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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我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全面提高農村環境衛生管理質量,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組織實施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程的若干意見》(諸政發〔20*〕18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費用實行以獎代補的政策意見》(諸政辦發〔2009〕43號)、《*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等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全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程建設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考核對象
全市各鎮鄉(街道)。
二、考核范圍
各鎮鄉(街道)所轄行政區域。
三、考核內容
考核基準分為100分,具體分值設置如下:
(一)組織領導(10分)
1、組織建設(4分)。成立并及時調整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1分,未成立并未及時調整的,該小項不得分);領導小組認真研究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有記錄(1分);有常設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0.5分);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規定,組建數量足夠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隊伍(1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小項分值);開展業務培訓,有記錄(0.5分)。
2、制度建設(4分)。有年度工作計劃、總結(1分),有中轉站管理、清掃保潔管理、垃圾清運管理、環衛基礎設施管理等規章制度(0.5分,制度每缺一項扣0.1分);環境衛生管理納入村規民約(0.5分,村規民約每缺1個村扣0.1分);制訂有設置合理、內容完備、考核嚴格的鎮村二級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對包括鎮分管領導、環境衛生管理機構、駐村指導員、村干部在內的對象進行考核(2分,無考核辦法不得分,考核每缺一個環節扣0.5分)。
3、資金落實(2分)。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落實(1分);環境衛生管理日常運行、維護資金落實(1分)。
(二)基礎設施(8分)
1、建設數量(4分)。原則上,集鎮主次干道上的垃圾收集站房按服務半徑不超過70米設置一只,住宅區按每60戶左右設置一只;行政村按每30戶建設一只垃圾收集站房,自然村無論住戶多少,必須設置一只以上垃圾收集站房。垃圾桶、廢物箱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要求設置;實現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全覆蓋,不留盲區。設置不足的,垃圾站房每發現一處扣0.2分,垃圾桶和廢物箱每發現一處扣0.1分,扣完為止。
2、建設質量(1分)。要求做到密閉、牢固、美觀且有足夠容量(凡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集鎮封閉式垃圾站房數量占總量的95%以上,行政村封閉式垃圾站房數量占總量90%以上,每低5個百分點扣0.1分,扣完為止。
3、建設布局(1分)。垃圾站房不得設置在水庫、江河、溝渠、池塘等水源(水體)旁邊;不得在河岸、溝渠上方懸空建造;確因選址困難的,站房設置位置與水庫、江河、溝渠、池塘水岸距離不得小于2m;此前已建的垃圾站房應易地改建或增補隔離措施。不合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扣完為止。
4、維護(2分)。垃圾站房、桶、廢物箱無殘缺、破損,外體干凈,完好率不得低于95%。破損嚴重未及時維修(更換)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完好率低于限值的,該項不得分);外體不干凈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扣完為止。
(三)清掃保潔(42分)
1、集鎮清掃保潔(22分)
1)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2)公共場所(區域)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3)水體和堤岸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明顯懸掛垃圾的,每處扣0.5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4)特殊區域位置及設施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本項考核項目共計22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2、行政村清掃保潔(20分)
1)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2)公共場所(區域)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3)水體和堤岸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明顯懸掛垃圾的,每處扣0.5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4)特殊區域位置及設施清掃保潔質量要求按照《*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2分;發現成堆垃圾的,每處扣1分。
本項考核項目共計20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四)收集運輸(25分)
1、垃圾收集量考核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費用實行以獎代補的政策意見》(諸政辦發〔2009〕43號)精神執行。
2、垃圾收集運輸管理(20分)
1)居民應將生活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容器內,隨意亂倒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2)垃圾收集容器內垃圾應及時清運干凈,做到日產日清。垃圾站房內留存垃圾原則不超過50斤(目測)。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5分。
3)保潔員將清掃收集的垃圾運送到規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內。垃圾清運人員應將垃圾收集容器內垃圾運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轉站內。發現亂倒亂堆的,每處(次)扣0.5分。
