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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進一步加大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整治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不斷加大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監管力度,強化日常環境監管,全面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為鞏固污染減排成果和開創“十二五”污染減排工作新局面提供環境執法保障。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加大對重金屬企業環境污染的整治力度
1、按照國家《重金屬綜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結合我縣重金屬行業現狀,制定重金屬綜合污染防治工作計劃。
2、在年重金屬排放企業排查整治基礎上,結合污染源普查數據動態更新調查結果,進一步排查我縣涉重金屬排放企業基本情況,全面掌握工藝流程、污染物排放、尾礦庫安全等情況,建立健全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檔案,做到檔案準確清晰,確保環保部門有據可查。將我縣開源鉛鋅礦、宏發礦業公司、三昌礦業公司、竹院北金礦當做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
3、嚴把環境準入關,對未經環評審批的重金屬企業建設項目,一律停止開工建設。對涉重金屬企業實行生產全過程監管,并要求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定期舉行應急演練。環保部門要配備環境應急設備,完善綜合應急通訊體系,組織環境應急人員進行培訓和演練。
4、嚴肅查處群眾投訴舉報的重金屬企業環境污染問題,認真辦理涉重金屬企業環境污染的環境信訪案件,對涉重金屬企業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一經查實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消除環境隱患,嚴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群體性環境事件。環保部門要確保“12369”環境投訴熱線的暢通,由專人負責接聽和記錄,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遇有緊急重大事件要及時上報。
5、加大對重金屬企業監測頻次,落實定期監督性監測制度。對開源鉛鋅礦、宏發礦業公司、三昌礦業公司、竹院北金礦等涉及重金屬污染企業的所有廢水、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廠界無組織排放情況,每月開展一次常規檢查,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公布不達標企業名單。對損害群眾健康的涉重金屬企業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6、對涉重金屬危險廢物開展排查整治,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大力開展排污申報登記工作,以排污申報為基礎,全面排點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及利用、處置單位情況,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加強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監管,提高企業對危險廢物的管理意識、自律意識,提升危險廢物管理水平。
(二)進一步加大對污染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
繼續做好尾礦庫環境安全監管工作,避免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故。環保、安監部門要建立健全尾礦庫管理檔案,加強對尾礦庫環境的動態管理。督促企業完善尾礦庫環境安全應急預案、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嚴防垮壩、泄露等事件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
(三)切實加強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和后督察
要將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進行掛牌督辦,尤其是對重金屬污染和涉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的案件必須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案件要明確目標責任、解決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序及獎懲措施,對督辦不得力、整治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三個到位: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要嚴格執行《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督促環境違法企業切實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命令,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結合去年5月份西北督察中心在對我市督察中指出的問題,認真進行后督察,查找我縣環保工作中的不足,及時整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措施。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環保專項行動意義重大。為加強環保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公室主任、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政府督查室、發改局、工信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監局、建設局、電力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鄧錄同志擔任。
(二)加強部門聯動,凝聚強大合力。專項行動由環保部門牽頭,發改局、工信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監局、建設局、電力局等部門要各司其職,進一步完善環保專項行動聯席會議制度、聯合辦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傳力度,曝光典型案件。要充分利用媒介的宣傳優勢,做好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全社會高度關注、廣泛支持環保的良好氛圍。對查處的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環境違法掛牌督辦案件,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監管制度,完善長效機制。結合我縣以往專項行動的成功經驗,把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與建立環境管理長效機制有機結合起來,全面落實后督察、掛牌督察、案件移送、部門聯動等制度,不斷完善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導向機制和企業環境行為自我約束的自律機制,深入推行企業環境行為定期公布制度。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保障環境執法的投入機制,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