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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產負債率指標是反映企業財務風險的一項重要指標,降低資產負債率是優化企業的資產結構,提升企業經營管控水平,降低債務風險的重要途徑。本文擬從金融工具角度就如何降低央企資產負債率進行探討。
關鍵詞:金融工具 資產負債率 監管 影響 央企
隨著我國國有企業的市場化經營改革不斷深入,國資委在進行股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時,通過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斷加強對其直屬央企的財務監管力度。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將中央企業分為主業處于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國家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和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對不同功能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科學的分類考核,征求意見稿中經營業績考核基本指標仍保持不變。除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基本指標(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任期經營業績基本指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總資產周轉率),資產負債率指標作為國資委對其直屬央企財務狀況監管的紅線,仍然是最為重要的指標。因此,央企財務部門仍然將資產負債率的控制作為財務管理的主要工作。
由于目前央企形成了以控制資產負債率為導向的財務管理目標,因此,各類銀行金融機構在為央企提供金融服務時,其產品設計方面也突出了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一主題,使央企財務報告賬面上所體現的資產負債率顯著下降,但是這些銀行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工具在降低企業時點資產負債率的同時,是否能夠真的給企業未來的財務狀況帶來良性循環,卻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一、降低資產負債率金融工具簡介
在論證央企通過使用金融工具降低資產負債率來滿足監管要求的合理性之前,應該對目前銀行金融機構為央企提供的降低資產負債率金融工具進行簡單的梳理。銀行金融機構對企業的傳統業務是不同期限組合的貸款以及增信業務。這些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往往會體現為負債類的科目,從而造成企業資產負債率的不斷上升。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銀行金融產品不斷的國際化接軌,我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加大了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合作,通過創新產品設計,構建了能夠為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的金融工具。該類金融工具的本質特征仍然是債權,但是通過結構化的設計能夠暫時計入股權或者通過抵減企業負債來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目前使用最為普遍的金融工具包括如下三種類型。
(1)永續債模式
永續債指的是不規定到期期限,除公司破產或有重大財務事件外,債權人一般不能要求清償,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有價證券。在國際上,永續債是國際市場上成熟的融資工具,以金融機構發行為主,占比在90%上下。2013年,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出長期限含權債務融資工具,一次注冊,可分期發行,發行規模不超過經審計凈資產的40%,且與其他債券品種獨立核算。發行方式可選擇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永續債屬于創新產品,其核心特征如下。
1、兼具股權和債務特性
債券之名,權益之實是永續債產品的特點。發行人可以靈活設置發行條款,選擇發行具有權益屬性或債務屬性的永續債。根據2014年財政部制定的《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發行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主動選擇將發行的永續債記為權益類科目,若發行人將永續債記為權益,投資方應與發行方分類一致,但投資方不能參與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因而永續債可在不攤薄股東權益的情況下,提高發行人資本比例,或補充項目資本金,降低負債率。
2、已發行永續債基本沒有次級屬性
由于永續債具有一定的權益屬性,償債順序一般在普通股之前,普通債務之后。但從目前發行情況看,大多數發行方案均明確約定永續債券在破產清算時的清償順序等同于發行人所有其他待償還債務。此種安排下,即便永續債記為權益類科目,其法律屬性依然為普通債權,不具有在破產清算時的次級屬性。
3、周期長,通常附加發行人贖回權及利差調升機制
4、多有利息遞延支付安排
發行人可在發行條款中約定遞延支付利息的條件、方式和信息披露安排,符合條件的遞延支付利息不構成債券違約,發行人未來也不具有強制性支付義務。但一般約定,永續債的發行人如在付息日前1年內向普通股東分紅、減少注冊資本或向償付順序劣后于該永續債券的證券進行任何形式的償付,則不得遞延支付當期利息以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遞延支付利息的約束條件越多,發行人選擇遞延付息的幾率越小,其債務性就越強。
5、票面利率較高,具有一定的價格優勢
由于永續債發行人可以根據自身經營及融資需要,主導確定永續債的存續時間及付息安排,因此發行人愿意支付的票面利率相對同期同類型的普通債券而言較高,與同期限同類型同評級的普通債券相比,發行價格平均高30-120BP。
(2)結構化融資工具
結構化融資工具主要是指金融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融資需求,通過自身渠道優勢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并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為企業提供股權加債權的混合融資產品。由于銀行金融機構的傳統信貸業務受監管規定約束,其創新空間較小,因此通常在結構化融資工具中以理財資金運用的模式作為產品設計的基礎。目前比較典型的模式詳見圖表。
銀行選取央企下屬子公司作為實施主體,通過募集理財資金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并通過股權加債權的混合投資方式投資于目標子公司。采用組合產品,是因為僅向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分紅及股權回購需按年依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或項目到期日一次性支付,不能滿足理財資金按期實現收益入賬的業務要求。同時加入債權產品,可以有效解決上述股權投資按期向理財投資者支付收益問題。原則上,債權投資是為了彌補整個產品的收益而設定,因此債權投資部分的額度測算主要依據于整個產品在產品存續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整個產品額度扣除債權投資部分的額度即為產品的股權投資額度。銀行所募集的資金通過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管計劃作為LP與GP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將資金以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向央企本部或下屬公司進行借貸。其中GP為央企下屬公司與中介機構合資設立的公司。
由于央企下屬子公司通過受托管理中介機構所持GP股權,從而使央企集團取得有限合伙企業實際控制權,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六條及第八條,央企集團可以將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數據合并入集團合并報表。具體會計處理方式是GP以長期股權投資方式投入有限合伙企業的資金在合并報表中與有限合伙企業計入實收資本的資金相抵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LP)出資計入央企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少數股東權益,增加集團合并報表權益部分余額。此外,央企集團本部或其他子公司向有限合伙企業拆借資金,由于有限合伙企業可以認定為集團下屬公司,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十五條,在合并報表時集團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債權債務項目可以相互抵消,從而不計入集團合并報表負債科目。央企集團將本筆融資用于歸還對外借款可以降低其負債科目部分。綜上,通過該類結構化融資工具央企集團既增加權益部分余額又降低負債部分余額,達到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3)保理模式
