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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農村公路通暢工程(簡稱通暢工程)建設,強化工程管理,規范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保障國家建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通暢工程建設,是指使用以獎代補資金及其配套資金將鄉鎮通達行政村的公路,按有關標準和要求建設成水泥混凝土或瀝青路面,提高路面等級和通車能力。
第三條通暢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條通暢工程由縣人民政府統籌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交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遵循統一規劃、責權利一致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通暢工程資金爭取、設計文件審批、計劃項目申報、施工技術培訓和指導;組織項目設計和指導項目實施,監督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組織交(竣)工驗收,核撥資金并監督管理使用。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為通暢工程建設的業主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的申報、實施和日常管理;負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施工安全、資金管理使用,保障通暢工程按時、保質完成。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七條通暢工程建設計劃按照*州交通局批準報省公路局備案的《*州農村公路規劃圖集》執行。
第八條通暢工程計劃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年10月以前向縣交通主管部門申報,縣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州交通局、縣人民政府年度建設目標,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后,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申報的通暢工程計劃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入全州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計劃;
(二)項目前期工作已經完成,路基已按規定的技術標準改造到位;
(三)組織實施方案切實可行;
(四)配套資金落實到位;
(五)制定了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審定下達的計劃項目組織實施,項目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開工建設和完工,未經許可不得調整。
第十一條通暢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已完成擬建項目路基改造的,由鄉鎮提出項目建設書面申請,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路基質量驗收,對具備開工條件的下達路面工程開工通知書。
(二)路面建設工程開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簽訂施工合同書。
(三)路面建設工程開工前,以鄉鎮為單位集中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二條通暢工程項目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工程發包中,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項目轉包和違法違規分包。
第十三條通暢工程當年開工,當年完工,路面建設不得跨年。油路9月底以前完工,水泥路10月底以前完工。
第四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要加強通暢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制定通暢工程建設管理各項制度,保證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化、科學化。
第十五條通暢工程建設施工單位要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
(一)必須依據設計文件和相應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質量和安全管理辦法。
(二)必須建立健全質量自檢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制定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必須責任到人。
(三)施工現場必須具有與施工工藝配套的壓實、拌和、計量等設備,施工工藝必須符合相應作業內容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施工單位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承擔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確保滿足質量控制和檢測評定的需要。工程實體質量非常規檢測和交(竣)工檢測所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五)所有通暢工程建設應在工地現場設置公示牌,標示工程項目名稱、規模、施工單位、責任單位及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縣交通主管部門履行通暢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一)根據項目確定質量監督重點部位、關鍵工序、主要指標和檢測頻率。重點檢測工程質量控制要點。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通暢工程建設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轉,并定期和不定期的對農村公路通暢工程質量進行巡查,實施動態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現場糾正或責令停工整改,并定期將檢查情況在全縣通報。
(二)通暢工程質量監督期從發出質量監督通知書開始,至竣工驗收鑒定時止;簡化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工作程序,質量監督達到全面覆蓋。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對通暢工程建設質量進行全程監督。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沿線村民代表作為義務監督員參與監督。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切實加強通暢工程建設質量監督。
第五章工程交工、竣工驗收及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通暢工程建設交工、竣工驗收以《*省通村公路驗收辦法》和批準的設計文件為依據。
第十九條工程驗收必須按照下列程序和條件進行:
(一)通暢工程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合并為一次進行交竣工驗收。符合交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鄉鎮)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縣交通主管部門書面申請驗收,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組成驗收組實地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州交通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省交通廳最終驗收。
(二)農村公路通暢工程交(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全部完工,施工現場清理完畢,技術資料整理結束,并經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合格;
2、工程決算已按規定辦法編制完成;
3、竣工文件已按規定的內容完成。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年度通暢工程所有計劃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以獎代補資金。沒有全部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一律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通暢工程建設資金按14萬元/公里補助,資金補助以鄉鎮年度全部工程項目為撥付單位,不按路段分別撥付;通暢工程建設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專戶管理,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后,按照“誰受益,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由鄉鎮、村負責管理與養護,確保公路完好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