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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眾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環境保護系統干部職工及其家庭成員除外)向環境保護部門檢舉、揭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條公眾可以通過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公眾可向所在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市環境保護部門舉報。
環境保護部門對公眾舉報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內未處理或者未處理完畢,并且沒有告知舉報人的,舉報人可以逐級舉報。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受理公眾舉報;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由環保部門按照接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獎勵最先舉報者。
環境保護部門受理舉報時應登記下列情況: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二)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第五條公眾舉報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未經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審批,擅自建設對環境有污染的項目和設施的;
(二)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廢水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
(三)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滲井、滲坑和其它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責令停產治理或被關停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六)非法轉移、處理危險廢物(包括液體、固體)的;
(七)無證收集、經營、處置危險廢物(包括液體、固體)的;
(八)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未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六條對公眾舉報的受理、查處和獎勵實行屬地管轄,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市環境保護部門受理的公眾舉報案件屬縣、區環境保護部門管轄的,應向縣、區環境保護部門發出查處建議書,縣、區環境保護部門應自收到市環境保護部門查處建議后3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舉報內容屬實,并且環境保護部門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限期治理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給予舉報人每次人民幣500元的獎勵。征得舉報人同意,可同時給予通報表揚。
舉報人積極協助環境保護部門調查取證或者在查處舉報案件中有特殊貢獻的,按對舉報案件罰、沒款的10%進行獎勵,但獎金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八條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一次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對象有多項違法行為的,不累計獎勵。
第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或限期治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后的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條公眾舉報獎勵金在查處舉報案件罰沒款中安排,由環境保護部門列入預算。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謊報行為,且嚴重擾亂公務的,環境保護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串通他人,通過公眾舉報獲取舉報獎勵或者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通風報信、推諉拖延或者泄露舉報人情況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