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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企業登記并聯審批行為,保障并聯審批協調、高效運行,方便群眾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并聯審批是指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按照審批預告、服務前移、一窗受理、內部運轉、并行審批、限時辦結、監控測評的工作流程,以網絡系統為支撐,實施一窗統一受理、統一發照的企業登記審批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組織)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實施部門)
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并聯審批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負責并聯審批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的設立和管理。
工商、公安、質監、國稅、地稅、文化、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具體實施并聯審批。
第五條(審批預告)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將并聯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承諾辦理時限、辦理程序等相關信息,通過印制辦事指南、在網上公告、在辦證大廳公布等方式統一、完整、一次性地進行預告。
第六條(服務前移)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將下列事項前移,并為申請人提供事前服務:
(一)將選址定點、現場勘察等審批基礎工作,作為審批實施部門的服務提前開展;
(二)對專業性強、審批要件較為復雜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要主動為申請人提供咨詢服務;
(三)對需要上報上級部門審批的事項,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要做好轉報服務工作。
第七條(服務方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到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窗口進行約定等方式獲得事前服務。
第八條(實地服務)
需要開展選址定點、現場勘察等實地服務的,申請人可以向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或綜合窗口進行預約。
實地服務涉及兩個以上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的,由政務服務中心指定牽頭部門,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其他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聯合開展實地服務。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必須在承諾服務時限內完成實地服務,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傳遞到綜合窗口;聯合開展實地服務的,由牽頭部門負責收集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的書面意見,并傳遞到綜合窗口。
第九條(一窗受理)
綜合窗口負責統一受理申請材料,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原則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請。
綜合窗口受理并聯審批申請事項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材料傳遞)
綜合窗口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錄入申請材料,并將申請材料傳遞到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窗口。
第十一條(并行審批)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收到綜合窗口傳遞的申請材料后,同時啟動審批,依法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限時辦結)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在公布的承諾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審查予以審批的,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通過并聯審批網絡系統及時將相關證照、批文的電子文本傳遞給相關部門,并將證照、批文以及收費憑據、存檔資料等移交綜合窗口。
對依法不予審批的,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要將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和理由送交綜合窗口,由綜合窗口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統一發照)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辦結后,由綜合窗口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
申請人持受理通知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證、繳費憑證到綜合窗口領取。
第十四條(優先辦理)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根據并聯審批網絡系統的辦件提示信號,優先辦理并聯審批事項。
第十五條(提示催辦)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發現相關部門未及時辦理并聯審批事項的,應當通過并聯審批網絡催辦系統進行提示和催辦。
第十六條(監控測評)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的工作由政務服務中心進行實時監控,通過內部運作監督、限時辦結監督、公眾投訴監督等方式,及時統計分析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工作情況,予以測評考核。
第十七條(資料管理)
并聯審批事項辦結后,相關資料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前置審批部門的申請材料,由綜合窗口移交前置審批部門窗口歸檔保存;
(二)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的申請表單、繳費單據存根等,由綜合窗口移交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窗口歸檔;
(三)申請人提供的多個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共同需要的原始紙質申請材料,由綜合窗口移交工商部門窗口統一保存;其他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需要使用時,到工商部門窗口提取。
第十八條(工作協調)
建立并聯審批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召開,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為成員單位,研究、協調并聯審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問題,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政務服務中心,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解決;審批部門內部運轉出現問題可能影響并聯審批的,由政務服務中心督促審批部門及時解決,確保并聯審批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責任追究)
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并聯審批高效運行。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并聯審批運行的,由政務服務中心及時督促糾正;拒不糾正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