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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2年設立**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來,我市園區經歷了從小到大、從粗放到有序的發展歷程。目前共批準設立10家省級開發區,占全省省級開發區總數的11.7%。**6年,全市10家省級開發區共實現固定資產投資79.1億元、工業增加值37.4億元、財政收入10億元,分別是**4年的2.5倍、1.9倍和2.3倍,園區已經成為全市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力量。為進一步加快園區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園區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總體目標。按照園區經濟“倍增計劃”要求,“十一五”期間,全市園區生產總值增加4倍,“十一五”末達到254億元;工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收入年均增長30%左右,“十一五”末,分別達到**億元、180億元、35億元,涌現一批生產總值10-50億元特色園區。園區綜合經濟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明顯降低,發展環境進一步改善。
(二)指導原則。堅持分類指導,針對各園區實際,明確不同發展方向和政策措施;堅持政府強力推動,綜合采取多種手段,引導各種生產要素、各類市場主體向園區集中;堅持特色化發展,以產業規劃為指導,以產業政策為手段,推動園區集群式、差別化發展;堅持體制創新,繼續深化園區管理體制改革。
二、增強園區綜合經濟實力
(一)提高工業比重。增加園區工業用地比重,各園區原經批準的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減工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面積中工業用地面積占新增用地面積(剔除公共綠地、道路、水面和水、電、氣等公用設施占地)的比重不得低于70%。市區結合舊城區產業布局調整,引導重點骨干工業企業向園區集中。
(二)加速產業集聚。各園區依托現有產業基礎和資源優勢,進一步明確和重點培育1~3個主導產業。按照園區功能分區,以一區多園或園中園方式推動產業集群發展。市區各園區引進的工業項目不符合本園區產業集聚要求和市區工業布局的,可推薦到市區其它園區落戶,落戶園區根據引進項目規模、性質給予引進園區一次性補償。
(三)推進工業集中區發展。對于具備發展工業條件的鄉鎮、街區,以本地區城鎮體系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指導,推進工業集中布局,逐步形成工業集中區。工業集中區堅持走專業化、集群化發展道路。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集中區,經市園區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可以比照享受省級開發區政策。
三、提高園區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完善園區規劃體系。各園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園區總體規劃,明確功能定位,確立開發時序。園區總體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在園區總體規劃指導下,編制園區建設詳細規劃和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市區園區相關規劃需上報市政府批準。
(二)加強園區發展空間研究。在加快園區現有規劃區域開發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園區發展空間研究,預留園區發展空間。市開發區研究向開發區三期以北至樅陽沿江地段拓展。大橋開發區研究向楊橋、白澤湖方向拓展。大觀開發區研究向海口、皖河農場、山口方向拓展。迎江工業園研究向**林紙項目以西方向拓展。北部新城區研究向五橫方向拓展。
(三)規范園區工業項目準入條件。受讓建設用地的工業項目,市開發區內的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3000萬元;大橋開發區內的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0萬元;大觀、迎江園區的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屬于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及骨干企業配套項目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和項目,投資標準可適度放寬。嚴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進區發展。
(四)設置園區投入產出標準。市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和稅收收入每畝分別不低于100萬元和4萬元;其他省級開發區和迎江工業園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和稅收收入每畝分別不低于80萬元和3萬元。
(五)加強土地集約使用。進區項目必須按園區總體規劃設計建設,除特殊行業外,一般項目行政辦公及生活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7%,容積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綠地率不高于20%。
實行多層標準化廠房獎勵制度,各園區可按當年實際建成的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資金一定比例獎勵產權單位。
(六)完善吸引人才政策措施。對于進入園區就業的各類人才,依法確保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有條件的企業可實行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進入園區就業的各類人才在職稱評定、獎勵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同等人員同等待遇。各園區設立人才專項資金,對引進的博士、碩士等高學歷或有特殊貢獻人才予以補助。繼續選拔交流優秀年輕干部充實到園區,落實相關政策待遇,對于成績突出的,應提拔重用。
(七)鼓勵入區工業企業加強職工培訓。積極幫助入區工業企業解決招工、用工等方面的問題,鼓勵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職工的就業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對于需求量大、專業技能要求較高的企業用工培訓,各園區可給予一定培訓補助。國家和省給我市的就業培訓方面的扶持政策向園區傾斜。
