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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巡查
(一)巡查范圍:
市轄區內所有已申請生產許可證(或CCC認證)和已獲得生產許可證(或CCC認證)的企業。
(二)對獲證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巡查的主要內容:
1、獲證企業是否嚴格按照獲證產品的行政許可范圍組織生產,監督企業是否超范圍生產。
2、證書有效期即將屆滿企業,是否在證書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省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是否按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年度自查報告是否完整、真實。
3、獲證企業名稱、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是否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4、企業是否具備發證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必備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有關設備是否按期檢定/校準。
5、企業生產過程中是否對進廠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實施進貨驗收,是否有相關記錄;是否按照細則要求對產品出廠檢驗項目進行了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6、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加貼(印)QS標志(或CCC認證)和編號。
7、企業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購買、使用臺帳和生產、銷售臺帳,企業生產過程記錄是否健全。
8、企業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為,委托加工行為是否按規定向省質監局進行了備案。
9、獲證企業是否存在故意生產假冒偽劣及其他違規行為。
10、企業是否對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輕微不符合項進行了整改,是否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三)巡查時間及安排:
7月:溶解乙炔、危險化學品無機類、危險化學品有機類、工業硫酸、民用硝化棉、工業甲醇、工業硝酸、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涂料,壓縮、液化氣體,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8月:搪玻璃設備、橡膠密封制品、阻燃輸送帶、汽車V帶、公路橋梁支座;
9月:眼鏡、建筑防水卷材、混凝土輸水管、摩擦材料、石棉密封制品、(增加農藥、化肥、農機);
10月:鐵路車輛閘瓦、預應力混凝土枕軌、機動車制動液、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建筑鋼管腳手架扣件;
11月:銅及鋼合金管材、鋁合金建筑型材、輸電線路鐵塔(增加化學危險品、防水卷材、人造板類產品)。
二、企業自查
獲證企業應不斷完善自我檢測體系和檢測能力,對照獲證產品實施細則要求定期開展自查,確保取證時生產條件不下降,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不降低,并于8月15日前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和許可證副本參加年審。
三、工作要求:
1、各技術監督所應對分管轄區內獲證企業實施動態監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和明察暗訪等措施,對需要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的獲證企業,應增加巡查頻次,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巡查。
2、各技術監督所在定期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中,要按照巡查計劃和檢查內容認真核對,做好巡查記錄,監督企業出廠產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同時要認真填寫《獲證企業現場巡查記錄表》和《獲證企業登記表》,發現企業存在的不符合項,及時下達《監督服務企業建議書》并監督整改,在規定的整改時間到期后及時進行回訪;回訪中發現獲證企業原問題仍存在的,應責令停產整頓,直至符合規定要求。
3、每月1日前各技術監督所應將上月巡查表和企業應提交的其他資料收集齊后報綜合管理科;綜合管理科每月3日前將巡查情況匯總后上報市局。
4、8月15日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應將本企業的年度《自查報告》和許可證副本交轄區技術監督所,各所收集、初審后交綜合管理科,綜合管理科匯總后于8月20日前統一上報市局監督處。
5、依照省、市局年度巡查計劃對有關涉農產品:即對農藥、化肥(磷肥復混肥)、農機和化學危險品等產品的獲證企業在9月份、11月份各增加一次巡查,9月份增加的對農藥、化肥、農機和11月份化學危險品、防水卷材等產品以專項工作總結的形式單獨上報,以免造成混亂,更好的服務好“三農”,維護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發現新問題要做到早預防、早處置、早上報,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6、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企業或到期未申請換發證而繼續生產獲證產品的企業,要及時報局稽查隊依法予以查處。
7、市局將組成督導組對我局證后監管工作進行督導,隨機抽取不低于20%的獲證企業開展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后除責令重新整改外,同時按照上級要求對我局的目標管理項目進行扣分(發現一個無證企業扣1分,扣完為止);我局也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發現監管不力問題將追究有關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