4)垃圾收集人員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場地,做到車走地凈,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周圍干凈整潔,無散存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容器內外應定時噴灑消毒、滅蚊蠅藥物,防止蚊、蠅孳生。發現一處不符合標準的,扣0.5分。
5)收集到垃圾中轉站內的垃圾應傾倒在中轉站垃圾壓縮槽內,不得擅自將垃圾亂倒亂堆在中轉站內其他區域。發現亂倒亂堆的,每次扣0.5分。
6)垃圾收集運輸過程中必須實行密閉運輸,或用密封裝載箱,或用篷布覆蓋,防止拋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發現未實行密閉運輸的,每次扣0.5分。
7)鎮鄉(街道)垃圾收集、清運工作擅自歇業、停業并由此影響全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8)嚴禁焚燒垃圾。發現焚燒垃圾的(發現現場焚燒或查實垃圾站房內有明顯焚燒垃圾痕跡的),每次扣1分。
本考核項目共計20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3、垃圾中轉站管理(5分)
1)中轉站垃圾應當日轉運;站內垃圾積存不得超過一個壓縮塊。除特殊原因以外(機器檢修、停電等),垃圾在中轉站內滯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未按要求處理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
2)有專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有序整潔;內外場地整潔,無撒落垃圾和堆積雜物,無積留污水。不符合標準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3)室內通風良好,無惡臭;定時噴藥滅蚊蠅,防止蚊蠅孳生。發現一處不合標準的,扣0.5分。
4)垃圾中轉站垃圾滲濾液統一運至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不得滿溢和隨意排放。發現滿溢或亂排放的,一次扣2分。除此以外,還將遞交市環保局依法查處。
5)按《*市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標準》要求,垃圾中轉站必須建設(改建)容積大于6立方米的垃圾滲濾液儲蓄池;配備密閉的、雨污分流的垃圾滲濾液管網。未按要求建設(改建)的,扣1分。
本考核項目共計5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4、特別規定
鎮鄉(街道)和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必須嚴格按片區實施垃圾收集、清運。嚴禁擅自將本片區范圍內垃圾運往其他垃圾處理廠(場)處理;一旦發現此類現象,屬垃圾收集、運輸企業責任的,中止該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輸資格;屬鎮鄉(街道)責任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在一年時間內不得享受市政府“以獎代補”政策。
(五)垃圾質量(5分)
運送到垃圾焚燒處理廠處理的垃圾為可焚燒處理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廚余垃圾、廢紙、廢塑料、廢木器、草葉、樹干等,以及可以焚燒處理的商業廢棄物(包裝材料等)、一般企事業單位生活廢棄物、無毒無害的工業廢棄物(如大唐的襪業、三都的貢緞、楓橋的襯衫等邊角廢棄物)。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棄物(如醫療垃圾、廢舊電池、有毒有害工業廢棄物等)、不可處理廢棄物(如大石塊、碎磚瓦、建筑裝潢垃圾等)以及木床、席夢思床墊、沙發、廢棄電視機等大件垃圾運往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每發現一次扣1分。
垃圾質量標準考核,由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垃圾焚燒處理企業每季度匯總一次。
本考核項目共計5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六)不定期考核(10分)
1、暗訪督查。為充分體現不定期考核的公平性、公正性,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應組織對每個鎮鄉(街道)開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暗訪、督查。根據“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清掃保潔”、“垃圾收集運輸”、“垃圾質量”等考核內容要求和分值設置,隨機抽查考核。一個季度內,當暗訪、督查次數在兩次及以上時,以累積扣分法計入該鎮鄉(街道)本季度的考核結果。
2、市民通過電話、上訪等形式向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環境衛生管理情況的,經查實,每次扣0.5分。同時,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書面通知相關鎮鄉(街道)及時整改。鎮鄉(街道)在3個工作日內整改無效的,經查實,每次扣1分。
3、被各級新聞媒體曝光存在環境衛生管理狀況差的,每次扣1分。影響較大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取消該鎮鄉(街道)該季度“以獎代補”資格。
本考核項目共計10分,按累積扣分法進行考核,扣完為止。
(七)獎勵
1、獲省級“衛生鎮”榮譽稱號的鎮鄉(街道),該季度環境衛生管理質量考核加3分。
2、獲國家級“衛生鎮”榮譽稱號的鎮鄉(街道),該季度環境衛生管理質量考核加5分。
3、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受紹興市級新聞媒體表揚的,在該季度考核中加1分;受省級以上新聞媒體表揚的,在該季度考核中加2分。
4、由鎮鄉(街道)提供獲獎、受表揚的相關材料,每季度匯總一次;當季度獲獎、表揚,當季度兌現獎勵。
四、考核辦法
(一)考核形式: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結合形式進行考核。
1、定期考核:由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于每季度末對各鎮鄉(街道)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測評。定期考核采用查管理現場、聽村民反映、聽工作匯報、查檔案資料等方式進行。第四季度考核作為年終考核,匯總參考前三個季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結果,得出年終考核結果并報市委、市政府作為鎮鄉(街道)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據。
2、不定期考核: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都是不定期考核的實施者。不定期考核實施者在暗訪、督查后,須認真填寫鎮鄉(街道)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程不定期考核記錄單,認真記錄對各鎮鄉(街道)暗訪、督查的結果,并將暗訪、督查結果及時報送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得出該季度不定期考核分。
(二)考核結果公布: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在2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結果。
五、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