(八)加大科技創新扶持力度。園區企業在申報政府扶持的科研項目、申請科技三項經費、申請科研成果鑒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和技術改造項目貸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開發中心認定、項目孵化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繼續加大對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產權交易、風險投融資等科技中介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研發中心、共享技術服務等技術支撐平臺建設。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設立促進園區發展的獎勵資金。園區發展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園區績效激勵以及促進園區循環經濟、重大裝備制造、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研發等方面的獎勵。**7年市財政暫安排500萬元,以后根據財政實際情況相應調整。
(二)實行傾斜的用地政策。園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指標主要用于園區。園區工業項目急需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前提下,可優先供地。
(三)實行新建工業項目投資獎勵政策。對于符合園區準入條件的新建工業項目,各園區可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加大財稅、金融的支持。園區范圍內行政、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行業的各項稅收按照稅收征管體制征收,除市本級稅收單列戶外,屬于園區的應就地入庫。中央和省財政統一結算給地方財政屬園區的部分,應全額及時結算到位。各上級部門、單位安排用于支持園區發展的財政性資金或貸款必須全額及時拔付園區,并不得沖抵本級政府用于園區發展的各項支出。
鼓勵金融機構以銀團方式支持園區建設,探索銀企園三方封閉運行的土地證質押、資產抵押的信貸方式。
五、完善園區管理體制
(一)強化園區管理權限。園區管委會對園區實行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市直有關部門派駐園區的機構主要領導年終考核必須充分運用園區管委會考核的成果,凡被園區管委會兩年考核不稱職的,應由派出單位就地免職或調離崗位。
除環境保護執法、安全生產檢查、刑事案件偵查和省級以上執法機關統一組織開展的突擊性專項檢查外,對各園區內企業的檢查和執法,需事先書面告知各園區管委會,并向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二)優化園區服務機制。入區工業企業的各類審批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必須報省以上審批的事項外,由各園區管委會或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全程、負責辦結。
(三)創新園區管理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園區以園區出讓方式,引導和推動企業或者其它社會主體參與園區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園區建成后的招商引資、物業管理和信息服務等。園區管理要探索政府統籌規劃、公司化經營管理的發展模式,逐步推動園區由管委會管理模式向經營公司管理模式轉變。
六、優化園區發展環境
(一)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優先納入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范圍,統一規劃建設,并優先爭取國債資金或政策性貸款支持。鼓勵多種投資主體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進以道路、水、電、通信為主的基礎設施和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集中供熱、熱電聯產為主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公用基礎設施經營企業的投資主渠道作用,加快園區公用設施建設,相關建設項目按園區工業項目優惠政策執行。
(二)進一步規范園區收費行為。對入區的工業投資項目,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本級收取的部分予以減免,上繳省以上的部分由各園區所在財政與企業各負擔50%。市級管理的、由政府出資舉辦的,或依附于政府權力的具有行業技術壟斷、不具備競爭條件的有關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的40%收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加強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建設市場管理。依據開發區規劃加強建設管理,杜絕違法建設,降低建設成本。規范園區建筑市場,加大對強拉強卸、強買強賣等不法行為整治打擊力度,整治打擊不力的,追究相關部門責任。
(四)營造良好發展氛圍。認真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農民拆遷安置工作,依法確保被征地農民補償到位,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充實園區范圍內基層政權組織力量,預防并及時化解園區建設中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和矛盾。妥善處理涉及園區信訪事件,維護政治穩定,排除影響發展的干擾和阻力。組織開展園區行風、政風評議活動,提高園區企業評議代表比重。
七、加強園區組織領導
(一)健全組織機構。已成立市園區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任組長、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及各園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規劃政策,加強組織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市發改委會同商務等部門加強對全市園區發展的業務指導。
(二)完善市區園區統籌協調機制。建立市區園區負責人聯系會議制度,由市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定期舉行聯席會議,協調基礎設施共建和統一對外招商政策,引導各園區產業差別化發展,統籌園區就業培訓、人才引進等工作。
(三)建立園區工作績效評價激勵機制。對工作績效突出的園區,由市政府通報表彰,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園區定期報表制度。按照屬地原則,由各級統計部門會同園區統計匯總,每季度抄送市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