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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監局行政執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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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

      許可種類: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處罰(共99項)

      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原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的,未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采取監控措施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未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的,未按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未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采取監控措施的;

      (四)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未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的;

      (五)未按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四)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六、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4.《**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二)未按照規定對入廠新職工、換崗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上崗作業的;

      九、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4.《**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考核的;

      十、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按建設項目設計費或承包工程總造價或投資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處以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一)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的;

      十一、建設項目的設計和竣工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驗收的

      處罰種類: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查、竣工驗收,違法使用的;

      2.《**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按建設項目設計費或承包工程總造價或投資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處以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和竣工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驗收的;

      十二、未經批準變更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設計內容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按建設項目設計費或承包工程總造價或投資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處以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三)未經批準變更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設計內容的;

      十三、引進項目、技術、設備未同時引進勞動安全技術、設備或未使用國內制造相應配套的防護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按建設項目設計費或承包工程總造價或投資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處以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四)引進項目、技術、設備未同時引進勞動安全技術、設備或未使用國內制造相應配套的防護設備的。

      十四、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十五、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十六、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十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十九、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2.《**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四)未向勞動者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救護器材的;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或者以貨幣、其他物品替代的;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十一、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二十二、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二十三、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十五、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采取監控措施的;

      二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評估、監控和整改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評估、監控和整改制度的;

      2.《**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十七、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二)未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三)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

      二十九、生產經營單位對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四)對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五)未按照規定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

      三十一、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三十二、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三十四、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十五、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十六、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三十七、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對嚴重威脅職工安全的險情或可能造成職工傷亡的事故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五)對嚴重威脅職工安全的險情或可能造成職工傷亡的事故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十九、未定期對作業環境進行勞動安全監測或作業環境、勞動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六)未定期對作業環境進行勞動安全監測或作業環境、勞動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四十、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3.《**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七)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違章作業的;

      四十一、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不按照規定報告或不落實事故處理意見以及防范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八)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不按照規定報告或不落實事故處理意見以及防范措施的;

      四十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四十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十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四十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四十六、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十七、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或者對檢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對檢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

      3.《**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十)拒絕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十八、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十九、生產經營單位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五十、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十一、生產經營單位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2.《**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暫時封存或者查封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五十二、生產經營單位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五十三、生產經營單位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阻撓和干涉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

      五十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發生重傷事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以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由安監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十五、發生責任傷亡事故,造成一次輕傷三人或重傷一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發生責任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工傷亡程度和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

      (一)一次輕傷三人或重傷一人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十六、發生責任傷亡事故,造成一次輕傷四人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發生責任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工傷亡程度和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

      (二)一次輕傷四人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十七、發生責任傷亡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發生責任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工傷亡程度和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五十八、發生責任傷亡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三人或超過三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發生責任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工傷亡程度和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

      (四)一次死亡三人的,處以五萬元罰款;一次死亡超過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處一萬元罰款。

      五十九、發生責任傷亡事故,造成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十、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六十一、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十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六十三、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十四、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十五、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十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十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六十八、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六十九、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七十、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七十一、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七十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七十三、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十四、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七十五、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十六、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七十七、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七十八、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七十九、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八十、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八十一、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終止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終止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八十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建筑施工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

      八十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建筑施工單位,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八十四、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十五、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處罰種類: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吊銷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八十六、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再具備《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的

      處罰種類:吊銷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八十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八十八、煙花爆竹倉庫和零售網點違規存儲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煙花爆竹倉庫和零售網點違規存儲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八十九、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除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處罰外,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九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倉儲設施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倉儲設施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未按本實施辦法辦理變更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九十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九十二、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單位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九十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單位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九十四、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九十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十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九十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四)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

      九十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五)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九十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8項)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二、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或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3.《**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危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器材,依法予以暫扣或者暫時封存;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設施、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三、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四、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五、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法律依據: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六、偽造申請材料騙取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法律依據: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二)偽造申請材料騙取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七、使用他人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法律依據: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三)使用他人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八、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法律依據: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易制化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四)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1項)

      一、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二、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三、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六、進行立案調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九條: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七、進入企業及行業管理部門檢查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情況;詢問企業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查閱、復制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有關的資料

      法律依據:

      《**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企業及行業管理部門檢查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情況;

      (二)詢問企業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查閱、復制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有關的資料;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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