保理作為我國商業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核心產品,是一項以債權轉讓為基礎,集融資、銷售分賬戶管理、催收、信用控制與壞賬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關鍵詞: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區域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013年12月,山東省政府印發《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魯政發[2013]28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全面啟動。本文選擇濟南、青島、東營、臨沂、濱州為樣本,走訪省、地(市)、縣(市)金融辦及山東省“一行三局”,實地考察《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落實情況及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并對加快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對策建議。
一、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一)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當前,山東省已形成以“省維護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為領導,“一行三局”與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其中,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金融穩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穩定形勢,協調解決影響全省金融業穩健運行的重大問題,提高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成效。“一行三局”負責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見圖1)。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權限分屬以下部門: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農民信用互助社、民間融資機構、區域易市場;發改委(局)負責管理各類股權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企業債發行;商務廳(局)負責典當、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監管。此外,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對全省農信社系統(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行使部分監管權;省農業廳參與對全省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監管;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負責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進行審批。
在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中,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級金融辦為例,其承擔的監管職責為兩方面:一是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包括對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產權交易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主動協調中央監管部門,完善相應監管制度,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提高金融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維護金融秩序,開展生態環境建設。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特點
比較國內各地金融監管實踐,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地方金融監管改革走在全國前列。2013年山東、遼寧被銀監會列為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試點省份。同年12月,山東省率先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體制機制,監管方式、組織實施,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作為全國最早啟動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東的探索與實踐將為全國提供可復制與可推廣的經驗。
第二,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山東省率先在省、地(市)、縣(市)三級設立獨立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自2013年末以來,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增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預計2014年底,全省各縣區市將完成機構設置,明確職能和編制。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主管部門,將整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形成統一歸口管理,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相互配合的監管模式。
第三,山東省金融辦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上海和遼寧等省市將本應由國資委進行監管的地方金融國資的監管權限托管給金融辦,并且承擔相應的國資的保值增值責任。按照《意見》,山東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辦的職能從原來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轉向“協調與監管”并重,地方金融監管成為其核心職能,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責不完全對等
《意見》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地方政府對于轄區內金融機構并無監管權限。但在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維護省內金融穩定、防范和協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職責,特別是地(市)、縣(市)級政府在處置涉及金融機構的局部性風險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同時,銀監分局在縣(市)級的監管辦事處人員少、監管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眾多,證監局、保監局在地(市)、縣(市)基層均缺乏機構,“一行三局”履行監管職能需要地方金融辦的協助與支持。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監管權力有限,對新型(準)金融組織風險監管尚缺少切實有效的手段,風險處置責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辦(監管局)履職存在諸多制約
第一,發展與監管之間存在沖突。目前,地方金融辦與金融監督管理局實行“一套機構、兩個牌子”,但兩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發展角度看,地方金融辦需要積極爭取改革試點,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為當地經濟發展籌措資金;但從監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風險、維持金融穩定。特別是在各類新型金融機構試點中,“重發展、輕監管”和“重監管、輕發展”的現象在各地均有顯現,如何保持兩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考驗。
第二,履職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等機構的監管依據均為地方政府或部門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規。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難以行使有效的處罰措施,存在執法依據上的空白。同時,由于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一些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為繼。例如,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辦無法再借助工商年審等手段,對股權投資公司實施監管。
