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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發展黨員工作方針,進一步嚴格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明確發展黨員工作各環節的責任,提高發展黨員工作質量,依據《黨章》和《細則》等黨內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支部委員會職責
1、貫徹發展黨員工作方針,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每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狀況進行一次分析,并制訂發展黨員工作年度計劃;
2、做好對入黨申請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的培養、教育、考察工作,不斷壯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3、按程序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
4、嚴格按要求組織好發展黨員的政治審查工作;
5、嚴格按程序做好吸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組織工作,及時形成決議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和審批;
6、在上級黨委下達批準新黨員通知書后,及時將預備黨員編入黨小組,加強教育和考察;
7、做好有關發展黨員工作材料整理歸檔和會議記錄工作。
二、總支部委員會職責:
1、貫徹發展黨員工作方針,做好所屬支部發展黨員工作計劃的呈報工作;
2、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調查研究,指導支部發展黨員工作,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反映發展黨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及時對支部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材料進行審議;
4、參與做好有關發展黨員的政治審查和集中培訓工作。
三、基層黨委(工委)會職責:
l、認真貫徹發展黨靈早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精神,領導所屬支部、總支發展黨員工作,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2、堅持有計劃地發展黨員,組織制訂發展黨員工作年度計劃,確定發展黨員重點。堅持成熟—個發展一個的原則,杜絕“突擊”發展和“關門主義”;
3、加強對所屬單位發展黨員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半年組織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檢查,每年組織一次對從事發展黨員工作人員的培訓,每年年終向上級黨委組織部報告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
4、按照培訓霎時間和內容的要求,抓好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的集中培訓工作;
5、審批預備黨員之前,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并指定專人同發展對象談話;
6、及時做好預備黨員的吸收和預備黨員轉正審批工作,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如果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審批要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集體討論審批,逐個審議表決,并按要求及時填寫審批意見,做好會議記錄。
7、做好發展黨員的調查研究工作,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反映發展黨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程序的人和事。
四、培養聯系人職責:
1、經常同入黨積極分子接觸談心,了解他們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鼓勵他們積極上進,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并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向入黨積極分子言傳身教;
2、經常向黨小組、黨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的成長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考察,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據其思想認識和實際表現,每半年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及時向支部提出加強培養教育的措施和意見;
3、在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一年以上,具備發展對象條件時,及時向黨小組、黨支部提出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建議。
五、入黨介紹人職責:
1、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觀實表現及個人經歷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匯報;
2、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愿書》,并認真填寫介紹人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3、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后,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和考察。
六、支部組織委員職責:
1、在支部研究確定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后,及時負責地向上級黨組織填報支部發展黨員工作計劃;
2、負責指導培養聯系人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
3、負責召開黨內外群眾座談會,就每一名入黨積極分子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形成文字材料;
4、負責地參與對發展對象審查和組織發展對象參加集中培訓:
5、負責地做好支委會和支部大會審查發展對象、吸收為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的有關準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并及時將支部大會表決結果和支部大會決議、入黨材料等報上級黨委審查、審批和歸檔。
