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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維護長江干堤堤頂混凝土路面及設施完好,保障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它相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大堤、*長江干堤、*港東壩。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堤防工作,其所屬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全市長江干堤堤頂混凝土路面的管理。
全市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河道堤防管理總段做好堤頂路面管理工作。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江干堤堤頂混凝土路面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堤頂混凝土路面限行管理
第四條堤頂混凝土路面管理應當根據我市長江干堤堤頂混凝土路面現行管理實際情況,規劃好路卡設置,實行限行管理。
為保護市民在大堤上休閑的人身安全,武穴城區段(1號路至5號路)混凝土路面對機動車輛實行限時限速行駛。
第五條港口、碼頭等單位或個人跨堤運輸,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避免損害堤頂混凝土路面,無法避免損害的,必須與河道管理機關簽訂堤頂混凝土路面維修養護協議,由損害者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
第六條凡需要在堤頂混凝土路面上行駛的車輛,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批準,嚴格按批準規定的堤段行駛。
第七條嚴格限制五噸以上的載重車輛上堤行駛,確確需在堤頂公路臨時行駛的,必須向河道堤防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批準手續后,方可通行。
第八條堤頂防汛路面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堤頂防汛路面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必須持證、掛牌上崗,不得違規向行駛車輛征費。
第三章堤頂混凝土路面管理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堤頂路面打場曬糧、搭棚、設攤、堆放、焚燒物料,以及從事其它損害路面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堤頂路面上的攔車墩(卡)、里程牌、界碑、險工標牌、警示牌、防汛哨屋等設施,由河道堤防管理機關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堤頂防汛路面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二條在堤頂混凝土防汛路面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由河道專門管理機關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未經批準,在堤頂路面上行駛的5噸以上的載重車輛,不服從堤管人員管理的;
在堤頂路面上打場曬糧、搭棚、設攤、堆放和焚燒物料的;
其他損害堤頂管理設施、堤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實施經濟罰款,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二至五倍的標準執行,但最高不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所有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部門依法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專門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