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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帶頭作用,根據憲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文明單位是以開展群眾性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為基本特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先進單位。
第三條文明單位建設活動要以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為目標,充分發揮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凡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屬創建文明單位的范圍。
第五條文明單位活動要堅持重在建設的原則,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開展創建活動,實行兩個文明建設一體化管理,使之互相促進,協調發展。
創建文明單位要堅持齊抓共管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文明單位建設要堅持勤儉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讓群眾受益,不搞形式主義。
第六條各級領導要把組織群眾開展各種形式的自建和共建文明單位活動,列入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政績的內容。
第七條各級政府、各單位要保證文明單位建設必要的條件,把開展活動所需費用列入發展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文明單位分為省、市(地)、縣(區)三級,設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兩個檔次,由同級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條縣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條件
第十條文明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兩個文明一起抓的戰略方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有計劃地開展經常性的創建活動,領導得力,目標明確,措施具體,富有實效。
(三)領導班子團結,勇于改革,廉潔勤政,作風民主,在群眾中威信較高。
(四)經常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艱苦創業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勢政策教育,取得明顯成效。
(五)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扎實有效,群眾道德素質不斷提高,行業風氣端正。
(六)重視教育科技文化建設,積極進行基礎知識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群眾科學文化素質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經常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娛體育活動。
(八)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無計劃外生育,無重大責任事故,無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視環境的綜合治理,衛生面貌良好,積極發展公益事業,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十)堅持科學管理,實行文明生產(工作)、優質服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各市(地)、縣可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依據上述條件,制定市(地)、縣級文明單位的具體標準。
第十一條創建文明單位要突出行業特點,加強文明職工、文明戶、文明班組、文明科室等基礎建設。
第十二條文明單位要積極參與當地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并發揮示范作用。
第十三條省級文明單位必須是被命名為市(地)級文明單位標兵二年以上,在當地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的單位。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二年,在同行業中處領先地位的單位可申報省級文明單位標兵。
第三章命名
第十四條凡屬創建范圍內的單位,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一年以上,取得明顯成績,經過認真自評,均可在所在地申報文明單位。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單位必須堅持標準,嚴格考核,廣泛征求群眾和有關部門意見,審定本級文明單位,同時提出擬命名為上一級文明單位的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農墾、森工、鐵路系統的創建活動由各自系統組織。大專院校的創建活動,在哈爾濱市的中、省直院校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其他院校實行屬地管理。省直機關及其在哈爾濱市區的所屬單位的創建活動,由省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省直機關不在哈爾濱市區的直屬單位的創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申報省級文明單位及其標兵的,由其所在系統或主管部門征求當地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意見后推薦。
第十六條文明單位的晉檔升級要逐級進行,實施目標管理。創建活動成效特別顯著的單位,經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同意,可破格申報。各級文明單位二年命名一次,命名滿四年的單位要重新申報,考核命名。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文明單位的創建活動由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定期復查,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省級文明單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與推薦部門雙重管理,以推薦部門為主。
第十八條文明單位要加強自身管理,不斷提高創建水平,建立定期匯報和發生問題及時呈報制度。
第十九條各行業開展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要同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結合起來。行業自己評選的文明單位,要使用本行業的專用名稱。
第二十條各級文明單位和命名機關要建立健全文明單位檔案,并按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逐步規范化。
第二十一條文明單位改變單位名稱、變更隸屬關系、合并或分解,應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備案。對合并和分解后的單位,要由原命名機關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文明單位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文明單位由命名機關授予榮譽稱號并發給獎牌;被命名的單位可給職工和貢獻突出的人員以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一)領導班子不團結或成員有腐敗行為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經濟虧損或服務水平明顯下降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假冒商品,經營、傳播淫穢制品,提供色情服務或不講職業道德,行業風氣不正的;
(四)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
(五)賭博、封建迷信、婚喪大操大辦得不到制止,或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狀況混亂的;
(六)出現計劃外生育的;
(七)環境污染,衛生面貌差的;
(八)申報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第二十四條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單位,經兩年以上時間的創建,達到標準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二十五條參加文明單位考核和審定的人員,必須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文明村的創建活動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之日起實施。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的決定
(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全文
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修改為:“縣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二、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兩個文明一起抓的戰略方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十條增加一款:“各市(地)、縣可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依據上述條件,制定市(地)、縣級文明單位的具體標準。”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文明單位要積極參與當地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并發揮示范作用。”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省級文明單位必須是被命名為市(地)級文明單位標兵二年以上,在當地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的單位。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二年,在同行業中處領先地位的單位可申報省級文明單位標兵。”
五、第十五條修改為:“農墾、森工、鐵路系統的創建活動由各自系統組織。大專院校的創建活動,在哈爾濱市的中、省直院校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其他院校實行屬地管理。省直機關及其在哈爾濱市區的所屬單位的創建活動由省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省直機關不在哈爾濱市區的直屬單位的創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申報省級文明單位及其標兵的,由其所在系統或主管部門征求當地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意見后推薦。”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文明單位的晉檔升級要逐級進行,實施目標管理。對創建活動成效特別顯著的單位,經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同意,可破格申報。各級文明單位二年命名一次,命名滿四年的單位要重新申報,考核命名。”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文明單位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文明單位由命名機關授予榮譽稱號并發給獎牌;被命名的單位可給職工和貢獻突出的人員以一次性物質獎勵。”
八、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參加文明單位考核和審定的人員,必須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