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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促進稅收公平,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30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29號)及有關規定,按照“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規定,按A、B、C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能夠準確及時填報財務會計報表,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納稅資料的為A類企業。一般要求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專門的財務核算機構,配有專職財會人員兩名以上。
(二)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會計科目,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復式記賬,對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記載全面、真實,準確核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收入、費用、利潤等,按時準確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三)內控制度嚴格有效,存貨的出入庫手續完備,有專人管理并登記存貨實物帳,并做到定期盤點。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時將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證齊全、資料完整;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使用和保管發票。
(六)按規定準確計算、及時申報企業所得稅,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上年度內按時申報率達到100%。
(七)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對涉稅審批事項能及時按規定報批。
(八)原則上一年內無拖欠稅款,未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等稅收違法行為。
(九)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的應認定為A類企業。納稅人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料,并對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統一評定為A類企業,優惠期滿后按評定條件重新進行評定。
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在同行業中排名靠前,且超過同行業平均稅負率30%的企業一般認定為A類企業。
新設立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季度內,可按其預計情況評定分類等級,原則上暫認定為A類企業。
第五條帳證不健全,核算不規范,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C類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C類企業: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四)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五)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六)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準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且難以查實的。
(七)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B類企業。原則上對未認定為A類、又未認定為C類的企業,一律認定為B類企業。
第七條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稅源管理部門應在年初對轄區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調查核實,取得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企業財務核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標準初步確定納稅人分類名單,上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綜合業務部門。綜合業務部門會同計劃征收、征管、監察室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分類名單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分類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A、B、C三類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A類企業:實行季度據實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稅法規定,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并申報預繳稅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B類企業:實行季度定率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所得稅行業利潤率,按季計算繳納季度預繳稅額,年終匯算清繳。匯繳多繳稅款的,由企業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檢查核實,確屬多繳的辦理退稅或抵繳手續。匯算少繳稅款的,由企業自行補繳稅款。匯繳不實的,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約談、輔導,幫助其改正,約談輔導后仍不改正,轉稽查部門實施檢查。
C類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分季繳納或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的稅額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第九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公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稅款預繳
A類企業:預繳所得稅額=利潤總額×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B類企業:
公式1(適用于收入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營業收入×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公式2(適用于成本費用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行業利潤率)×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C類企業:
公式1應納所得稅額=稅務機關按年核定的所得稅額÷4
公式2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申報環節的服務工作,協助企業按正確的類別、預繳方式、預繳稅額進行填報,并對申報表進行確認簽章后,由企業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一)A類企業按查帳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點稅源企業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類企業按稅務機關確定的行業利潤率進行季度預繳申報,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
(三)C類企業按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出現下列情形企業的納稅評估。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鼓勵納稅人在約談舉證環節通過補充申報方式將少繳的稅款自行補繳入庫。經評估發現有偷稅、虛開發票等嫌疑或經評估仍不能找到評估異常指標正當理由的,移送稽查處理。
(一)連續兩季度零收入申報或申報的收入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利潤率明顯下降的。
(三)正常經營,持續虧損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季度申報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
(五)其他有明顯異常納稅指標或經營指標的。
第十二條稽查局負責做好企業所得稅的重點檢查工作。原則上所查事項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對經檢查發現稅收違法問題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稽查局重點加強對下列企業的檢查:
(一)經評估移送稽查的企業;
(二)經舉報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三)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的B類企業;
(四)按稅務稽查選案辦法產生的A類企業;
(五)其他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第十三條*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在統計分析我市各行業申報數據基礎上,并參考對典型企業調查數據,從低制定B類企業季度預繳行業利潤率標準(見附件1),各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據當地主要經營類別在本辦法規定最低行業利潤率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行業利潤率,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對同時兼營不同行業的企業,以其主營項目確定行業利潤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C類企業所涉及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見附件2)范圍內逐戶核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稅管理事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