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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制訂如下辦法:
一、發放對象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二)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二、發放標準
(一)獨生子女父母每月加發5%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無子女的人員每月加發10%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
(二)發放對象的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基數增加后,加發的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也隨之增加。
三、資金來源
(一)省級財政承擔其直接供養人員及省本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
(二)各市、縣(區)財政承擔其直接供養人員和其所轄區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鎮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
四、發放程序
(一)發放對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提出書面申請,各市、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確認發放對象資格并簽署意見。發放對象所在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發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
(二)屬于財政支付退休費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其加發的退休費由所在單位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署的資格確認意見編制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安排,隨退休費一起發放。
(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的對象,其加發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署的資格確認意見按月編制用款計劃,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安排,并隨養老金一起發放。如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同級財政負責兜底。
五、其他
(一)年10月1日至*年1月1日期間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由原工資發放渠道發放。年10月1日前已由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并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仍由養老保險基金發放。
(二)本辦法從*年1月1日起執行。與此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停止執行。
(三)本辦法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