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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用地的權屬管理,完善土地登記制度,加快土地發證速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條例》和《**省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是指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同一宗地內每幢建筑中需分割轉讓的建筑單元預先發放《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轉讓后受讓方憑《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及相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換領土地證書的制度。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商品房(包括各類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公寓房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及使用條件進行開發建設,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在向市房管部門申請商品房權屬初始登記前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
申請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申請書;
(二)開發地塊總平面布置圖;
(三)每幢建筑物宗地圖;
(四)房屋面積測繪資料;
(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評估報告;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書;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八)根據規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進行調查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應當發放《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并出具土地使用合格證明,市建設部門未收到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合格證明不得出具綜合驗收的備案證明。
市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時,應當按照《**省城鎮地籍調查細則》和國家規范規定進行宗地測量和土地面積分攤。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填寫完整,并與購房人(安置對象)雙方簽字(蓋章)后移交給購房人(安置對象)。
《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是購房人(安置對象)換領所購房屋土地使用權證的有效憑證。
《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不得涂改、轉讓和抵押。
第七條購房人(安置對象)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必須提供《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被抵押或者被查封的,不得申請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
第九條整宗地塊建設的,市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時,應當收回并注銷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分期建設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證及土地登記卡上進行面積核減并標注,整宗地塊建設完成時,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回并注銷該宗地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規劃部門的規定開發建設,未經市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并補辦手續、補交出讓金,不得變更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經批準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尚未辦理商品房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適用本辦法;已辦理商品房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仍按原登記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