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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以下簡稱“環保產業”)市場管理,促進環保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若干意見》、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科學技術和環保產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為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標準,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為目的的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產品”)生產、銷售,環境工程設計、施工和環境技術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環保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環保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快環保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環保部門”)對全省環保產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技術開發研究計劃,制訂發展環保產業的經濟、技術政策;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有關規定,組織推薦本省環保最佳實用技術,認定和認可環保產品,本省環保產業優先發展目錄和淘汰目錄,以逐步建立起全省統一、開放、規范有序和公平競爭的環保產業市場。
第五條省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福建省發展環保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積極扶持、正確引導我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六條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市)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環保產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一)組織獲得國家環境保護局、省環保部門推薦的最佳實用技術和認定、認可的環保產品在本轄區的生產或推廣使用;
(二)組織對獲得《環境工程設計證書》、并經省環保部門認可的單位在本轄區環境工程設計項目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對獲得《福建省環境工程施工認可證書》的單位在本轄區環境工程施工項目的監督抽查;
(四)組織對轄區內獲得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市場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的國際交流和技術合作,積極引進國際先進技術、產品和資金。加快環境治理步伐,繁榮我省環保產業。
從事環保產業的企業應在國家和省環保部門指導下,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標準和有關國家標準;并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二章資質認定
第八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環保產品的單位,必須到省環保部門辦理《福建省環保產品認可證書》(以下簡稱《產品認可證書》)。
凡國家尚未開展認定的環保產品,由省環保部門組織認定,發給《產品認可證書》。申請辦理《產品認可證書》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產品各項技術指標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
(三)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四)產品經過鑒定(或視同鑒定),知識產權明晰;
(五)具有省級以上(含省級)環保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六)產品經二個以上用戶使用后,證明性能可靠,符合使用要求;
(七)其它有關材料。
已獲得國家環保局頒發《環保產品認定證書》的生產單位,憑認定證書到省環保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產品認可證書》。
第九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銷售省外環保產品的,必須持有所在省(市)環保部門頒發的《環保產品認定(認可)證書》,并到省環保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產品認可證書》,方可在我省經營和銷售環保產品。
第十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的《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證書評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環境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設計證書》)。
申領甲級《設計證書》的單位,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資料,經省環保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查合格后,由全國勘察設計資格審定委員會審批、發證。
申領乙級《設計證書》的省內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資料,經省環保部門簽署意見、省級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初審,報建設部資格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轉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發證。
申領丙級《設計證書》的單位,向省環保部門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資料,由省環保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一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工程設計的省外設計單位,必須辦理《福建省環境工程設計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設計認可證書》)。申請《設計認可證書》的設計單位,必須出具全國勘察設計資格審定委員會頒發的甲級《設計證書》或國家環境保護局頒發的乙級《設計證書》及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經省環保部門核準后發給《設計認可證書》。
第十二條我省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必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證書》),憑證開展工作。《評價證書》的申領,按照國家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89]環監字第281號)執行。
第十三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省外評價單位,必須辦理《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認可證書》)。申請《評價認可證書》的評價單位必須出具國家環境保護局頒發的甲級《評價證書》及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經省環保部門核準后發給《評價認可證書》。
第十四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福建省環境工程施工認可證書》(以下簡稱《工程認可證書》)。
申領《工程認可證書》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持有國家建設部、省建委頒發的施工證書;
(三)有必備的施工設備和物質條件;
(四)具有從事環境工程施工的經驗和技術人員;
(五)地(市)環保部門簽署意見。
符合上述條件,經審查合格由省環保部門發給《工程認可證書》。
第十五條省環保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有關規定,組織環保最佳實用技術的推薦和上報。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及銷售環保產品、從事環境工程設計、環境工程施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環保部門頒發的相應認可證書。其他部門和各地(市)、縣(區)環保部無權發證。
第十七條環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承接工程項目前須憑有關認可證書到當地環保部門驗證、登記。驗證不合格者,不得承接工程項目。
第十八條各種認可證書有效期均為二年。持證單位在證書期滿后要求繼續使用證書的,必須在證書期滿前向省環保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申請者,所持證書自行作廢。
第十九條環境污染治理單位在選擇環保產品、委托環境影響評價、委托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時,必須選用有產品認可證書的產品,委托有《評價證書》(或《評價認可證書》)。《設計認可證書》和《工程認可證書》的單位進行評價、設計和施工。不得選用無《認可證書》的產品、委托無《認可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各級環保部門對未取得相應認可證書的單位所評價的建設項目,所設計、施工的環境工程項目,不予審批立項,不予資金扶持,不予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或實施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有權拒絕未持有相應認可證書的單位承接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工程設計和施工,有權拒絕使用無《認可證書》的環保產品。
第二十一條凡在我省從事環保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凡在我省從事環保產業的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環保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各級環保等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在對環保產業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部門嚴肅處理、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限期治理、審查污染防治資金補助項目等環境管理中必須優先采用國家環保最佳實用技術;在國家環保最佳實用技術缺項的技術領域,優先采用省環境保護部門推薦的技術。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指環保產品,是用于防治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的設備、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藥劑、材料,主要包括治理水污染與空氣污染、處理處置固體廢物、控制噪聲與振動、防護放射性與電磁波污染,以及其他防治污染和公害的產品。
本辦法所指環境工程,是為解決環境污染、恢復生態而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主要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等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和相應的建筑物配套工程,廢物資源化工程,生態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指環境技術服務,是為解決防治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所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咨詢、預測、科研、設計、規劃、信息等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指環保最佳實用技術,是在一定時期內同國家或省經濟技術水平相適應的、現實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術和生態保護技術。
第二十六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意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已的決定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