第三,單位性質和工作職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級金融辦(監管局)多為政府組成部門,也有部分地(市)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如濱州市),經省政府授權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工作。但從性質上看,事業單位不具備執法資格,即使地方金融監管有了法律依據,能否正常行使職能仍有爭議。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存在上下機構設置不統一、機構性質和職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縣(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縣(市)級金融監管機構及隊伍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監管力量薄弱,編制和人員尚未完全到位?,F有人員缺乏從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識儲備和經驗,對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準入管理、合規管理等監管手段還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簡單的審批上,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監管的要求。二是作為監管的直接和第一責任單位,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過程中只有初審權,缺乏審批和管理權限,權力與責任不盡一致。
(三)地方金融監管歸口管理落實存在難度
針對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存在的機構不足、力量薄弱、職能缺位、業務分散等突出問題,山東省積極推進融資租賃、典當、拍賣、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農業保險等地方金融業務統一歸口管理。但調查顯示,“統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區得以落實(如濟南市)。由于對上述機構的管理權限在中央層面分散于各大部委,從業務對口角度看,省級機構管理權限統一歸口存在障礙,推進并不順利。
(四)與“一行三局”的溝通機制有待完善
當前,有關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掌握各類新型(準)金融機構的業務信息。各機構通常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金融管理職能,彼此間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監管合力不足。雖然省、地(市)各級政府成立了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或金融穩定聯席會議)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風險事件爆發后,由其牽頭負責處理風險事件、化解債務危機、維持社會穩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運行情況,研究如何爭取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對地方金融監管事務統籌與管理的力度不夠?!耙恍腥帧迸c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制度性協調機制亟待強化。
(五)民間金融監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東省在全省逐步推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相較于浙江溫州等以市為單位試點的地區,山東省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全面推動此項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間金融本身存在著透明度低、隨意性大、風險難以監測的局限性,地方監管力量顯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對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問題被動應對,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難以事前發現和處理。新型(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違規參與民間金融的現象屢有發生。對于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網絡貸款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這成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漏洞和盲區。
(六)缺乏處理風險事件的長效機制
在風險防控方面,《意見》雖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數據監測信息系統,加強相關監管信息數據交換與整合”,“切實做好風險預警、評估和處置工作,嚴格防范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等措施”,但是當前地方金融統計體系、風險監測制度體系不健全,數據采集的時效性、準確性受限,無法及時監測地方金融運行。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中,尚缺少對地方金融監管和危機應急處理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眾多新型(準)金融機構,尚未建立明確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相關風險救助體系,各地普遍缺少穩定基金或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緩沖制度。
(七)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山東省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與監管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尚在制定和完善過程中。在地方金融監管領域的眾多規范性文件中,部門規章的比重過大,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同時,許多行業監管制度不健全,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不強,存在著重復和空白。一些機構受利益驅使,超范圍經營甚至違規開展業務,給金融運行帶來風險;對于許多的金融糾紛,很多依據是非正式的制裁機制和習慣性法則,影響金融穩定。
三、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地方金融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下,建議按照“全面統籌、安全穩健、公平高效、靈活適用”的原則,加快落實《意見》,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推進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防止出現監管滯后和監管真空,確保山東省金融運行的穩定(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框架設計如圖2所示)。具體建議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體系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明確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機構、職責、措施和法律責任等,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級政府前期的各類“意見、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方案”等文件基礎上,由省政府出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的地方性法規,配套完善相關實施細則,規范其業務發展,使地方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強化現有各級“金融穩定領導小組”功能,在省、地(市)、縣(市)三級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辦(監管局)、發改委、商務廳等部門組成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機構職能、完善議事規則。作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協調機構,聯席會議定期召開,負責研究加強行業監管的工作意見,制定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及監測框架,建立金融業綜合信息平臺。把信用體系規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信用監管納入工作職責,建立權責明確的風險排查、風險處置與損失承擔機制,監測、評價各地區風險情況。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三)發揮各級金融辦(監管局)的作用
