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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央關于實現經濟增長方式兩個根本性轉變的精神,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大力發展節水灌溉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措施。為配合300個節水灌溉重點縣的建設,探索不同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下節水灌溉事業的發展方向,決定在全國建設一批不同類型的高標準高效益節水灌溉示范項目。為加強項目的管理,特制定《高標準節水灌溉示范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示范項目的建設應根據當地氣候、水土條件,以及農作物種植結構和耕作方式,以提高糧棉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產出效益為目的,因地制宜地選擇先進的節水灌溉技術和設備。為今后高效節水灌溉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探索經驗,引導和推動全國節水灌溉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示范項目的建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各省(區、市)計委和水利廳(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指導思想和建設重點
第四條高標準節水灌溉示范項目確定的原則是:(1)項目所在地區的水資源相對不足;(2)地方各級領導對節水工作重視,節水灌溉推廣有一定的基礎,群眾積極性較高;(3)地方配套資金落實,自籌能力較強;(4)項目區灌溉水源有保證,面積相對集中連片,農業生產條件和種植作物結構在當地具有代表性;(5)示范項目社會、經濟效益顯著。
第五條高標準節水灌溉示范項目的建設,是配合完成“九五”期間增加800~1000億斤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戰略任務的一項具體措施,因此,項目的建設應以增產糧棉,增加產出效益為主要目的來確定項目區和建設重點。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示范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的具體程序為:由省(區、市)計委和省(區、市)水利(水電)廳(局)聯合向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報送本省(區、市)符合條件的示范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的實施方案應包含設備購置計劃等方面的內容(見附件1),項目的實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國家計委審批,項目單位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施工。
第四章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示范項目所需建設資金應以地方自籌為主,國家支持為輔。地方各級政府應多方籌集資金支持示范項目的建設。地方資金與中央補助資金的比例不小于2∶1。
第八條國家投入示范項目的建設資金,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資(水利專項)中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由省(市、自治區)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資計劃中落實,要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保證配套資金足額到位。
第九條國家投資部分主要用于購置經國家計委和水利部批復同意的各種節水灌溉設備、材料和觀測儀器,不得用于非生產性建設。其它類投資(包括生產性管理設施)由地方負責,并積極引導農村集體和個人投資投勞。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十條為確保示范項目起到應有的示范作用,示范項目的建設要區別于一般的節水灌溉工程,按照高起點、高質量、高科技含量、高效益和示范作用大的原則進行安排。
第十一條示范項目建設要求
(一)技術要求
(1)示范項目所選用的各種節水灌溉技術和設備,應屬國內先進水平,能夠起到示范樣板作用,以指導和帶動周圍地區節水灌溉的發展。
(2)示范項目節水灌溉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要按水利部制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
(二)管理要求
(1)示范項目建成后,要制訂有關的管理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認真執行。
(2)要建立健全節水管理組織,培訓專業人員上崗,責任落實到人。
(3)要開展氣象、土壤、栽培、灌水、產量、投入、效益等基礎數據資料的觀測、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不斷積累經驗、總結提高,使示范項目的建設切實起到示范、指導和帶動作用,各示范區要注意收集、積累示范項目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圖片、錄像片等資料,搞好宣傳和展示等項工作。
第六章項目考核和驗收
第十二條省(市、自治區)計委和水利廳(局)對本省示范項目的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落實示范項目省內各項配套資金,加強對示范項目建設的管理和協調,負責編寫示范項目實施情況年度工作總結上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
第十三條要認真制訂項目實施方案,并將地方配套資金下達文件,技術方案,工程進度,領導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灌區機制改進情況、工程效益分析等材料按附件要求于12月底之前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項目考核評分作為安排下一年度投資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示范項目建成后,由省計委會同省水利廳(局)按有關規定負責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后,由省計委和省水利廳上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對示范項目進行最終驗收。
第七章建后管護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后,必須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良性循環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等,以保證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十六條項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積,要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