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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對公路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施工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是政府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部頒的
現行技術規范、堆積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代表政府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建設、設計、施
工、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階段都應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含外資、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
施均應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監督。
【章名】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交通部設基本建設工程質
量監督總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省級質監站);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設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設工
程質量監督分站(以下簡稱市級質監分站)或派出質監機構。
第六條各級質監站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隸屬同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業務上受上一級質監站指導。
第七條各級質監站應按監督工程范圍配備質量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質監人員)。質監人員數量由同級交通主
管部門根據專業結構合理、配套的原則,征求上級質監站意見后確定。質監站中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
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該站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其崗位資格分為監督工程師和監督員。
第八條各級質監站應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證質監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各級質監站和質監人員必須經上一級質監部門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
作。
【章名】第三章職責
第十條各級質監站應按公路工程現行技術規范、規程、定額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為主
要職責,保證審查批準的工程建設規模和建設目標的實現。
第十一條交通部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針、政策和施工監理法規,制定交通系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施
工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歸口管理、檢查、指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和監理工作;組織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業務培訓;組織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理單位、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的資質審批工作。
(三)統一規劃建立和管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
(四)對國家和部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監理工作進行檢查,工程質量動態。
(五)參與部級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參與國家級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行
業評審工作。
(六)組織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仲裁工程質量爭端。
(七)掌握全行業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施工監理的經驗。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主要職責
;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質量監督、施工監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
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
(二)規劃、管理本地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監理工作;負責下級質監站及其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審核
申報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報告,根據有關規定審批專項監理工程師。
(三)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其人員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質量鑒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五)組織工程質量檢查,定期工程質量動態。
(六)組織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仲裁工程質量爭端;監督檢大工程(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執
行情況。
(七)參與本地區本行業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對申報省(部)、國家級“三優”工程
的項目進行質量鑒定。
(八)組織交流本地區質量監督和施工監理工作經驗,組織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市級質監分站或省派出質監機構的職責,由省級質監站根據本暫行規定制訂。
【章名】第四章監督程序
第十四條從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到交工工程質量等級鑒定,為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期。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提出申請《開工報告》的同時,應填寫《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表一),到當地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監督申請手續。具體工作劃分由省級質監站確定。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監督手續時應向主管質監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關資料;
(二)《監理合同》副本、監理工作計劃、監理試驗室的裝備和試驗室人員清單、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資質
說明;
(三)工地試驗室裝備和人員清單,參加施工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質量自檢體系和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
第十七條質監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兩周內對第十五條所述文件、資料以及現場進行核實,
確定該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填發《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表二),送建設、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當地建設銀行,并抄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部監督總站。
第十八條工程施工中,質監站按《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內容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一)對實行施工監理的項目,質監站要對監理單位的工作程序、試驗室、檢測試驗方法、數據處理以及工作
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隨機抽查或核驗,填發《公路工程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表三);對于
重大工程質量問題要求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合同或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經質監站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
工序。
(二)對未實行施工監理的工程項目,質監站應對工程的重點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定期檢查,填發《公路工程
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抽驗評分。
(三)無論工程項目是否實行施工監理,質監站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自檢體系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
查。
第十九條對不按批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執行規范、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施工質量低劣和工期達不到要求的
施工單位,質監站有權在《公路工程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中要求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其做出停工整頓、責
令退場,直至建議其主管部門給與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條工程交工后,由質監站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并簽發《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證書》(表四)。未經質
監站質量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組織竣工驗收。
【章名】第五章管理與經費
第二十一條質監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質量標準。堅持
原則,秉公辦事。主管部門和上級質監站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質監站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以
權謀私等違法亂紀或因監督決策失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交通系統內的受監工程也可由各交通主管部門在年度
計劃中專項安排,由質監站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費應在當地銀行開戶,單獨立帳。主要用于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開支以及購置檢測
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