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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事務公開工作,規范局機關經費收支和城市維護經費撥付管理,管好用好機關行政經費和城市維護經費,根據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經費實行計劃管理、定期公示辦法。根據量入為出、分類控制原則,在市財政核定的經費總額之內,由職能部門提出費用開支預算,經計財處平衡匯總歸類,擬訂機關經費支出計劃,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按進度實施。每月后五天,計財處匯總實際支出情況,上網公示。其中單筆支出2000元及以上的公用經費支出逐筆明細列示。
二、機關經費支出原則上實行二人簽證,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即經辦人簽字、證明人簽字、局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局財務主管領導外出,由指定領導審批。
三、機關各項經費支出,按有關部門規定的開支標準執行。
四、城市維護經費支出按局長辦公會議確定的計劃執行。
五、下列費用支出,須事先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1、城市維護經費支出計劃安排與調整;
2、機關集體福利開支;
3、組織專項活動;
4、扶貧開支;
5、縣市區補助支出(包括各類獎勵)。
六、下列費用支出,須事先報請局財務主管領導同意
1、組織有關會議;
2、訂閱報刊雜志、年鑒等書籍資料;
3、大額備用辦公用品購置;
4、辦公用固定資產購置;
5、參加各類學會、協會。
七、業務接待用餐,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并每月匯總報局財務主管領導。
八、下列項目支出,在計劃總額之內,由局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后支付,每月匯總報局財務主管領導。
1、500元以下辦公用品購置;
2、1000元以下辦公設備維修及耗材購置;
3、駕駛員補貼、清衛人員費用、值班費用;
4、機關用食堂餐券、飲用水票購置;
5、汽車養路費、保險金、外地小額購汽油費、“四自”公路費、500元以下汽車小額維修費;
6、行政法規購置費;
7、承辦會議時的文件打印、復印費用。
九、下列項目支出,由局計劃財務處處長審核簽字后支付。
1、計劃內養護經費、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撥款;
2、代管經費撥款;
3、已書面報告并經主管領導批準的專項支出;
4、其他急需支付的零星正常性費用。
十、本制度負責由局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十一、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