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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省紀委第九屆八次全會暨全省反腐敗會議精神和全省糾風工作部署安排,根據省糾風辦等七部門下發的《關于全省開展整頓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秩序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湘糾辦發〔2011〕3號)文件要求,決定在全市開展整頓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秩序專項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開展專項治理,進一步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購銷行為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秩序;嚴厲打擊藥品購銷領域中的商業賄賂和偷稅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行業中的不正之風;加強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推動建立“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治理活動,使我市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秩序得到有效規范;使醫療機構以及藥品流通市場得到有效監管;使藥品購銷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有效遏制;使人民群眾的用藥負擔得到有效減輕。
三、整治內容
(一)規范藥品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1、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應主動向供貨方索要發票。到貨驗收時,應依據發票所列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做到票、賬、貨相符。醫療機構支付貨款時,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提供正規發票,嚴禁使用假發票報賬。發票上應列明銷售藥品、器械、耗材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金額等內容,發票與銷售出庫單的內容及藥品經營企業名稱必須一致。
2、嚴禁藥品經營企業從事掛靠經營、承包經營、過票經營、買賣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
3、嚴禁藥品經營企業對藥品零售企業不開具發票,現金返點的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國家稅務局)
(二)規范零售藥店、個體診所的經營行為
1、零售藥店、個體診所購進藥品必須將供貨方銷售出庫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數量進行一一核對,并向批發公司索要發票,做到票、賬、貨之間內容相符。
2、嚴禁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3、嚴禁零售藥店、個體診所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責任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國家稅務局)
(三)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銷行為
1、縣級縣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認真執行政府主導,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并按規定及時付清貨款。
2、基層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度。
3、認真執行臨床技術、診療、抗菌素臨床應用、處方管理等規范,嚴禁開大處方、濫用抗生素等醫療行為。嚴禁將科室和醫務人員的收入與藥品、醫用耗材等使用情況掛鉤。
4、嚴禁醫療機構中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
5、嚴禁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
6、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為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營銷人員提供有關處方和醫療用品使用數量等信息。
7、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兼職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等與醫療業務有關的銷售工作。
8、醫療機構對醫藥銷售企業提供的發票應加強審核,利用網上查詢系統做好真偽鑒別工作。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四)規范醫療器械、醫用耗材購銷行為
醫療器械的采購必須嚴格按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場外交易。植(介)入型高值醫用耗材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其他醫用耗材和檢測試劑以市為平臺集中招標采購。(責任單位:市糾風辦、市衛生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四、整治措施
(一)嚴格對藥品流通市場的監管
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店及個體診所藥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對藥品和醫療器械單位的購銷渠道進行檢查,核查票、賬、貨是否一致。將票據檢查列為全市藥品稽查和GSP認證及追蹤檢查的重要內容。
(責任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進一步規范藥品經營企業的發票管理。堅決制止以藥品經營企業名稱代開發票的行為,嚴禁藥品經營企業以其他方式代開發票。
(責任單位:市國家稅務局)
(二)嚴格對醫療機構的監管
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設立醫療機構藥事監督委員會,對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全程監督,保證集中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規范診療服務行為,促進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深化院務公開,切實做好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等信息的公開,嚴格實行醫藥費用查詢制和費用清單制,提高收費的透明度。建立衛生與醫保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嚴格控制門診病人人均費用和住院病人人均住院費用的上漲。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加強醫藥市場價格檢查,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組織開展全市醫療服務和藥品、醫療器械價格重點檢查,嚴肅查處不執行明碼標價政策、醫藥價格公示制度和不執行政府價格政策的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三)嚴厲打擊藥品購銷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
1、嚴厲打擊藥品購銷領域中的偷稅漏稅違法犯罪行為,發現使用虛假發票和個人違規代開發票等手段偷逃稅款的,除追繳稅款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單位:市國家稅務局、市公安局)
2、嚴厲打擊藥品購銷領域中經營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責任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3、加強藥品、醫療器械購銷行為的日常監管,嚴厲查處藥品、醫療器械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虛假醫藥廣告等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嚴厲查處醫療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在醫藥產品采購中的受賄犯罪和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等職務行為獲取回扣、收受紅包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加大對瀆職、賄賂違紀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責任單位: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
(四)加強法制教育和醫德醫風建設
