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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九條的授權,為加強城市綠化規劃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包括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城市綠化覆蓋率和城市綠地率。
第三條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是指城市中每個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綠地的面積。
計算公式: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平方米)=城市公共綠地總面積÷城市非農業人口。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根據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而定:
(一)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設用地指標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超過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條城市綠化覆蓋率,是指城市綠化覆蓋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內全部綠化種植垂直投影面積÷城市面積)×100%。
城市綠化覆蓋率到*0年應不少于30%;到2010年應不少于35%。
第五條城市綠地率,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含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六類)總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地率(%)=(城市六類綠地面積之和÷城市總面積)×100%。
城市綠地率到*0年應不少于25%;到2010年應不少于30%。
為保證城市綠地率指標的實現,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應根據實際情況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內河、海、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米。
(四)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工廠的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所缺面積的建設資金交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作為補償,補償標準應根據所處地段綠地的綜合價值由所在城市具體規定。
(五)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應參照CJJ48-92《公園設計規范》執行。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六條各城市應根據自身的性質、規模、自然條件、基礎情況等分別按上述規定具體確定指標,制定規劃,確定發展速度,在規劃的期限內達到規定指標。
城市綠化指標的確定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報建設部備案。
第七條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上述標準審核及審批各類開發區、建設項目綠地規劃,審定規劃指標和建設計劃,依法監督城市綠化各項規劃指標的實施。
城市綠化現狀的統計指標和數據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或上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數據為準。
第八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