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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單位、行業、場所治安防范工作,維護單位、行業、場所的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及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企業單位,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是指對全市或者所在地區的宏觀調控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響的單位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單位,一般包括:黨政首腦機關、軍事機關、政法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企業(含郵電)、電力企業、石化企業、金融單位、博物館,教育、醫療單位,文化、體育場館,機場、港口、車站等單位及其重要部位和環節。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業,是指酒店業、旅館業、舊貨業、二手市場、典當業、住宅物業等行業及其停車場。
酒店業,是指以住宿、餐飲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的星級以上的酒店、賓館。
旅館業,是指以住宿、餐飲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的20張床位以上未達到星級規模的旅館、賓館。
舊貨業,是指經營廢舊金屬等廢舊物品收購或信托寄賣的企業。
二手市場,是指經營舊機動車、舊自行車、舊電器、舊手機等舊貨交易的市場或企業。
典當業,是指經營典當物品的企業。
住宅物業,是指實行園區管理或封閉式管理的住宅物業小區。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娛樂場所(包括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迪吧、音樂茶座、電子游戲機室、俱樂部和有娛樂設施的餐飲場所)、網吧、商場等場所及其停車場。
娛樂場所,是指營業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包廂(或卡座)20個以上規模(電子游戲機室擁有30臺以上游戲機規模)的娛樂場所。
網吧,是指經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登記、審批、許可的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互聯網傳播企業。
商場,是指供公眾消費購物、營業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規模的商貿中心,或者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專營商店。
第五條本規定所指治安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是指通過人的行為達到安全防范目的,如設立單位、行業、場所內部安全保衛機構,聘請保安人員,建立治安聯防隊、護廠隊,組織居民“看門望戶”等。
物防,是指采用物質手段達到安全防范的措施,如設立防護院墻、加固門窗、安裝防盜門等。
技防,是通過技術手段達到安全防范目的的措施和設備,包括可與公安機關或保安服務公司聯網的電子視頻監控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暴安全檢查設備等。
第六條單位、行業、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行業、場所的治安防范工作負責。
第二章治安防范
第七條單位、行業、場所應當根據內部治安防范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應當有適應單位、行業、場所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單位、行業、場所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及治安保衛(保安)人員應當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所規定的職責,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開展治安巡邏防范、治安隱患排查和整治,制止發生的違法行為和及時報警,切實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
第九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和環節,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對重要部位和環節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單位、行業和其他場所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一條住宅物業實行物業服務管理,并根據實際需要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
第十二條以下行業、場所應當安裝電子視頻監控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公安機關聯網并保持正常運行,錄像資料留存10天備查:
㈠酒店業的出入口、服務大堂、樓層通道、餐廳、停車場;
㈡100張床位以上的旅館業的出入口、服務大堂、樓層通道、停車場;
㈢舊貨業、二手市場的出入口、登記交易柜臺;
㈣典當業的營業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大廳;
㈤住宅物業的出入口、四至周圍、主要通道、停車場;
㈥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中心舞池、停車場;
㈦網吧的出入口、營業場所、停車場;
㈧商場的出入口、樓層通道、貴重物品專柜、停車場。
第十三條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場所出入口應當安裝防暴安全檢查門,對進入人員進行安全檢查,錄像資料留存10天備查。
第十四條舊貨業、二手市場、典當業的交易,以及進入網吧上網的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造冊制度,登記造冊資料保存六個月備查。
第十五條酒店業、旅館業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六條酒店業、旅館業應當安裝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行入單位、行業、場所。
第三章審批許可
第十八條單位、行業、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章人防、物防、技防的規定,進行設立、配備和設置、安裝。
第十九條單位、行業、場所在規劃和安裝技防設施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進行。
第二十條文化、建設、規劃、工商、商務等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或者進行年檢時,發現單位、行業、場所沒有按照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設立、配備和設置、安裝人防、物防、技防的,應將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一縣三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監督檢查單位、行業、場所開展治安防范等保衛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單位、行業、場所治安防范保衛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所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和本規定第二章所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實地查看單位、行業、場所治安保衛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利用監控設備檢查單位、行業、場所治安保衛工作的落實情況。
檢查民警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治安隱患,并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民警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文化、建設、工商、商務等部門應當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對單位、行業、場所的治安防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物防、技防建設與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單位、行業、場所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本規定的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㈠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㈡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㈢未設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的;
㈣未根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㈤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未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的;
㈥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未履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責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行業、場所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本規定的規定,存在下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㈠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未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㈡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的;
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九條單位、行業、場所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治安隱患情形之一,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外,還可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㈠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
㈡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安裝電子視頻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㈢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㈣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㈤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行業、場所或人員,由所在單位、行業、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㈠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措施落實,治安秩序良好;
㈡積極開展治安防范工作,認真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本單位、行業、場所全年無發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的;
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或抓獲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貢獻的;
㈣其他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的。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