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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局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切實改進工作作風,保證廉潔、公正、高效。根據《國家公務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為守則。
第二條機關工作人員行為守則是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行為準則。
第三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勤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均有權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其違法違紀行為予以檢舉。
第四條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一切言論和行動都應維護黨的領導和政府的聲譽。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散布與黨和政府的政策相違背或有損于黨和政府聲譽的言論;
(二)捏造和傳播有損黨和國家領導人聲譽的言論;
(三)組織或參加怠工、罷工活動;
(四)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黨和政府的集會、結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說、簽名等活動;
(五)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
(六)印制、張貼或傳播非法宣傳品;
(七)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活動;
(八)策劃、煽動他人從事上述活動。
第五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維護政令統一,堅定地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決議、決定以及局黨組的有關決定。對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應在堅決執行的同時,通過正常渠道逐級反映,不得拒絕執行、消極抵制或變相抵制。
第六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組織作出的職務任免,工作調動的決定,并在限期內執行,不得拒不服從組織分配或在規定期限內不到任。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保持開拓進取、爭創一流的精神風貌,敢于克服困難,知難而進,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掌握現代辦公技術,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勤政為民,傾聽群眾意見,關心群眾疾苦,維護群眾利益,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群眾的疾苦和困難漠不關心,對基層單位與群眾反映的意見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對基層單位和群眾態度冷淡、生硬、蠻橫;
(三)失職瀆職行為。
第九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依法行政,保證公務行為合法、公正。
第十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基層工作經驗,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辦法,不得主觀臆斷,造成工作失誤。
第十一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本職位的工作依據、程序和標準,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應當認真負責,迅速快捷,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責,相互推倭。
第十二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關各項工作制度,恪盡職守,勤奮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遲到、早退和曠工;
(二)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辦私事,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三)工作消極,完不成任務。
第十三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誠老實,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禁止有弄虛作假,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欺騙領導和群眾的行為。
第十四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光明磊落,作風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維護集體的統一與團結。禁止下列行為:
(一)陽奉陰違,口是心非,搞兩面派行為;
(二)拉幫結派,挑撥離間,搞小集體活動;
(三)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于律己,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一)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不獨斷專行;
(二)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標準,不封官許愿、任人唯親;
(三)秉公辦事,剛正不阿,不在工作中摻雜個人好惡或者講人情,拉關系;
(四)不以任何方式慫恿、暗示下級說假話,對下級的錯誤不護短、不遷就、不包庇。
第十六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文明禮貌,品行端正,講究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尊老愛幼,樂于助人,在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時時處處維護機關的良好形象。嚴禁下列行為:
(一)組織、參與或支持賭博、迷信等活動;
(二)侮辱、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
(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臨危退縮,避而不救;
(四)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言行。
第十七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儀表端莊,衣著整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留怪發,蓄胡須;
(二)執行公務時穿背心、短褲和拖鞋;
(三)濃妝艷抹,留長指甲、涂染指甲油;
(四)佩戴大耳環、手鏈、手鐲、腳鏈;
(五)穿超短裙、緊身裝或其他奇裝異服;
(六)配備標志服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執行著裝規定。
第十八條機關工作人員言談舉止應當文明、禮貌、大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語言粗俗,講臟話;
(二)舉止不端,傲慢無禮;
(三)酗酒滋事,擾亂工作秩序或公共秩序。
第十九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廉潔從政,嚴禁行賄、受賄和貪污、私分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為本人及親友謀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或親友使用;
(二)直接或間接干預涉及本人獎懲、職務調整等事項;
(三)參與調查、討論、審定或以任何形式妨礙、干擾他人正常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公務接待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勤儉辦事。禁止下列行為:
(一)鋪張浪費,大吃大喝,公款私請,單位之間用公款相互宴請;
(二)到基層執行公務需要食宿時,要求或接受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的招待;
(三)接受晉升考察、招收聘錄對象和調配、分配、安置等申請人的宴請。
第二十二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制止用公款旅游娛樂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嚴禁違反規定謀取利益。
第二十四條機關工作人員在對外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維護司法行政機關的聲譽和利益。
第二十五條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二十六條擔任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重大生活事項申報制度。下列事項應當按規定逐級申報:
(一)本人及配偶分配、購買、調換、裝修、出租房屋情況和建私房情況;
(二)子女、配偶出國(境)定居、工作、留學、探親等情況;
(三)需要申報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適用于本行為守則。
第二十八條本行為守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