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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進一步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化和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若干意見》(*政〔20*〕46號)、《*市物價局關于福清市開征垃圾處理費的通知》(榕物服〔20*〕6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費用。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承擔。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有企業)、營運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一)個人:常住人口每戶每月9元,已繳交物業服務費的每戶每月2元。暫住人口、集體宿舍(集體戶)、單身公寓每人每月3元,已繳交物業服務費的每人每月1元(家庭獨立租住視同常住人口收取)。
(二)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在職職工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每人每月2元。
(三)商貿服務業:
1、酒樓、餐館按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元。60平方米以下每月30元。
2、商店、娛樂場所按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元。10平方米以下每月5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500元。
3、市場內攤點攤位每攤每月20元。臨時攤位每攤每日1元,其中飲食排擋每攤每日3元。
4、對外經營的停車場每平方米每月0.2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200元。
5、廢品收購站點每月每戶50元。
6、旅店業按床位每床每月1元。
(四)營業性的機動車輛(客運車輛始末站在市區范圍內):
1、小車每輛每月4元;
2、中客車每輛每月8元;
3、大客車每輛每月10元;
4、貨運車輛每噸位每月2元。
第七條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關部門發放的證件,經征收街道審核后,報市執法局備案,可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月收入低于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特困人員;
(二)下崗未再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
(三)未就業殘疾人;
(四)企業破產或停產并已報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登記;
第八條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可委托下列單位代征,并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各被委托代收單位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委托代收協議書和收費票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由所在街道(社區、村)負責代收。
(二)商貿服務業由所在街道負責代收。其中集貿市場由市場管理部門或所在街道代收。
(三)營業性機動車輛由市交通局負責代收。
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及使用
(一)城市垃圾處理費實行按年、月征收(臨時攤點實行按日征收)。各代收單位應將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于當月底前全額匯入市財政垃圾處理費收費專戶,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按征收額的5%作為代征手續費提取給各代征單位,市財政從街道、市場管理部門代征的垃圾處理費中按一定的比例核撥給街道、市場管理部門,用于社區(村)、市場清掃保潔與垃圾清運。街道(社區、村)不得再向居民和外來人口收取環境衛生費。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由市財政、審計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對隨意提高或降低征收垃圾處理費標準和范圍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法予以監督和查處。
第十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主管單位應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未按本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的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其它與城市生活垃圾相關的收費項目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