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省奉沒收財物管理條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各種收費、奉、沒收財物的管理,保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全省城鄉一切社會性的收費、奉、沒收財物的活動,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
第三條各種收費、奉、沒收財物的項目和標準,都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縣(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物價、財政、審計部門按規定的權限,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第二章收費管理
第五條各種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而又需增加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各種收費項目,按物價分級管理權限,由物價部門制定管理目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除實行市場調節的經營性收費外,其他收費標準由物價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公布;新增加的收費項目和新調整的收費標準批準后,隨時予以公布。
第六條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經營性收費,按提供服務的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增減上述經營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按分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其中與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由物價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實行市場調節的經營性收費項目,由物價部門按分級管理權限確定;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七條事業性收費,按財政撥款和提供服務的支出情況,本著補償合理費用的原則確定,由物價、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增減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事業性收費標準,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社會團體和群眾不得自行向社會收取費用。會費收取標準按國家執行。
第八條行政性收費,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授權的部門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由物價、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增減行政性收費項目或調整行政性收費標準,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確需發放的牌證照等,需要收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用的,按本條前款規定的批準程序另行報批。按規定收取管理性費用的,為管理而發放的牌證照等,不再另收工本費。
第九條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轉發上級業務部門的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經營性收費文件,必須送同級物價部門會簽后下發;轉發事業性、行政性收費文件,必須送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會簽或聯合轉發。
各級編制管理部門,審批以行政性和事業性收費為經費來源的各類機構和編制時,應征求省物價、財政部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經營性收費票據,由稅務部門監制和管理;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票據,由財政部門監制和管理。國家和省規定使用的專用票據除外。
對于應當收稅的事業性收費項目,財政部門應當向稅務部門提供收稅依據,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稅務部門制定。
凡經批準的收費,收費單位應向物價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亂收費。被收取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一)超越規定權限,擅自增加收費項目的;
(二)未按規定的權限批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收費的;
(四)未領取《收費許可證》而收費的。
第三章奉沒收財物管理
第十二條奉、沒收財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外,各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屬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含有奉、沒收財物內容的規定,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含有奉、沒收財物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奉、沒收財物的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出式,市(地、州)財政部門監制和管理。
對單位的奉數額在三十元以下或對個人的奉,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印有人民幣面額的票據。
第十五條?奉、沒收財物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主管機關執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亂奉、亂沒收。被奉、被沒收財物的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罰。
(一)現場執罰人員沒有佩戴統一執勤標志或不出示執罰證件的;
(二)超越規定的權限,擅自制定奉、沒收項目的;
(三)不開具統一規定的奉、沒收票據的;
(四)超過規定的奉、沒收標準的;
(五)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違章行為已受過處罰的。
第十七條奉、沒收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提成、截留、挪用。執罰機關因辦案需要增加的補助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對未按本條例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或提高的收費標準,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物價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廢除。
第十九條企業單位被收繳的奉應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計入成本、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行政、事業單位被收繳的奉應從本單位的預算包干經費結余或自有資金中支付;對個人的奉,一律不準用公款墊付或報銷。
第二十條事業性、行政性的收費,除按國家規定納入預算內管理的外,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計劃管理、財政專戶存儲和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各部門和單位不得自立專戶。
凡收取事業性或行政性費用的單位,由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向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收入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亂收費、亂奉、亂沒收財物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管理、監督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揭發、檢舉、控告、管理、監督機關或收費單位、執罰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認真查處。
被揭發、檢舉、控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章對違反本條例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亂收費的,物價、審計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責令其退還或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視其情節,處以非法所得額百分之十至兩倍的奉。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收費或偽造收費票的,由票據管理部門沒收票據,并視其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奉。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亂奉、亂沒收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偽造票據的,財政、審計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責令其退還或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視其情節,處以非法所得額百分之十至兩倍的奉。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提成、截留、挪用奉、沒收收入的,財政、審計部門應責令其退還全部提成、截留、挪用款,并視其情節,處以非法動用額百分之十至兩部的奉。
第二十五條?對違的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挪用事業性、行政性收費資金的,財政、審計部門應將其非法動用的獎金全部沒收。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除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外,還應對其主管領導人員、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的奉,并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單位或部門,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申訴者意見,被處罰者對申訴后的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訴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通過銀行強行劃撥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冒充、謾罵、毆打執罰、收費人員,或防礙執罰、收費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揭發、檢舉、控告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視其情節,分別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領導人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管理、監督機關和執罰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中有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