的結合,這一缺陷,促使許多學生走上工作崗位的時候很難適應崗位的需求。因此,對于高校行政法學課程的教育教學亟待改革。
(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方式以及效果不夠理想
現如今,高校行政法學課程的教育教學大多還是依據傳統的講授教學為主,很多課程的教育教學都是以大班的形式開展課程教學工作,教師在課程當中以理論講授的方式向學生講解課程知識重點,學生則對教師所講授的知識點進行記錄、記憶。因此,在教學當中,教師課程講授之后就可以離開,很少能與學生在課外進行知識溝通和交流,甚至有的教師和學生之間都不認識,導致學生和教師之間沒有絲毫的互動。然而,行政法學作為一門特殊的課程體系,教師教學之后則需要通過一定的案例進行教學,并讓學生積極的參與到課程學習當中,將學生逐漸轉換為教學的主體,并增強彼此之間的交流和溝通,然而實施恰恰相反,因而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
(三)評價方式過于單一
在傳統的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當中,評價方式依舊以考試為主,到了學期結束的時候,以一張考試卷作為了解學生學習情況的主要依據,而這種教育教學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整個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改革,使其難以對學生各方面進行全方面的考核了解。
二、網絡環境背景下對行政法學課程教學進行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在課程教學中要注重教育的實效性
隨著現代化知識傳播范圍的擴大,許多不同的知識之間產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而且知識的更新速度、周期也在進一步縮短。行政法作為與社會緊密聯系的部門法,更新速度也是與時俱進。在這時候,作為高校的行政法學課程教師應當進行大膽的創新教學,強調在教育教學當中不斷開發相應的知識資源,進而對學生的實踐能力進行提高。除此之外,要與社會對行政法學課程的需求點相契合,并不斷增強學生與教師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從而對學生的綜合素養進行提升和鍛煉。
(二)轉變思路,促進行政法學的教學方式方法靈活化
要想對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質量進行提高,教學方式、方法的運用是否合理則是整個課程教育教學當中最為關鍵的因素所在。例如:在課程教學過程當中采用討論形式進行教學,可以促進學生積極的參與教學當中進行學習;運用比較法進行教學,可以不斷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對案例的辯證和理解等素質;采用現場答疑的方式,則能夠有效的激發學生的學習激情和興趣;運用角色互換的方式進行教學,可以進一步增強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能力等等。然而,在課程教學當中并沒有一種方式和方法適用于所有的課程教學,而這則需要教師在教學當中選擇適應于課程特點的方式和方法,才能夠進一步有效的提升教學的整體效果。
(三)轉變單一的評價方式,對學生進行綜合性評價良好的評價
方式能夠更有效的了解高校行政法學課程學生的理論學習情況,進而依據學生的學習特點展開具有針對性的教育工作,在這當中,除了運用傳統的試卷測試進行檢測之外,還需要對學生平時的學習情況、案例分析情況以及知識點的實踐運用情況進行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夠更有效的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進而更有效的展開教學工作,提升教學的質量。
三、網絡背景下高校進行行政法學教學的主要措施
(一)構建網絡教學平臺,不斷延伸課程教學內容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不斷發展,在我國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當中,應當不斷適應現代科技的發展,結合現階段行政法學教育教學的發展現狀,有效的構建出新型的網絡教學平臺,進而促使行政法學的課程內容在網絡的基礎上向更為廣闊的空間延伸,只有構建出這樣一種優良的網絡教育教學平臺,并充分融合現代化信息技術的特點,才能夠促使行政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更為豐富,才能夠促使課程學習的高質量成為現實。不僅如此,教師也可以通過網絡教學平臺,及時有效的對學生的言行進行了解,在溝通和交流的過程當中進行正確的引導,促進學生朝著正確的發展路徑行走。另外,網絡課程教學平臺還能夠對學生進行實時的監管,杜絕學生不良行為的發生,促進其樹立良好的思想觀和人生觀,更好的為社會服務。
(二)構建與學生的現實需求相適應的網絡課程資源,促進學生的發展
現如今,許多高校都在不斷構建自身的網絡教學資源,經過長時間的努力,也已經獲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由于我國的網絡資源構建起步較晚,因此,對于網絡化教學的開展難度相對比較大。由于在網上所的信息錯綜復雜,因此需要教師在引導學生尋求網絡課程資源的時候把握好一定的分寸,并通過一定的審查、過濾之后進行選取,避免不良的資源對學生進行影響。
(三)構建良好的網絡互動體系,增強師生之間的交流
對于高校行政法學課程來說,案例教學可以說是整個教育教學當中最為常用的教學方法,然而傳統的教育教學主要以灌輸的方式,很難適應學生的學習心理和實踐需求。因此,高校應當構建良好的網絡互動體系,運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為行政法學課程教學開辟全新的發展路徑,并通過構建微博、微信、QQ群等方式,增強師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進整個教育教學的發展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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