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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鋁制食具容器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以鋁為原料制作的各種炊具、食具、容器及修補用的材料。
第三條凡回收鋁,不得用來制作食具,如必須使用時應僅供制作鏟、瓢、勺,同時應符合GB11333《鋁制食具容器衛生標準》。
第四條各生產加工單位要嚴格執行生產工藝,建立健全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制度,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五條各生產加工單位采用新原料、新工藝時,應由生產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提供生產工藝、配方及有關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投產,產品經檢驗符合衛生標準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六條銷售單位在采購時要索取檢驗合格證或檢驗證書,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七條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采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