第一,穩步推進地方金融監管權限歸口管理。統一歸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當前,應在理清責任機構的基礎上,逐步將監管權限向各級金融監督管理局劃轉。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基本工作原則,著力解決多頭管理問題,避免監管重疊、消除監管空白。不強求上下對齊,積極穩妥地推進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強化金融辦(監管局)的協調服務、宏觀管理職能。各級金融辦(監管局)應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地方金融協調、管理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從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規律出發,制定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著力加強地方金融生態和信用環境建設,為地方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三,地方金融監管重心向地(市)、縣(市)下移。當前,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準)金融機構主要在縣(市)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各類風險事件也多發生在縣(市)一級。因此,地方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應立足現實,在監管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向基層傾斜。同時,適當下放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權限,提高地(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監管機構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一,加強與“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監管局與“一行三局”應適度分工、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監管?!耙恍腥帧敝饕O管客戶眾多、風險容易外溢并誘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活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部分“一行三局”無法覆蓋的領域的監管,應發揮基層的監管信息優勢,消除局部金融活動風險。
第二,推動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作。按照《意見》的規定,地方金融監管對象包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新型金融組織和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場所。在地方金融監管統一歸口模式下,雖然監管權限最終將劃歸各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但現階段受人員、專業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監管工作,尚需要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的協助(包括與省級、中央各部委的協調)。
(五)創新地方金融監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準)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在設立審批上,建立公開選擇機制,確保主發起人具備充足的風險承受能力,防止出現虛假、欺詐行為;加強對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實性監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制度。強化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實現權力責任制衡機制,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與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有機結合起來。
第二,對地方(準)金融機構內部運行的監管機制。地方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對相關市場主體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和預警,全面揭示風險與問題,出具年度監管報告。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運營機制進行有效監督,對經營管理決策、執行、監督行為進行全程監控,明確合理的資產流動性、風險準備金等要求,增強對高風險行業的行為約束。
第三,創新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機制。推廣臨沂市的經驗,加強與社會中介組織的協作,充分發揮各類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與非現場專項檢查工作,各類機構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體系。從縣(市)基層著手,由金融辦牽頭,整合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未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的地方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機構貸款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征信管理平臺,建立信息化數據庫,實現信息采集、錄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為民間金融風險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將地方金融征信體系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減少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風險事件處理機制
第一,籌建地方金融穩定基金。由各級金融辦牽頭建立金融穩定基金,用于金融機構的兼并、重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風險處置,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針對特定行業(如小額貸款公司)探索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爭取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支持,試點建立面向全省村鎮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第二,建立風險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風險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門風險的協同管理,強化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能。建立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預案制度,健全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對突發性事件做到及時處置,防止局部風險演變擴散為系統性風險。創新司法模式,設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偵查支隊、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聯席會議制度,多方協作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設計符合實際的風險指標體系和風險評價標準。明確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制定風險處置、損失分攤辦法。對長期業務不足、評級不達標的機構,建立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新型地方金融機構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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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
