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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規范臨時用工,明確雙方責、權、利,根據《*師范大學后勤發展總公司聘任(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精神,結合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2、公司和與之建立勞務關系的臨時工,適用本辦法。
3、各使用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臨時用工合同的簽訂和管理;人力資源部指導、監督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續訂和解除。
二、合同內容
1、合同期限: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一般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
2、工作內容:合同必須明確臨時工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及崗位職責。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①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勞動衛生制度和勞動安全制度,為臨時工提供必須的勞保用品和防護用品。
②從事特種工作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③臨時工每月工作一般為22天,超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④臨時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4、勞務報酬:
①臨時工工資不低于*市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
②行業公司實行崗位工資制,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三部分組成,效益工資經考核后酬情發放。
5、雙方責任:
①臨時工根據合同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工作,若有違犯,所在部門有權作出處罰。
②臨時工必須遵守總公司和所在部門的各項紀律,否則,根據規定作出處罰。
③公司向臨時工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和勞保用品。
三、合同解除及善后處理
1、在試用期內,雙方皆可解除合同,而無須支付違約金。酬金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2、臨時工出現下列情況,公司可解除合同,但需征求臨時工本人同意并支付一個月的酬金作為違約金:
①經考核,證明無法適應工作崗位的;
②經醫生診斷無法繼續工作的。
3、臨時工出現下列情況,公司可隨時解除合同,而無須支付違約金:
①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②因違法、犯罪受到制裁的。
4、臨時工因公負傷,經鑒定無法在原崗位正常工作或致殘、死亡,合同自行終止,公司承擔臨時工的醫療費用,并一次性發給殘疾金或死亡家屬撫恤金。
5、臨時工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強迫勞動或遇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酬金時,可隨時解除合同。
四、其它
1、合同有效期滿后,如一方要求,征得對方同意后可續簽,但一方須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提出。
2、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因執行合同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合同一式兩份,一份由臨時工本人保管,一份由所在部門保存。
本辦法解釋權屬杭師大后勤發展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