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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范村級組織財務行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紀發〔20*〕2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39號)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村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企業,以及受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村會計業務的鎮處農村財務服務中心。
第三條財政部門是全市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及業務培訓。
第二章村級會計委托服務
第四條全市村級組織會計業務實行委托服務。村級會計委托服務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保證村委會各項資金的所有權、審批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由村委會向鎮處財政所申請,并與財政所簽訂委托協議。
第五條各鎮處財政所內設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心負責農村集體經濟會計業務,集中核算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同時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企業財務進行指導監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村收費票據的發放和核銷管理,農村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對農村財務和村集體組織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代管各項資金。
(三)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為各村設置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固定資產明細賬、收支和往來明細分類賬,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分戶記賬,定期與村報賬會計和銀行核對賬款,做到賬賬、賬款、賬實相符。
(四)負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檔案整理立卷,裝訂成冊,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給村委會。
(五)定期向村委會提供各項資金的收、支、結存明細情況及相關會計資料,供村委會按規定向村民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六)取消村委會銀行賬戶,由中心集中開戶代管村級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分配核算到村。
第六條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會計人員管理
第七條會計人員配置。中心配備總會計1名,資金會計1名,票據會計1名,根據所轄村委會數量設立記賬會計2-5名,分片負責管理農村會計工作。村委會只設置1名報賬會計。
第八條會計人員業務要求。總會計、資金會計、記賬會計由熟悉業務、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票據會計由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崗位職責。
總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計、核對記賬會計與銀行(信用社)之間業務往來;核對資金會計所管的村存入專戶資金與銀行(信用社)之間業務往來;審核村級發生的各項支出;匯總記賬會計的財務月報、季報表,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并及時編寫財務分析報告和資金運行報告。
資金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按規定設置村銀行存款賬戶,核算代管現金和存款以及與村級的資金往來,并及時向記賬會計和總會計上報資金流量報表。
記賬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分村設置會計帳簿,核算與村報賬會計的業務往來,編制各村財務月報、季報表、財務分析及資金運行報告,并及時反饋到村,督促村每季實行財務公開。
票據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設置票據登記賬簿,負責票據的領用、發放和保管工作,定期對中心會計人員領用收據予以繳銷。
村報賬會計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備用金領取與核銷,村級收入、支出計劃及收支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及時與中心辦理收支結算,以及村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庫存物資統計臺賬、“一事一議”籌資等分戶臺賬和資料上報等工作。
第十條財政所(中心)應實行會計人員定期輪崗制度,會計人員確定后報市財政部門備案。村報賬會計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因換屆發生會計人員變動,或因不適應財會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的,經村兩委研究,報鎮處財政所,按程序辦理離任審計移交手續,除此外不得隨意撤換。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心的會計、村報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農村會計服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章財務預決算
第十二條村級財務實行預決算制度。村級財務預算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年初在鎮處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的指導下按規定編制,并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村級財務決算在每年年終根據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核算資料編制,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后張榜公布。
第十三條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嚴禁赤字預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收入預算要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測算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支出預算主要是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種支出。
第十四條預算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方案,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處政府和財政所(中心)審批后才能對原預算作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財政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定期檢查各村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對問題比較突出的,要及時向鎮處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及時公開,定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發包及上交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土地補償款、扶貧救濟款、上級部門撥款、各種代收和借貸的款項、清收的村提留歷年欠款及村委會按規定應統一管理的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凡屬村級集體資金必須由中心統一核算和管理。中心應將村集體各項資金全部存入中心涉農專用賬戶,不得擅自調入其他銀行賬戶,更不得轉借、挪用。
第十八條村級集體資金的收繳:
1、村級組織收取的各項收入,必須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及時將資金存入中心涉農專用賬戶,并由村報賬會計與中心辦理收入報賬手續。
2、“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款,按市減負辦審批的方案,使用《農村經濟組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款憑證》,由各村自行收取,嚴格按照“專款專用、及時報賬、張榜公布”的原則執行。
3、村組發包收入以合同簽訂金額為依據,其它各項收入按收入實現制原則,及時將資金存入中心涉農專戶。
第十九條村級支出嚴格按照年初預算執行,日常支出實行審批審核制,各鎮處根據村規模大小和村級經營收入實際,依據本辦法確定本鎮處內各村支出審批審核限額。
第二十條中心根據村級經營收入規模,向村委會發放500元-3000元的備用金用于零星開支。
村級經營收入(含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核定備用金500元;村級經營收入(含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在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核定備用金1000元;村級經營收入(含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在5萬元以上的,核定備用金最高不能超過3000元。
