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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推動企業新產品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規范企業機電新產品鑒定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部技術監督委員會委托機械局[1]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全國水利水電系統機電新產品的鑒定驗收工作,并直接負責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劃機電新產品的鑒定驗收工作。
第三條機電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創新或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
第四條鑒定驗收是指對新產品的主要性能和工藝技術裝備水平、試(投)產或應用于生產的可能性、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等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
第五條新產品鑒定驗收一般可為樣機(樣品)鑒定、試產(試用)鑒定、投產(使用)鑒定三個階段。對一些特殊產品,新產品在樣機(樣品)試產(試用)投產(使用)鑒定驗收無需分開的,可合并進行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劃的新產品,以及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驗收。
第六條新產品鑒定驗收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植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鑒定驗收新產品的范圍:
一、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劃的新產品;
二、企業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計劃的新產品;
三、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
四、外系統開發的用在水利水電行業的新產品。
第八條對于涉及人身、社會安全以及國家需要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和其它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其鑒定驗收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被鑒定驗收新產品先進水平的定義:
一、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首次試制,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屬于領先地位;
二、國際水平:產品的技術性能指標達到現行國際標準或同年代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性能指標;
三、國際先進水平:產品的技術性能指標在國際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領先地位。
第二章鑒定驗收內容、方式和條件
第十條鑒定驗收內容:
一、對新產品的性能、采用標準、技術水平等作出評價。
二、考核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應用所需各方面條件是否基本具備;安全、衛生、環保等是否符合行業要求。
三、對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進行預測分析。
第十一條鑒定驗收方式:
一、檢測鑒定: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提出申請,鑒定主持單位委托部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進行監測分析,并提出檢測報告。
二、會議鑒定: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提出申請,鑒定主持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驗收委員會,對新產品進行審查、評價,并作出鑒定結論。
三、合同驗收:由新產品開發單位根據用戶的評價,由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驗收主持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驗收委員會,按照新產品開發合同的規定,或合同雙方約定的鑒定驗收標準和方法,在檢測、鑒定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合同驗收。
第十二條鑒定驗收條件:
一、產品設計合理、性能先進或技術原理先進合理、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有技術有明顯改進,并有應用、推廣價值。
二、投產鑒定,需工藝技術文件齊全。具備必需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工裝、檢測等手段。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原始記錄齊全,數據可靠。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具備鑒定驗收工作大綱,并按規定的程序申請鑒定驗收。
七、申請鑒定驗收的新產品應被實施應用半年以上(電子產品應經過冬夏兩季考驗)。
八、新產品鑒定驗收,一般應提供下列技術文件:
1、鑒定驗收工作大綱;
2、新產品試制或試產(投產)總結報告;
3、新產品技術任務書(或合同書);
4、生產工藝及相關文件;
5、新產品檢測、運行試驗和質量分析報告;
6、用戶使用報告或證明;
7、產品使用說明書;
8、實測的技術經濟指標和預測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9、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標準化審查報告;
10、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報告;
11、重要新產品,必須出具可靠性分析報告。
第三章鑒定驗收的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鑒定驗收的主持單位:
一、列入部技術發展項目計劃的新產品鑒定驗收工作,部機械局[1]為鑒定驗收的主持單位。
二、部機械局[1]可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對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新產品進行鑒定驗收工作,由部機械局[1]加蓋"水利部新產品鑒定驗收專用章"。
三、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可向部機械局[1]申請鑒定驗收。
四、外系統開發的用在水利水電行業的新產品,可向部機械局[1]申請鑒定驗收。
第十四條鑒定驗收主持單位的責任:
一、鑒定驗收主持單位在接到鑒定驗收申請報告后,應認真審查,三十日內明確答復是否同意鑒定驗收,并確定鑒定驗收方式。
二、本著精簡節約的原則進行鑒定驗收。如需召開鑒定驗收會,應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組織鑒定驗收委員會。
三、對鑒定驗收委員會提交的鑒定驗收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如有重大缺陷,應責成原鑒定驗收委員會重新鑒定,提出鑒定補充報告。
四、負責對鑒定爭議的仲裁、核發鑒定驗收證書并備案。
第十五條鑒定驗收委員會的應聘人員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或技術經濟專業的高級職稱(職務)。.特別情況下可聘請不超過20%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干參加。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四、鑒定驗收委員會成員為7-15人,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驗收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五、直接參與本項目產品的開發人員不得參加鑒定驗收委員會。特殊行業由于專業限制需要參加的,開發單位人員不得超過鑒定驗收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條鑒定驗收委員會的責任:
一、接受鑒定驗收主持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科學的態度,進行審查和評價。
三、鑒定驗收委員會有權要求新產品的開發者進行答辯和驗證實驗。鑒定驗收委員會負責人對鑒定驗收結論負技術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可以拒絕在鑒定結論上簽字。
四、編制鑒定驗收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應在報告中注明。
五、委員會全體成員對鑒定內容保守秘密,對以各種形式泄密者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六、鑒定驗收委員會成員獨立對被鑒定的新產品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七條經鑒定驗收合格的新產品,由主持鑒定驗收單位統一頒發《新產品鑒定驗收證書》及統一編號。
編號方法如下:
(╳╳)╳╳╳鑒定╳╳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