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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文化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鑒定制度,根據國家科委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結合文化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化科技成果的鑒定,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文化科技成果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并對其科學技術水平、實用價值和是否可以推廣應用作出評價,以利于文化科技成果的不斷完善和推廣應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文化科技成果包括:
(一)凡屬自然科學范疇,能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及其內在的聯系,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對文化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研究成果;
(二)在解決文化事業發展中的科學技術問題上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等應用技術成果;
(三)在推動文化科技工作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文化科技進步和文化事業協調發展上起重要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條理論研究成果鑒定前需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一年以后,按本辦法進行鑒定。應用技術成果鑒定,應使用三個月以上,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需通過技術市場機制和有關方面進行評價。不擬申請獎勵的項目,一般可以不組織鑒定。
第五條文化部教科司負責文化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對重大文化科技成果的技術鑒定工作。部業務司(局)和地方文化廳(局)分別負責部直屬單位和各省(市、區)文化廳(局)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第六條列入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年度科技計劃的項目,應由任務下達部門組織鑒定。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申請上級部門組織鑒定,一般項目也可委托下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鑒定。未被列入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年度科技計劃的自選項目,鑒定時必須經過上級單位批準,否則不予承認。
第七條外系統完成的文化科技成果,其上級主管部門無法進行鑒定時,文化主管部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鑒定。
第八條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在向上級單位申請鑒定時,必須提交科技成果申請鑒定書和完整的學術、技術資料。上級單位接到申請書后應進行認真的審查,于十五天內就以下問題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一)是否同意鑒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種形式鑒定;
(三)批準的鑒定委員會名單(或驗收小組名單);
(四)其他事宜。
第九條對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的單位應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或驗收小組),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鑒定會由主任委員主持;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或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際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條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對被鑒定項目的技術內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具備以下條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請鑒定:
(一)完成項目任務,經使用并達到規定的要求;
(二)學術或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科技立檔要求。
1.理論研究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一年的證明及有關的評價材料,藝術醫學成果需有實驗例證。
2.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計劃合同或任務書、鑒定大綱、研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成果使用報告。
3.軟科學成果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包括國內外情況對照)、采用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有權屬爭議的科技成果,應在爭議解決以后申請鑒定。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鑒定時可采取以下鑒定形式:
(一)會議鑒定:由組織鑒定的單位邀請有關專家7—15人組成鑒定委員會,項目的完成人員不參加鑒定委員會,項目完成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鑒定委員會人數最多不超過兩人;
(二)驗收鑒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設計與建筑,由任務下達單位邀請有關技術專家7—9人組成驗收小組,按照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價、測試并作出結論;
(三)通訊鑒定:理論研究成果也可由組織鑒定單位聘請7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采取通訊方法對該項目的學術水平作出評價。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同已通過鑒定:
(一)技術上成熟,已在生產實踐中廣泛使用的應用技術成果,由成果完成單位持實施單位出具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在本單位實施應用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證明),連同必要的技術文件,經過上級單位批準后,頒發《視同鑒定證書》;
(二)經專利局批準后的專利,并已實施取得經濟效益的,由專利權人持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證明,連同必要的技術文件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視同鑒定證書》。
第十五條科技成果鑒定意見的內容:
(一)理論研究成果:鑒定文件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發表后是否被采用;該成果的論點是否正確、論據是否充分,有關數據是否準確;該成果的學術價值,創新點與同類成果比較以及達到的水平;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二)應用技術成果:鑒定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該項成果的技術水平以及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有什么創新點,是否能推廣,存在的問題及今后改進的建議。
(三)軟科學成果:鑒定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課題要求和目的,采用后的情況和實踐檢驗效果,存在的問題及今后應改進的建議。
第十六條組織鑒定的單位應給通過的科技成果頒發鑒定證書。鑒定證書應按國家科委規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七條對應聘參加鑒定的專家、組織鑒定的單位應支付一定的技術咨詢費。
第十八條原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鑒定程序》自本辦法之日起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從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