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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已經辦結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復議案件等行政執法活動形成的依法需要歸檔或者應當提供當事人查閱的案卷。
第四條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評查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一般抽查數量不少于10件。實際案卷少于10件的按實際數量檢查。
第五條行政處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2、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因果關系;
3、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
6、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六條行政許可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行政許可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3、行政許可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
4、許可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5、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
6、是否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
7、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七條行政征收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收費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收費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3、行政收費依據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
4、辦理程序、時限是否合法;
5、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法。
第八條行政確認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行政相對人是否提出確認申請;
2、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
3、做出的確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真實;
4、是否出具文書并告知申請人;
5、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九條行政復議案卷應對以下內容進行評查:
1、復議主體是否合法;
2、復議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證據與事實是否有因果關系;
3、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
6、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
第十條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案卷評查情況、評查得分及扣分理由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
第十一條結合案卷評查情況,案卷評查工作機構應及時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每年年終制作案卷評查綜合報告,并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案卷評查采取滿分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為優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滿95分的,為良好;平均得分不滿80分的為較差。
第十三條在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局政策法規科應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案卷評查結果作為本系統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計分依據。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