根據《人民銀行法》規定,基層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金融監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實現監管整體工作標準化談些淺見。
一、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目標多重性。在實際工作中,對金融監管目標存在多種認識: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轄內金融秩序穩定,這無疑是正確的;二是通過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查處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三是貫徹有關金融法規,監督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保障金融業健康運行;四是依據當期國家貨幣政策及有關政策,對金融機構進行適時適度監督管理,以適應經濟的需要。以上認識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決定金融監管目標的依據是人民銀行的職責而不是監管過程和手段,而且應一致起來,否則將導致目標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無序性。人民銀行自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出臺了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這為規范金融監管行為打下了基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實際和具體細致的操作規范,如工作程序規范、檔案管理規范等等,這些規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或不完善,或不細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沒有認真落實,造成金融監管工作盲目無序,整體質量不高。
(三)偏狹性。按照金融監管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是寬泛的。但是,在具體工作中,由于人員少,頭緒多,任務重,往往顧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擱置不管,或無暇顧及,導致監管范圍縮小。比如,在目前潛在風險突出情況下,集中大量時間、人力物力,對信貸資產質量和盈虧情況進行真實性檢查,而對機構設置合規性及其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人品及其經營品業績、政策性業務等缺乏有效的監管。凡此種種,使金融監管內容偏廢狹隘,弱化了監管整體效果。
(四)再監督滯后性。再監督是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監察與內審肩負著這一重任,而目前這一點金融監管工作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監察部門偏重于對行政違規行為查處,內審部門側重于對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金融監管過程、執法尺度、效果及監管人員執行紀律等情況卻監督甚少,或者根本沒有履行其再監督職能。這種再監督滯后的狀況不利于提高監管效能,必須認真并加以解決。
(五)行為隨意性。在當前,金融監管工作最突出的問題是缺乏計劃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一是基層人民銀行人員緊張,無法有計劃地實施監管工作,只能被動地搞突擊應付;二是監管體系沒有真正建立,科學地實施監管還缺乏條件,只得根據情況隨時調整和確定監管行為;三是各種法規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和調整,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監管行為的非計劃性;四是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無可循,金融風險變幻莫測,實現監管計劃性實屬困難。
(六)查處軟弱性。依法監管,從嚴查處,是強化金融監管應遵循的原則。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受執法尺度、查處原則、關系、個人感情、行政干預等因素的,常常使監管查處不能從嚴執法,或避重就輕,或刪減問題,或久拖不決,不了了之,此類現象十分普遍且極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規的嚴肅性和人民銀行的監管效力。
(七)形式單調性。金融監管是一項枯燥而又艱苦的工作,法規制度條文的限制、紀律的約束、數字的核實、問題的查證以及撰寫報告的格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時間要求,在目前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導致不僅監管范圍收縮,而且監管形式單調,主要表現:一是應付突擊性任務多,主動開展工作少;二是轄內本地檢查多,異地交叉檢查少;三是現場檢查多,非現場監管作用發揮不充分;四是人民銀行監管多,金融機構自律性監管少;五是一次性檢查多,跟蹤監測監管少。這種機械單調的監管方式極易形成范圍收縮甚至出現監管真空,影響監管工作的整體質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飛速的今天,作為人民銀行最重要的職能——監管——仍然處于低層次的半手工操作狀態:報表數據非自動傳輸匯總而是人工錄入,生成指標非微機處理而是手工,資料報送非傳輸而是信件郵寄,非現場監管預警預報非電子網絡監控而是通過人工報表處置,檔案資料管理非電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這些顯然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
(九)重點模糊性。一些基層行明顯存在著或被動應付,疲于奔命,失去重點;或面對任務,茫然失措,找不到重點;或平均用力,講究均衡,沒有重點;或東一榔頭西一斧子,不要重點等等,以至于重點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當時的形勢和背景,有的找不準選擇重點的依據,有的吃不透監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開輕重緩急,這種現象嚴重了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工作質量。
(十)績效考核不確定性。運用合理的指標評價監管效果工作相當薄弱:一些行根本沒有開展考核活動,僅僅滿足于階段性;有的聽聽匯報,下發個通報了事;有的甚至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或憑印象對監管工作進行評價;有的例行檢查,聽匯報,看資料,通過了解表面情況判斷監管績效。無論如何,目前的績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評價和對表面現象的判斷,缺乏系統的、細致的、規范的、科學的、量化的監管考核指標體系,不僅影響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調動監管積極性,也難以為監管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二、金融監管標準化的設想
實現標準化管理是金融監管工作由粗放到規范、由低級到高級的必然趨勢,也是基層人民銀行切實行使央行職能必須解決的,而且要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性和操作性相結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等原則,制定出科學的監管標準。
一是目標統一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目標由其地位和職能決定,根據《人民銀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條規定,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監管目標應該是:依法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努力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一方金融平安,為地方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些過程和手段來支撐,但它們并不是目標,應嚴格區別開來,保證目標的統一化。