組織開展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專題法制教育活動。以案說法,對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及醫務人員進行警示教育,營造治理藥品、醫療器械流通秩序的輿論氛圍。深化醫德醫風建設,全面開展民主評議醫院行風工作,發揮社會、群眾對醫療機構的監督作用。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糾風辦)
(五)加強藥品購銷領域制度建設
1、實行藥品經營企業書面承諾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統一格式的書面承諾書,對依法依規經營予以承諾,對掛靠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實行藥品銷售人員身份核查制。到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人員必須是藥品經營企業的正式員工,每家企業只允許1-2名業務員與同一家醫療機構聯系業務,聯系業務時藥品銷售人員應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證明原件、質量保證協議原件、本人的藥品銷售人員培訓合格證、本人身份證及勞動合同和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的復印件加蓋單位的公章交醫療機構核查存檔,由藥監部門定期檢查,發現藥品銷售人員掛靠經營的,按無證經營藥品依法處罰,掛靠的企業一并處罰。
3、實行藥事管理委員會票決制。切實加強對藥事管理委員會的監管,進一步完善藥事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藥事管理委員會人數不得少于11人,對進入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實行不記名票決制,票決未通過不得采購。藥事監督委員會全程參與,履行監督職責。
4、實行醫務人員收受回扣懲戒制。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回扣,一經查實,情節較輕者,扣除全年績效獎金,影響職稱評定五年;情節較重者,還要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同時給予高職低聘、解聘、換崗、待崗、吊銷執業醫生資格或護士執照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責任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市監察局、市糾風辦、市檢察院、市公安局)
(六)加強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建立全市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誠信體系,督促行業自律。對于有掛靠經營、套稅返點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藥品經營企業,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將處罰情況上報省藥品集中采購管理辦公室,情節嚴重的取消藥品招標采購資格,并提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于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藥品零售企業由人社部門終止醫保零售藥店協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對于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醫療機構,由人社部門取消定點醫保資格。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國稅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七)推進藥品流通供應鏈管理改革試點
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建立全市的臨床用藥指南和藥物處方集。積極探索運用現代流通理論改革醫療機構傳統的藥品流通方式,將醫藥物流服務逐步外包,推進藥品流通的供應鏈管理改革試點。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
五、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1年7月1日至8月10日)
1、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
2、制定工作方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工作要求,各職能部門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制定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專項治理工作。
3、召開整頓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秩序專項治理動員大會。通過召開會議,宣傳發動,統一思想認識,營造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充分發揮媒體作用,開展專題宣傳,鼓勵群眾投訴舉報,使治理工作深入人心。
(二)排查整改階段(2011年8月20日至10月底)
1、全市各醫療機構、醫藥經營企業及下屬門店應嚴格按照本方案開展自查自糾,自查面要達到100%,確保不走過場、不留死角。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寫出書面報告,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對策。書面報告于2011年9月13日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及時糾正。對自查中主動交待并積極整改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可免予或減輕處罰。
2、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要組織成員單位對各醫療機構、醫藥經營企業進行地毯式排查,重點檢查有商業賄賂行為、違法經營行為的用藥用械單位和自查敷衍了事的單位,對排查中發現拒不交待問題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3、各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落實對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各個環節的監管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各個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職能部門,紀檢監察、糾風部門要嚴格責任追究,實行行政問責。
(三)整章建制階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要針對專項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緊密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實抓好整章建制工作。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根據治理情況,建立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市場流通秩序的長效機制,確保治理成效,鞏固治理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紀檢監察、糾風辦牽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為主,其他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建立健全責任機制,落實任務分工。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專項治理工作。各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區縣(市)要按照要求,成立相應機構,安排部署好專項治理工作。
(二)加強統籌協調。把檢查、整改、監督和完善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協調推進。要把治理工作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努力取得解決當前突出問題與促進工作長遠發展的綜合成效。要把治理工作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結合起來,通過深化改革推進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加強督促檢查。要深入醫療機構、深入醫藥企業、深入人民群眾,加強對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的檢查,督促整改落實。對整改工作遲緩的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要重點督促;對拒不自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嚴格責任追究。
(四)加強政策指導。組織力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明確政策界限,實施業務指導,解決難點問題。各職能部門及醫療機構、醫藥企業在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小組請示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