第二十一條村委會的各項支出由村報賬會計將經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的原始憑證按規定向中心報賬,中心根據村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結存情況辦理支出結算。對零星支出,由中心向報賬會計補足備用金;對涉農補助款、民政優撫款、村干部工資、農戶拆遷補償費等涉及個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關規定直達個人帳戶;對“一事一議”項目等專項建設資金,由中心根據施工合同、項目預決算報告直達施工單位或個人賬戶。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全市各村應建立資產、資源臺賬或登記簿、專人負責。固定資產定期盤點,增減變動時入賬核算、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凡更新、購置、新建固定資產,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處財政所審核。變賣或核銷集體固定資產須經村委會集體研究,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處財政所審核后方可核銷資產及時調整賬目。
第二十四條集體土地、房屋、設施、設備等發生產權轉移時,應經過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財政部門審核并按照市場規則運作。集體土地、企業、設施、設備出租時,出租方案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處財政所審核。集體建設項目、購置大型或大批設備,應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建立集體資源管理增效責任制,各鎮處財政所要加強對村集體資產的監管力度。對集體資源性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對造成集體資產和集體資源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者追究賠償責任,損失較大的,除負責賠償外,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集體資產和資源采取發包、租賃經營和拍賣經營權等方式,以發揮其效益,增加集體收入。承包者損壞固定資產要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按價賠償。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村級集體企業、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各項工程的招標,由村委會提議,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鎮處政府審核,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規定程序簽訂標準書面承包合同,合同由甲、乙雙方和鑒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嚴禁口頭約定。所有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村、承包(租)方和鑒證方(財政所)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承包合同確定的承包上交收入不得隨意變更和減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和減免時,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將通過決議報鎮政府、辦事處審核。
第二十八條工程類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須憑發包方驗收合格報告單及工程完工結算單,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二十九條財政所要督促配合村級組織定期檢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工作。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財務監控制度。中心應發揮會計監督職能,加強對票據和賬務處理的審核監督,季末必須向市財政部門匯總報送村級財務報表。市財政部門及時掌握各鎮(處)村級財務運轉狀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鎮處中心和村級財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一條建立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凡關系集體經濟組織各成員切身利益的事項,如集體土地征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干部報酬,大額舉債,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重大事項,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列入財務計劃,各村必須將表決結果報鎮處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備案,作為財務的審核依據。
第三十二條實行村級民主理財制度。按照有關職能部門的要求,村民主理財小組由一定數量的村民組成,成員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村民負責,并對村財務有知情權、監督權,對村財務收支有審核權,對不合理開支有否決權。
第三十三條實行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會提供財務收支明細賬,供村委會按程序公開,公開的財務資料必須真實、準確、有效;村委會每年年終應按有關規定,將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等情況向村民公示。村民對財務公開內容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村民主理財小組提出質詢,由中心在一定時限內予以解答。
第三十四條建立村級財務審計制度。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由市財政局、審計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村級年度財務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村主要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工作,可以委托基層財政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市審計局每年選擇部分村對主要干部開展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抄送鎮政府、辦事處、市財政局,并向村民公開。
第九章票證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村級組織各項收入的收取,除按規定必須使用稅務收據外,一律統一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村級取得收入時確需使用稅務收據的,必須到中心登記備案,所取得的收入全額存入中心銀行賬戶。
第三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分為《農村經濟組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款憑證》和《農村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憑證》兩種。其中《農村經濟組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款憑證》只適用于村集體在經本村代表通過、經市減負辦審批后,向本村村民收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款項,不能用于其它款項的收取。《農村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憑證》適用于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取得的經營性收入和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票據實行“限量領用、以舊換新、定期繳銷”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村級組織和中心要妥善保管村級的各種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各種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檔案資料,做好村級經濟活動的資料保存工作。
第三十九條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除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需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查閱村級會計檔案,須經中心同意后方可查閱。
第十章違規責任
第四十條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其成員凡有平調、截留集體資產,改變集體資產產權,非法以集體資產抵押或作經濟擔保,違規低價處理、轉讓集體資產等行為之一的,依據《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市農村集體經濟財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至500元罰款。上述各項行為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挪用、侵占集體資金三個月以內的,由鎮處財政所責令限期歸還,并處以挪用、侵占金額10%至30%的罰款。造成集體資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其成員凡不執行村級會計委托制度,違反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情節嚴重的,建議依法罷免其職務;構成違紀的,予以紀律處分。有違反《會計法》行為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中心負責人及會計人員有違反村級會計委托制規定行為的,予以告誡;情節嚴重的,予以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有違反《會計法》行為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