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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全盟水利工程建設的待業管理,使全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阿盟水利待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盟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歲修工程)。
第三條所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衽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實行盟水務局和旗水務(利)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體系。
第四條全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照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服務。
第五條所有水利工程建設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
第二章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阿盟水務局是阿拉善盟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盟水利工程實行宏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科是盟水務局主管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2、對全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
3、組織協調全盟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
4、積極推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
第七條各旗水務(利)局是本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2、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全面進行行業管理;
第八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全過程負總責。水利工程代表項目法人應承擔項目法人的全部職責。項目法人或代表項目法人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總責。第三章建設程序
第九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階段。
第十條建設前期工作主要是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已批準,項目投資來源基本落實后,可以進行主體工程施工設計(包括招標設計)和組織招標工作及現場施工準備。
第十二條各旗負責招標的項目,在提出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時,要一并提交決標和監理合同材料,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工程開工必須要具備下列條件:
1、前期工程各階段的文件按規定批準,施工設計滿足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年度計劃,建設資金已落實;
3、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已確立,并簽定了合同書或委托書;
4、工程招標已經決標,承包合同已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協調好設計、監理、工程施工單位以及地方各方面的關系。建設單位要與設計、監理、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嚴格的合同,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各方都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工程驗收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
凡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程要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單位提交有關報告,并按規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各諾應根據工程規模由旗水務(利)局或旗水務(利)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驗。
(3)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或監理人員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驗收有關事宜,并上報主管部門。
國家、自治區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自治區政府會同水利廳等有關廳局主持驗收。
各旗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由各旗水務(利)局主持驗收,其中20—25萬元的重點項目,盟水務局等有關單位派員參加;50萬元以上的重要項目,請水利廳等有關單位派員參加。
第四章實行“三項制度”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各旗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應按照國家計委頒的《關于實行建議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確立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交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1、列入國家自治區大中型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組建工作由盟項目主管部門和投資各方負責組織建立。小型非重點項目由旗項目主管部門和投資各方負責組建或由項目主管部門和投資各方推薦委托項目法人。
2、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可由項目法人直接負責,也可由項目法人組建和委托一個組織或代表法人具體負責。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衽項目招投標制在阿盟區域內所有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歲修工程除外)的施工都必須實行招投標制:
1、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應按照水利部(95)水建130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文件執行。
2、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必要條件:
(1)項目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建設已列入計劃,投資基本落實;
(2)項目建設單位已經組建或已經確立認可,并具備了應有的建設管理能力;
(3)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完成,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批準。
(4)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主體工程開工的要求。
3、盟旗局級水務(利)局均要成立“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辦公室”,負責項目抬投標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中要有同級紀檢委、審計、財政等部門人員參加。
4、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按照下列分級管理的原則和管理范圍劃分如下:
(1)國家、自治區和地方投資、合資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已組建了建設單位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具體負責招標工作。
(2)國家、自治區和地方投資、合資興建的各類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在未組建獨立的建設單位情況下,總投資超過50萬元的項目,由盟水務局具體負責招標,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派員監督,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各旗水務(利)局具體負責招標,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派員監督。
第十七條實行建設監理制。
1、盟水務局質量檢查站主管全盟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理工作。
2、對于國家、自治區和地方投資、合資興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由盟水務局采用招標的方式來確定。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理單位或監理工作人員,應由盟水務局直接委派。
3、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要持證營業,監理工程師必須要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要積極推行項目管理,施工隊伍要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組織施工,要實行項目經理(隊長)負責制;建立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項目獨立核算管理體制,實行優化配置,動態管理、目標管理。
項目經理(隊長)是項目實施過程最高組織者和責任者,必須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章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水利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1、盟水務局工程質量檢查站及各旗水務(利)局質量檢查站是阿拉善盟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僉機構。凡是在阿盟區域內興建種類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理、設計、施工)都必須尊重服從其監督。
2、重點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也應至少委派兩個以上工作認真負責,業務素質高的專職質檢員進駐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3、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全面推選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做主體系,嚴格執行水利部施工質量管理規定和質量評定標準。
4、發生施工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必須用時地向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嚴禁隱瞞不報和善作處理的行為發生。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終身法人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建設單位要督促參加工程建設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工程合同中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
第二十二條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信息交流工作。
1、要建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1)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門上報工程建設情況。重點項目每10天報一次;非重點工程項目每15天報一次;月報、年報按統計報表規定時間上報。內容:完成實物工作量、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存在問題等。年報內容應增加建設管理情況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