七、支部書記職責;
1、負責經常、及時研究發展黨員工作,主持制定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
2、嚴格把握入黨積極分子條件,主持做好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工作;
3、主持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經常性的培養教育、定期考察、政治審查和集中培訓工作;
4、及時審查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發展對象吸收為預備黨員、預備黨靈轉為正式黨員的各種材料和手續。依照程序及時主持召開支委會、支部大會作出決議,并負責地在有關材料上簽署支部意見;
5、認真聽取黨內外群眾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確保發展黨員質量。
八、基層黨委(工委)組織部(科)長、組織員職責:
1、負責及時收集各支部發展黨員計劃,提交黨委審查,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起草黨員發展計劃和宏觀調控目標,并及時將發展:黨員計劃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和審定;
2、按要求督促檢查各支部發展黨員工作情況,組織支部組織委員和支部書記進行有關業務知識學習培訓:
3、按要求組織好發展對象進行入黨前短期集中培訓;
4、負責對支部報來的發展對象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及時上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預審;
5、在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前,按照分工同發展對象進行談話;
6、在符合要求和材料齊全的基礎上,及時將發展對象提請黨委審批;
7、在黨委審批后,及時下發《入黨批準通知書》,并在適當時間內組織新黨員舉行宣誓儀式;
8、及時提請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在黨委審批通過后,及時通知支部,并將有關材料歸檔處理。
九、基層黨委(工委)書記職責:
1、認真貫徹發展黨員工作方針,嚴格按照《黨章》和《細則》的規定領導本單位發展黨員工作,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
2、負責主持本單位發展黨員計劃的制訂,及時、認真、經常性地檢查研究發展黨員工作;
3、及時主持召開黨委會審批吸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并負責在有關材料上簽署意見;
4、認真處理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群眾來信來訪,組織嚴肅查處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的人和事。
各級黨組織和有關責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對待發展黨員工作,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堅持黨員標準,規范工作程序,嚴格責任。保證發展黨員的質量,基層黨(工)委書記是第—責任人,組織員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黨務工作者是相關責任人。要建立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違反《黨章》和《細則》的規定發展黨員的行為,對有關的責任者視情節輕重、責任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不適合從事發展黨員工作的,要調離工作崗位。
農村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崗位職責
思想政治工作類黨員崗
一、參政議政(政策宣傳)崗
1、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助村黨支部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參與本村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幫助村黨支部出點子、想辦法。
二、民意收集反饋崗
1、按照村黨支部、村委會要求,深入農戶進行民意調查,及時收集和反饋村民反映的意見和建議;
2、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報告村民中的突發事件。
三、文明新風崗
l、帶頭參加并協助村黨支部開展健康有益的農村文化娛樂活動,積極倡導文明新風。
2、帶頭移風易俗,破除迷信,抵制各種邪教組織。
黨務、村務監督類黨員崗
四、黨務監督崗
1、了解監督村黨支部是否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
2、監督村黨支部是否重視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
3、監督村黨支部是否注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是否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五、村組政務財務監督崗
1、了解監督村組重大事項決策是否符合黨委、政府要求,了解監督村組預算的合理性;
2、參與審查村組開支的合理性、真實性;
3、督促村組搞好財務、政務公開。
六、集體經濟項目發包監督崗
l、監督承包人合理利用和維護所承包項目的基礎設施;
2、對履行和兌現合同進行監督,督促承包人按時交納承包費和依法納稅。
七、村規民約監督執行崗
1、宣傳解釋村規民約;
2、按村規民約調解和處理相關事項。
八、土地及農房管理監督崗
1、宣傳解釋農村土地及農房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決定;
2、帶頭并監督他人自覺遵守土地及農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黨組織、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反映有關違規人和事。
九、計劃生育監督崗
1、宣傳解釋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法律政策和計生工作的有關規定;
2、帶頭執行并監督他人自覺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和事。
十、履行義務監督崗
1、宣傳和解釋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
2、帶頭并監督他人履行村民應盡的各項義務,按時依法納稅等。
公共事務類黨員崗
十一、社會治安維護崗
1、對本組村民進行法制及村規民約宣傳教育;
2、依法或按照村規民約調解和協助處理本組治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3、協助村委會調解本組及跨組民事糾紛。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崗
1、經常對規定范圍內的煤礦及其它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了解督促;
