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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77號)精神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或租賃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在縣城規劃區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房改辦)負責具體實施管理。
縣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物價、金融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編制縣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縣政府審定,并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七條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規劃和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其用地規模原則上在當年住房建設用地規模的10%內安排。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一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凡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面積控制在70-90平方米內(不含公攤面積,下同)。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項目法人招標”的原則,優化設計方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提高建設水平。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第十四條參與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五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工程質量負責,同時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縣物價局管理,縣規劃和建設局協助縣物價局做好相關工作。其銷售價格由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組成,其中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浮動幅度和價格調整由縣物價局審批;租金標準由縣物價局會同縣規劃和建設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的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出租價格確定后或有調整時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縣物價局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縣城規劃區內城鎮家庭常住戶口滿5年以上;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且申請家庭成員中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超過人均15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
(三)夫妻雙方均無固定職業、無穩定收入的城鎮居民或一方無固定職業的一般職工家庭,且家庭年收入未達到全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家庭;
(四)夫妻離異者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離異滿3年以上,單身戶購房者年齡須在35周歲以上;
(五)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購買或租住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標準為:家庭成員2人及2人以下70平方米,3人8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90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購買或租住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到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租賃)審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夫婦雙方的戶口及身份證件;
2、縣房管部門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3、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提供的工作(職業)及家庭年收入證明;
4、其他相關材料。
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需由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部門應當出具,并對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單位對申請人填報的《審批表》進行審核后報縣房改辦;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填報的《審批表》進行核實,并經陵江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房改辦。
(三)縣房改辦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后有投訴的,由縣規劃和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由縣規劃和建設局報縣政府審批。
(四)縣房改辦制發《購買或租住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
如符合條件的購房或租房戶超過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套數的,優先安排無房戶和住房特困戶,條件等同時采取搖號抽簽等辦法決定當年購買或租賃對象。
(五)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面積標準。購買面積超過規定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同類商品住房的差價。
(六)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管、國土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五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時,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30%向政府交納收益,同時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業主委托物業公司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的下列違法違紀情形,由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一)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的;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
(五)中介機構及有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享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由縣規劃和建設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差價收益。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五)項、第二十七條規定補交的房價差價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政府交納的收益,一律存入縣城市住房資金專戶,專項用于住房保障制度支出。
第二十九條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房改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失誤和損失以及不良影響的,將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