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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駐店藥師管理工作,根據*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人事廳聯合頒布的《*省駐店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駐店藥師實行注冊制度。*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駐店藥師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省人事廳對駐店藥師注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持有《駐店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須經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以駐店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駐店藥師注冊事項應當包括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范圍為藥品經營、藥品使用。
第五條駐店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經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第二章申請注冊
第六條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申請駐店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駐店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駐店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曾受過取消駐店藥師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從事駐店藥師有關工作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首次申請駐店藥師注冊,須填妥《駐店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附件1),向注冊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駐店藥師資格證書》;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3張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張;
(四)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擬執業單位開具的證明;
(六)擬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條駐店藥師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持證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到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超過注冊有效期仍不辦理再次注冊的駐店藥師,其《駐店藥師資格證書》自動失效,不能再以駐店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申請駐店藥師再次注冊者,須填妥《駐店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附件2),向注冊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和胸卡;
(二)原執業單位開具的本人工作情況考核材料;
(三)《駐店藥師繼續教育證書》;
(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三章注冊與管理
第十二條注冊機構應當自收到駐店藥師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駐店藥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范圍或執業單位的,須填妥《駐店藥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件3),到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和胸卡;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1張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張;
(四)擬變更執業單位開具的證明和該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四條駐店藥師在注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執業單位給予開除行政處分的;
(四)有不良執業記錄,按*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駐店藥師工作的。
注銷注冊由駐店藥師執業單位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并填妥《駐店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附件4)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注冊機構經核實后,給予辦理注銷注冊,并收回《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和胸卡。
第十五條注冊機構每年應將駐店藥師注冊情況向*省人事廳備案,并定期在*藥師網上公告。
第十六條*省人事廳發現備案的駐店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注冊機構復查或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駐店藥師資格證書》、《駐店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一經發現,由注冊機構收繳有關證書并注銷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注冊機構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