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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養護質量,保證農村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公路養護管理規定,鞏固農村路網建設成果,促進縣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農村進步和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分類養護、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以縣為主,交通部門負總責,鄉鎮政府配合的管理責任體系。
第六條縣交通局主管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據省、市計劃,編制全縣的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和大、中修工程計劃。指導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縣農村公路管理局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
2、承擔全縣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擬定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和養護計劃,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落實縣鄉公路日常養護工作,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檢查、驗收、評比,考核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3、負責縣鄉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指導村公路的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
4、負責農村公路養護隊伍及基層管理人員的素質教育,加強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不斷引進養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公路養護水平。
第七條各鄉鎮農村公路管理所工作受鄉鎮政府領導,業務由農村公路管理局指導和考核。鄉鎮公路管理所的具體職責是:
1、接受縣農村公路管理局的行業管理;
2、具體做好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環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
3、配合支持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
4、擬定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和養護計劃對村公路的養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比,并指導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養護目標與管理
第八條農村公路必須認真貫徹“建養并重、分級管理、健全體制、提高質量、依法治路、保障暢通”的指導方針,堅持“包養到人,全面養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投標養護,分項管理,專群結合”的原則,經常保持路面平整堅實,路拱適度,路肩整潔,邊坡穩定,邊溝暢通,橋涵構造物完好,標志完善齊備,行道樹齊全,把農村公路逐步建成高標準文明路。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要根據公路路面結構和等級不同、行車密度不同、養護資金來源不同的實際,突出三個結合:即統一管理與分散作業相結合,集中處治與包養到人相結合,專業養護與其它形式相結合。
一、縣公路實行路基、路面養護專業化。養護工作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招標、競標,擇優選用。日常養護由專業養護隊進行專業化養護,并逐步推向市場。大中修工程按照市場化運行機制進行,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二、鄉公路日常養護根據路況實際劃分成若干個養護標段,
由縣農村公路管理局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標,實行承包,包養到人,進行常年養護。也可在公路沿線招聘養路專業戶以段承包進行養護。鄉、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縣農村公路管理局采取招投標的辦法,面向社會,擇優選用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
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由鄉鎮公路管理所負責,公開招標承包,包養到人,進行常年專業性養護。
第十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計劃,應在年度開始前予以確定,以便早部署、早準備、早實施。
一、縣鄉公路的日常養護計劃,由農村公路管理局編制,縣交通局審核,報市交通局審批。由農村公路管理局組織實施。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計劃由鄉鎮農村公路管理所編制,縣農村公路管理局審核,報縣交通局批準后由鄉鎮農村公路管理所予以組織實施。
二、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項目計劃,實行分級編報,統一管理,統一實施。縣公路大中修工程計劃由農村公路管理局編制;鄉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計劃由鄉鎮農村公路管理所編制,統一由縣農村公路管理局報縣交通局審核,報請市交通局批準,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由縣農村公路管理局組織招投標。
三、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周期性改建是農村公路養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量較大的縣、鄉公路根據路況實際,做出周期性改建,統籌危險橋涵治理、超齡路段改造、文明路段建設工作,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實。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建設,必須做到工程有計劃,任務有指標,消耗有定額,勞動有考勤,操作有規程,崗位有責任,質量有檢查,管理有制度。養護工程質量一次驗收合格率必須達到100%。大中修工程、周期性建設工程、水毀恢復工程,單項優良率必須達到50%以上。
第十二條為充分調動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及養路員工的積極性,各鄉鎮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縣交通主管部門對全縣的公路養護資金撥付、使用和公路養護質量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資金的撥付應與公路養護的好路率、綜合值掛勾。
縣鄉公路養護及大中修工程質量,以市交通局的檢查評定結果為準;村公路養護及大中修工程質量,以縣鄉兩級交通管理機構的檢查評定結果為準。對公路養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對公路養護工作不重視,未完成養護目標和任務養護質量排名末位的鄉鎮、村或單位,酌情扣減養護補助并通報批評;對因領導責任導致公路失修,造成公路嚴重損壞,降低使用年限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砂、石、土料場及取水、用地等,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負責協調解決。公路養護人員在縣政府、鄉鎮政府及村委會劃定的區域內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非法收費。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檢查評定是縣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經常性工作。在檢查評定過程中,按照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制定出我縣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的具體辦法,并嚴格按照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因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交通中斷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應立即動員和組織沿線村民迅速搶修,恢復交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縣交通局主管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農村公路管理局具體承擔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任務,各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并接受縣公路管理局的指導。
第十八條縣道建筑控制區為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10米,鄉道建筑控制區為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區為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3米。
第十九條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的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的超限運輸;
二、設置棚屋、攤點及各類經營場所;
三、傾倒、堆放垃圾、雜物及其它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漚肥、排放污水;
五、打場、曬糧;
六、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電桿、通信桿;
七、擅自設置路障;
八、毀壞樹木、標志、交通安全設施;
九、挖掘、占用、損壞公路路面及構造物;
十、建造臨時、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構造物。
第五章公路綠化
第二十條公路綠化是公路養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路綠化、美化應根據“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則,由縣交通部門和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實施。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綠化工程,應逐年計劃,逐年實施。栽植前可聘請有相應資職的技術人員,按照公路工程綠化標準進行設計。綠化、美化公路的標準應是喬灌結合、針葉闊葉結合、花卉綠草結合,實行立體栽植,做到樹下有花,花下有綠,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把公路沿線和鎮街道建成景色宜人的綠色長廊。
第二十二條行道樹應栽植在公路兩側邊溝外,急彎內側、橋頭、平交道口中,不得栽植喬木,保證行車視線良好。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綠化、美化,由公路管理所在鄉鎮、村組織沿線村民按照公路等級綠化標準實施。
第二十四條公路行道樹按照誰栽誰有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農村公路兩側樹木不得隨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森林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對毀壞公路花草樹木者,應依法查處。
第六章養護資金來源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分養護工程費和日常養護費。養護工程費主要由省級財政和汽車養路費補助;日常養護費主要由縣級財政從中央安排的轉移支付資金、地方財政收入和交通部門征收的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等來源中統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堅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養護資金的分配,依據省、市交通部門核定的農村公路里程確定。縣財政局、交通局和農村公路管理局分別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進行專項核算。
第二十七條縣級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應高度負責,嚴禁轉借、挪用或截留。每年第一季度由縣審計部門對上一年度的公路養護及大中修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及挪用資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要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