2、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村委會匯報并協助解決。
十三、森林(農作物)巡禁崗
1、在規定山場范圍經常巡邏;
2、依照森林法及村規民約處理違法違規事件;
3、按照村委會要求,進行階段性農作物巡視查禁,防止人畜為害。
十四、公路養護崗
1、按照路面平整、排水良好的要求,對所分工的路段進行養護;
2、對大的塌方、路面下陷、水毀工程及時報告村委會,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
十五、水利設施維護崗
1、對村管轄內水庫、堤壩、水渠及電灌站等經常巡視檢查,發現損壞和其它隱患及時報告村委會;
2、協助村委會做好水利工程的維修、防汛及抗旱等工作,確保水利設施正常運轉。
十六、環境衛生崗
l、負責對轄區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
2、協助開展群眾性環境衛生活動及評比。
經濟發展類黨員崗
十七、科技示范崗
1、按照村委會要求進行科技試驗、示范;
2、宣傳科技知識,講授傳播試驗、示范技術。
十八、勤勞致富崗
1、掌握2-3門實用技術,帶頭致富;
2、幫助和帶領群眾致富。
十九、信息咨詢服務崗
1、收集、掌握經濟和社會各方面有價值的信息,及時向村黨支部反饋。
二十、外出黨員幫帶家鄉群眾致富崗1、發揮外地的人、財、物及信息等優勢,積極為發展家鄉經濟服務。
二十一、外出黨員招商引資信息收集反饋崗1、積極為本鄉、村經濟發展牽線搭橋,及時收集和向鄉村反饋招商引資信息。
“定人聯系、定人登記、定期匯報、定期不定期
走訪”的四定管理制度
一是流動黨員聯系制度:凡有流動黨員的黨支部,應確定黨支部書記或支部委員作為他們的聯絡員,每人聯系1至5名流動黨員。支部聯絡員負責與流動黨員進行聯絡與溝通,協助黨支部做好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們外出表現并如實向黨支部報告。同時,采取發放聯系卡、打電話、寄信等多種形式,保持與流動黨員雙向性、經常性、動態性的聯系。
二是流動黨員的登記制度。各村黨支部要建立《外出黨員登記簿》,定人記錄流動黨員的詳細情況。實行動態登記和定期登記相結合,黨支部每半年將登記情況上報鎮黨委。
三是流動黨員定期匯報制度。流動黨員至少每6個月要向本支部匯報外出時的思想、工作、學習等情況。按時交納黨費,參加組織生活、學習的次數情況。并積極向家鄉群眾傳遞致富信息,為家鄉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多作貢獻。
四是定期不定期走訪慰問流動黨員制度。黨員外出期間,鄉鎮黨委將定期、不定期地走訪其家屬,必要時鎮黨委將派員看望流動黨員本人,了解情況,積極為他們排憂解難;黨員返回后,黨支部委員要上門慰問,鼓勵和支持他們為家鄉經濟、社會發展多作貢獻。
黨員評議定格標準及處置辦法
(江西省委組織部印發)
一、合格黨員評議標準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胸懷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帶頭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3、忠于職守,盡職盡則。努力學習科學文化、業務知識和實用技術,掌握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努力創造優異成績,模范地完成工作任務。
4、牢記黨的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聯系實際,深入基層,積極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5、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令行禁止,服從組織,聽從指揮,堅持原則,敢于向違法違紀的人和事作斗爭。
6、帶頭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期按規定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嚴守黨和國家機密。
7、遵紀守法,帶頭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并做好親屬的思想工作。
除達到以上七個方面要求以外,對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黨員,還應根據各自不同的特點和要求進行評議。
二、基本合格黨員評議標準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評為基本合格黨員。
1、能夠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擁護、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但有時認識模糊,思想跟不上形勢發展的。
2、一般能夠完成生產、各種任務,但缺乏主動性,模范作用發揮不夠好的。
3、一般能夠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但有時過于看重個人得失的。
4、一般能夠服從組織的安排和調遣,能夠遵守各種規章制度,但缺少自覺性,作風較散漫,上班經常遲到、早退,或擅離工作崗位的;連續曠工十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五天以內的。
5、原則性不夠強,對不良行為聽之任之,不主動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群眾基礎較差,測評時合格票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的。
6、一般能夠參加組織生活,能按期按標準交納黨費,基本能夠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但主動性、自覺性較差,組織觀念不夠強的。
7、農民黨員不主動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的;個體戶黨員不主動交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稅費的。
8、年度內因違紀受到免于黨紀、政紀處分或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的,或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處分的。
9、對家庭成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與打架斗毆、上訪鬧事以及未經批準的集會、示威、游行,不進行教育和勸阻,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偶爾參與賭博,群眾有反映的。
11、在計劃生育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但夠不上處罰的。
三、不合格黨員評議標準及處置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者,評為不合格黨員,作限期改正處置。
1、在政治上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持懷疑、消極態度,散布消極的政治觀點,消極抵制本地本單位的各項改革實踐的。
