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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省政府《印發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37號)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省級“一鄉一品”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年至2010年,省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鄉一品”專項資金1500萬元。
第三條扶持范圍
省政府確定的50個山區縣所屬鄉鎮和粵北山區、東西兩翼14個地級市及江門恩平市革命老區鄉鎮。省級“一鄉一品”專項資金已扶持過的鄉鎮原則上不再申報。
第四條資金用途
項目良種引進、繁育、推廣以及與項目有關的先進適用技術培訓與示范,項目生產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設施建設等啟動性環節。
第五條項目要求
(一)發揮優勢,突出特色。項目擬開發的主導產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區域優勢,優先選擇能取代進口、填補國內市場空間(白)和質量檔次高的名、特、優、稀、新產品及著名傳統特產。
(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開發項目要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基礎,進一步開發易被群眾接受,具有可供較大規模連片開發、優化提高的潛力。
(三)有利于形成優勢產區和發展產業化經營。對有龍頭企業帶動,配套加工、流通,產業鏈長,產業化經營,產品技術含量和質量檔次高,投資條件好,易形成“多鄉一品”的項目優先列入扶持計劃。
(四)通過項目示范,扶持農戶建立較為穩定的家庭經濟收入來源,扶持帶動農戶200戶以上,農戶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10%以上。
(五)當地政府和部門重視,對發展特色產品生產,促進產業化經營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條資金下達和撥付
省財政廳根據用款單位性質、預算管理級次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手續:
(一)下達有關市的資金,有關地級市財政局應在收到省下達資金發文后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指標轉下達給有關縣(市、區)財政局,并將下達文件抄送省財政廳(農業處)備案。
(二)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采取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不具備國庫支付條件的,按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農〔〕117號)的規定,實行財政報賬制管理。
第七條部門職責
(一)農業部門職責
1.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職責:“一鄉一品”項目申報實行首問責任制,即第一個接受項目申報的農業部門負責人,應在申報材料上簽名確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完整性負責;地級市農業部門對縣級上報資料的審核結果負責;縣級農業部門應及時了解項目實施、資金到位、資金使用等情況,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庫集中支付以及財政報賬制有關規定,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負責本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自評工作。
2.省農業廳職責: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對各地級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合規和完整。加強項目資金的檢查和管理,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自評工作。
(二)財政部門職責
1.市縣財政局職責:對同級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配合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做好項目資金申報工作;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報帳制度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加強監管,確保資金運行安全有效。
2.省財政廳職責:負責對省農業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及時下達專項資金,并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管,組織績效評價。
(三)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1.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可行性負責。
2.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實施計劃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確保如期完成,并達到預定的建設目標。
3.對扶持對象實行檔案登記制度。農戶領取補貼或種苗等實物或參加項目培訓班的要有農戶的親筆簽收(到)表、照片作為憑證,購置的設備要有明細表和正式發票,項目工程建設要有建設方案及財務決算清單等資料。
4.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及時提供報賬憑證,并確保報賬憑證真實、完整。嚴格按照財政預算資金管理規定,專賬核算、專人管理。
5.及時向縣級農業和財政部門書面匯報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八條會計核算
本專項資金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和預算管理規定進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設立本專項資金的收入、支出明細賬,并按支出的具體范圍設置多欄式輔助賬,詳細核算各項支出情況。合同、發票等支出憑證必須真實、完整、規范。按照有關規定年終編報支出決算。
第九條監督管理
(一)市縣財政、農業主管部門應及時了解、監督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各地級以上市應于次年的2月底前將年度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各級農業、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按職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緩撥或暫停安排該單位及其所在市、縣的同類專項資金。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