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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業余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四)指導、監督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做出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考級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三)審批藝術考級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委托的考級承辦單位;
(四)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考級簡章;
(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審核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第三章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七條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
第八條下列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高職學校);
(二)中國文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的專業協會;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第九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與其主要業務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
(四)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五)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所屬協會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其他單位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同意的,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招考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開辦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五)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六)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三條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部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
(二)具備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
第四章考級管理
第十六條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考級簡章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考場。下列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報經文化部核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一)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
(二)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
(三)中國文聯所屬協會;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
(五)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十九條藝術考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可以委托當地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
承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
第二十條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的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藝術考級機構。
禁止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二十一條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藝術人員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考級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做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
主動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藝術考級證書由文化部統一規格,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制,藝術考級機構印制。
第二十七條審批機關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文化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開辦藝術考級工作情況的總結;
(二)藝術考級機構和藝術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考官變動情況、考級場所條件現狀等;
(三)考級收費收支情況;
(四)繳稅證明;
(五)審批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年檢合格的,可繼續進行下一年度的藝術考級工作。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藝術考級活動,限期整頓;連續2次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并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或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其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擅自考級簡章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的;
(三)未經批準,委托其他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四)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五)考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發放的藝術考級證書名單不報備案的;
(二)自行發放不符合統一監制規格的考級證書的;
(三)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報送虛假材料的;
(四)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外國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年6月1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