二是操作規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監管操作規程和責任制實施細則,依據層次管理和崗位負責制,一方面實施梯級管理,分工負責,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順序,漸次推進,逐項落實。比如,日常工作由崗位人員負責具體落實,但重大事項必須報告主要領導,通過集體決定;又如,某項檢查從立項、發出文本通知到落實處理結果、文件資料歸檔等,必須按程序辦事。(2)管理制度化。認真執行金融監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堅持把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每一次活動都納入制度規范之內,從嚴管理。(3)組織條理化。即按照監管及對象,合理分工,區別類型,動態管理,預警預報,分類處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條有理,按部就班,處理突發性問題聞變不驚,處驚不亂,分析情況,調整力量,果斷處置。(4)任務具體化。即對每一項監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實到位,尤其是對于重點任務在時間、人員、方案、措施及質量等方面細致安排,予以保證。
三是范圍最大化?;鶎尤嗣胥y行的監管內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顧,合理布局,實施全方位監管。在確保完成重點任務的同時,對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熱點,突破難點,掃除空白點,不留真空。為此,應在不斷提高隊伍素質的基礎上,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注重拓展監管范圍,延伸監管觸角,落實崗位責任。
四是形式多樣化。要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工作質量。首先要在調查研究上下功夫,結合監管計劃,深入金融機構網點和居民區,了解經營情況及對金融市場的反映。尋找實施監督的切入點,提高監管針對性;其次要加強分析預報監測工作,對平時收集的資料和數字信息認真分析,從中找出異常變化,及時會診,快速反映,實施監督;再次要強化非現場監管,對重要指標定期測算分析,掌握動態,預警預報,妥善處置;同時要在以上基礎上擬訂方案,或有計劃地進行全面檢查,或有目的地進行重點抽查。上述諸法應相互配合,因時因地因情靈活使用,以實現監管形式多樣化,有針對性地解決各類問題。
五是手段化。應建立監管系統,實現報表數據信息電算化和傳輸化,資料和指標監測、動態管理、文件處理電腦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預警預報系統,核查資料記錄及分類整理應逐步脫離手工操作,檔案資料應實現機管理和網絡化。為此,基層人民銀行要更新觀念,舍得投入,并著力培養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全面提高監管水平。
六是計劃化。(1)制定總體規劃,即根據上級行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某一時期的監管總體思路、目標、步驟及措施;(2)制定年度計劃,即按照總體規劃和當期情況,確定本年度監管工作的項目表、時間安排、任務分解、目標責任及考核辦法,逐項分步實施;(3)編排項目順序,即依據年度計劃,按輕重緩急對所有監管項目進行排序,按崗位責任和工作性質分工負責,落實任務;(4)確定項目方案,即對每一個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確定目的、時間、人員、、可能遇到的與解決對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學安排;(5)突擊臨時任務,即當計劃與變化發生沖突時,應在保證完成計劃內工作的同時,集中力量突擊臨時任務,做到兩不誤,切忌顧此失彼。
七是重點突出化?;鶎尤嗣胥y行金融監管工作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關鍵問題:首先是中小金融機構經營性風險監管,重點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風險,立足“三農”,樹立形象,扭轉被動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場監管,依法從嚴查處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經營行為,凈化存款市場,為金融機構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再次是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嚴把任職資格關,突出對遵章守紀、經營業績及道德品質等進行嚴格審查管理;同時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實施規范性管理,確保機構合法合規。
八是再監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監管再監督機制,把監管工作置于再監督之下。完善和落實內控制度,充分發揮監察與內審的職能作用,定期對金融監管的操作程序、制度執行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及執法情況實施再監督,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確保監管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由于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各國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別。
二、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當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金融業的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目前,世界各國及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為適應金融業的發展,我國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的“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業分立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國務院是金融監管的主體,它和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發揮著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并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三、現在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的協調性不夠
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一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并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二)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
(三)沒有形成統一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是行政監管,并且在具體的運作中大多數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金融監管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結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對稱,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網絡,缺乏金融監管體系數據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統,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審計等社會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場約束力薄弱,金融監管信息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實現監管機關與被監管機構的電子聯網,實時監測金融機構運營,確保及時、準確地獲得有關監管信息,提高監管應變能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非現場監管運作體系,運用特制軟件,對金融機構非現場指標體系進行分析對比,歸納管理,并最終形成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判斷,為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積極穩妥地建立金融機構資信評級體系,對金融企業定期進行資信評級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發揮市場約束功能,實行區別監管,促進金融機構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總之,金融風險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創新的監管,否則也不可能保證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但金融監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斷地推出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法規,通過金融改革不斷的完善監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