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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我市水電站管理水平,加強水電站安全監督與管理,保障電站安全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懷化境內已投入運行的中小型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年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水電站安全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對《大壩安全鑒定報告》進行核準。
(二)對大壩位移等重要建筑物觀測結果進行抽查。
(三)對大壩等水工建筑物進行安全評價(鑒定)。
(四)對水電站機電設備進行安全評價(鑒定)。
(五)對水電站運行進行安全評價(鑒定)。
第四條水電站安全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水電站申領、報送《水電站安全年檢申請表》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安全年檢材料。
(三)水電站交納年檢費。
(四)主管機關對水電站安全進行評價(鑒定)。
(五)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發《水電站安全年檢合格證》。
第五條首次年檢由水電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二年及以后的年檢由水電站于每年1月1日前報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按權限在3月1日前開展電站安全年檢。
第六條水電站申報年檢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水電站安全年檢申請表》。
(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及批文。
(三)水電站年度安全工作總結。
(四)水電站特種設備等安全檢驗報告。
(五)《水電站安全年檢合格證》。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電站安全年檢主管機關。
第八條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總裝機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上或大壩壩高在30米以上的水電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安全年檢;大壩壩高在30米以下且總裝機小于2000千瓦的水電站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水電站無正當理由在1月1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主管機關以公告或告知書責令水電站申報,3月1日前仍未申報的視為未年檢水電站。
第十條對未開展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水電站,防汛部門責令其空庫運行,電網企業不能接受其發電上網,工商部門不能通過其營業執照年審,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