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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快我省造林綠化的進程,維護省長與市長、專員簽訂的綠化目標責任狀的嚴肅性,做到獎懲分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市、地應把責任狀規定的造林綠化總目標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到縣、鄉(鎮)、村,并按照年度實施計劃,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驗收,及時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省政府。
第三條市、地全面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造林綠化總指標后,向省政府寫出驗收申請報告,省政府進行檢查驗收。一九九二年底綠化責任狀到期后,省政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檢查驗收的具體組織工作由省林業廳負責。
第四條省政府全面檢查驗收結束后,召開表彰大會。對具備下列條件并且在林木保護、資源管理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市地及其行政有關負責人進行表揚和獎勵:
一、對按期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綠化指標的市、地、頒發合格證,并通報表揚;
二、對提前一年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綠化指標的市、地,除頒發合格證、通報表揚外,發給造林綠化獎金二十萬元,給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記功一次;
三、對提前兩年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綠化指標的市、地,除頒發合格證、通報表揚外,發給造林綠化獎金四十萬元,給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記大功一次。分管負責人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可晉升一級工資。
第五條責任狀到期后完不成綠化指標的,對市、地行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其中負有主要責任者,扣發一級工資一年。對在任期內因失職造成森林火災、亂砍濫伐、病蟲害后果嚴重的,必須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條各市政府、行署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逐級年度檢查驗收、全面檢查驗收辦法和獎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