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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經濟開發區,辦事處,縣政府各局、辦,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報建聯審統收工作,縣政府決定對規費統收的范圍與標準進行調整與規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統收規費的范圍
調整后統收的項目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勞保基金、城建檔案綜合服務費、墻改基金、散裝水泥基金、建筑排污費、抗震設防要求確認費、白蟻預防費、房產初始登記費、房產測繪費、土地證書工本費、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國土利用測繪成果成圖資料費、規劃建筑用地拔地定樁費、規劃建筑物放線費、規劃設計費、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費、防雷裝置施工檢測服務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文物勘探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和建筑垃圾清掃保潔費等共計24項。
二、調整統收費用的標準
(一)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勞保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標準予以調整,調整后的執收標準見附表一。
(二)對下列建設項目的收費優惠政策進行調整:
1、大型房地產項目
凡一次性報建的占地面積達到50畝以上或一次性報建的建筑面積達到15萬㎡以上的大型房地產項目,其統收費用按政策標準的70%收取。
2、黨政機關辦公樓
黨政機關辦公樓的辦公用房按住宅的政策標準的50%收取。
3、生產型企業項目
對生產型企業的廠房、辦公用房等按住宅的政策標準的20%收取。
4、國債資金建設項目
對國債資金建設項目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全免,服務性收費按5元/㎡包干收取。
5、舊城改造項目
舊城改造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①位于鎮老城區非主要街道;②由建設方成立公司自行負責拆遷安置;③一次性報建的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0㎡;④按城建規劃要求需建設城市配套設施且由建設方自行建設。
對舊城改造項目按政策標準的50%收取,在報建時先按政策標準的100%全額執收,對予以優惠的50%先收繳至聯審統收辦非稅專戶,待市政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在50%中酌情退返給建設方。
6、征地拆遷安置房
(1)政府組織的城建項目和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建設的征地拆遷安置房,未超過原拆遷面積的,其報建和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全免,服務性收費按5元/㎡包干收取。超過原拆遷面積的,其超面積部分的相關統收費用比照大型房地產項目的優惠標準收取,房產初始登記與房產測繪費和國土辦證費減半收取。
(2)對符合一次性報建的占地面積達到50畝以上或一次性報建的建筑面積達到15萬㎡以上的商業性開發項目的征地拆遷安置房,其相關統收費用按照大型房地產項目的優惠標準執收,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商業性開發項目的征地拆遷安置房,其報建和產權登記的相關費用按政策標準執收。
三、本通知從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過去有關文件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