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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切實增強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責任的可追溯性,進一步加強種子管理工作,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行為,增強農作物質量安全意識,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現就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堅持依法管理,打擊不法行為。
種子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種子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依法管理,嚴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對種子管理區域不留空白。切實加強對農作物種子的監督和管理力度,強化質量意識,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行為,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生產經營。依法嚴厲查處無證生產和無證經營活動,堅決打擊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的違法行為,維護農民利益。
二、加強種子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一)對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督管理的重點:1.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執行情況,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2.經營種子的包裝﹑品種簡介及標簽﹑標識所注內容﹑形式的合格情況;3.經營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是否已通過審定,審定區域是否包含銷售推廣區域;4.是否存在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的行為;5.經營者的經營場所經營條件情況;6.經營者的進貨帳、銷售帳情況。
(二)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含委托銷售點)應遵循:1.必須建立完整真實的經營稻、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西瓜等主要農作物種子和商品蔬菜規模種植(1畝以上)的種子進貨、銷售記錄帳,并開具銷售憑證。2.受委托銷售農作物種子的單位必須在種子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在營業場所公示經營許可單位的委托書。3.向縣外調入的種子須加注調運單位標識。4.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必須是適宜本縣的品種。5.種子經營單位必須配合種子管理部門的詢問、查閱、復制、摘錄或封存、暫扣等監督管理工作。6.經營單位必須熟悉所售種子主要性狀、栽培要點和質量指標,并提供給農戶。7.各經營單位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增強法律意識,做到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三、實行新品種引進登記備案制度,規范新品種推廣。
未經審定的品種不得推廣和銷售。對銷售未審定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種子管理機構對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范加強監督和管理,實行新品種引進登記備案制度。種子經營者引進農作物新品種要向種子管理機構申報引進新品種的名稱﹑數量,試驗示范的地點、面積。未經試驗示范的新品種不得經營推廣,避免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