2、不認真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一年內連續二次以上(含二次)無故不參加各級黨校或黨組織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或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3、組織觀念淡薄,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不按期足額交納黨費或無故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及各種活動,或消極執行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不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和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的。
4、下崗職工黨員、離退休黨員及其他外出務工經商的流動黨員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內本人不與所在黨組織聯系的。
5、因違紀年度內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記大過至行政撤職處分的。
6、因犯有行賄受賄、貪污、挪用、拖欠公款和用公款吃喝玩樂、請客送禮、為家庭成員婚喪喜慶大操大辦等行為,雖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但造成不良影響、群眾意見大的。
7、在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職給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工作作風漂浮,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待遇,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9、組織紀律性較差,連續曠工十天以上(含十天)、十五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三十天以內的。
10、思想品德不好,或挑撥離間,或拉幫結派鬧不團結,或誹謗誣陷、打擊報復他人,侵犯公民和黨員民主權利,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11、參與上訪鬧事、張貼大小字報以及未經批準的集會、示威、游行、罷工等活動,經教育能夠認識錯誤,并愿意改正的。
12、參加宗教組織、宗教活動,或參與過邪教組織的活動,但活動次數較少且為一般成員,經教育能認識錯誤,并愿意改正的。
13、參與賭博,群眾反映強烈的。
14、符合再生一胎條件,但未達到間隔年限,或未領取計劃生育證而生育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以致完不成當年人口計劃的直接責任人。
15、農民黨員和個體戶黨員在規定時間內不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但在年度內補交的;農民黨員、個體戶黨員、流動黨員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行為,并造成較嚴重影響和后果的。
16、除基本合格黨員標準第8條規定的以外,在年度考核中,定為不稱職格次的;兩次評議都定為基本合格的。
被評為不合格并作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限改期只有一年(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除外),一年后仍未改正,則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評為不合格黨員,作勸其退黨或黨內除名處置。
1、抵制或不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議,散布錯誤言論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
3、企業下崗職工黨員、離退休職工黨員及其他外出務工經商等的流動黨員一年以上(含一年)本人不與黨組織聯系的。
4、年度內,在行政上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
5、在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職,給國家、集體或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影響惡劣的直接責任人。
6、在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水災、火災、車禍和犯罪分子侵害等嚴重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的。
7、泄露黨和國家機密或泄露企業生產經營等各類機密,造成國家安全、企業生產經營等重大經濟損失的。
8、工作作風漂浮,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待遇,并產生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9、不遵守工作紀律,連續曠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的。
10、道德品質敗壞,生活腐化,不講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虐待老人及婦女兒童,不贍養父母、不撫養子女,或常與鄰里相罵斗嘔,群眾反映強烈并造成了嚴重后果的。
11、思想作風不正派,或挑撥離間,或拉幫結派鬧不團結,或誹謗誣陷、打擊報復他人,侵犯公民和黨員民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
12、組織或經常參加宗教組織或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活動,或多次組織修宗譜、建廟宇、抬菩薩等封建迷信活動,且經教育不改正的。
13、組織、煽動群眾上訪鬧事、張貼大小字報以及未經批準的集會、示威、游行、罷工等活動,經教育仍不能認識錯誤,不愿意改正的。
14、搞宗教派性,組織、指揮、參與械斗的;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經勸阻不改正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令法規,雖夠不上刑事處罰,但產生嚴重影響和后果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拒不完成國家規定納稅任務的。
15、個體戶黨員連續一年以上(含一年)拒不交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或以各種手段逃稅、偷稅的。
16、經常聚眾賭博或有偷盜行為,群眾反映強烈的。
17、計劃外生育或違反《收養法》非法收養子女的;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規定,受到處罰的;或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干涉、破壞計劃生育工作,造成后果的。
18、除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黨員外,在民主評議黨員時被評為不合格限改黨員,一年后復評復議時仍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