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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身體健康,保證政府工作優質高效地運行,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遵循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保障公務員合理醫療需求與避免浪費相結合,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的原則。
第三條下列人員均可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2、經市政府批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3、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4、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5、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參照國家公務員補助辦法和標準,實行醫療補助。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劃撥;原享受公費醫療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收支綜合預算時給予安排。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按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養老金)總額的2%-5%劃撥,其中用于公務員重特病醫療補助統籌使用的比例不得低于1%。
市級機關、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養老金)總額的5%,其中4%作為國家公務員門診醫療補助,劃入公務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1%留作統籌使用,主要用于公務員重特病醫療費用的補助。
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醫療消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確定補助標準。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支付范圍,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規定,符合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的費用報銷范圍。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級負擔、管理、核算。
第八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并根據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通知支付公務員重特病醫療補助。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第十條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公務員重特病醫療補助的審批管理,具體審批和支付辦法由各地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資金預決算制度、費用支出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費開支進行嚴格審查后給予支付。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若遇今后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與《**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暫行辦法》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