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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在**中央單位利用劃撥土地開發建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務院關于中央在**黨和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管理問題的批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央單位無論自行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開發建設,部分或整體轉讓其現有劃撥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單位通過劃撥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第四條對在**中央單位利用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按照嚴格限制、從嚴管理、公開交易、收益調節的原則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在**中央單位利用劃拔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
第六條在**中央單位利用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必須以解決本單位生產、科研、辦公和住宅困難為前提,有利于本單位的事業發展和長遠規劃,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發項目須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在**中央單位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二)開發項目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列入本年度在**中央單位土地利用計劃;
(三)申請使用土地須具有土地使用權且無權屬爭議;
(四)申請利用的土地,應屬于已列入**市危舊房改造計劃的土地、不便整體規劃利用的零散用地、污染擾民企業搬遷后調整出的土地,或其他特殊情況用地。
第七條在**中央單位申請利用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需經國管局批準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二)開發建設轉讓意向書或協議書;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書;
(四)項目初步規劃設計方案;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
(六)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七)其他相關文件材料。
第八條在**中央單位利用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應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進行公開交易。因和其他非經營性項目用地確實不可分割及特殊項日用地,不能進入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的,經國管局批準同意后,開發申報單位憑國管局批復到**市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開發建設手續。
第九條開發申報單位按規定向國管局報送開發申請等書面材料,無特殊情況國管局應存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復。
第十條在**中央單位利用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土地使用權用途變化并取得收益的,均進行土地資產收益調節。
第十一條土地資產收益以雙方交易總額(交易合同)或房地產評估總值(現狀評估值并參考規劃評估值)為基數.行政事業單位按20%征收,企業單位按10%征收。
第十二條土地資產收益由國管局代收,按照財政部收入收繳改革辦法規定辦理繳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資產收益資金專項用于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周轉房、中央單位辦公和業務用房的購建以及其他建沒用地的收購、儲備和整理。
第十四條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在**單位均執行本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國管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