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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我縣歷史悠久,文化遺產眾多,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共登錄不可移動文物579處。近年來,隨著城鄉建設步伐的加快,文物保護任務日益嚴峻。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文物保護,避免歷史文化遺產遭受破壞,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工程、城鄉基本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山西省文物考古管理辦法(試行)》、《太原市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做如下通知:
一、各鄉(鎮)、各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在項目選址、規劃、設計和進行可行性研究階段,須按程序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上述選址、規劃、設計的項目,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需按程序報批。各建設項目立項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到縣文物旅游局辦理相應的文物保護手續。
二、所有建設工程必須實施文物調查和文物勘探。在進行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20日內向縣文物旅游局申請對工程范圍內(包括采礦區和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或勘探。經考古調查或勘探,確認建設工程范圍內無文物埋藏后,縣文物旅游局出具相關的書面意見書,方可開工建設。
三、文物勘探工作由縣文物旅游局統一管理負責并組織實施。勘探結束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供勘探報告。對于文物勘探中發現的古文化遺址(跡)或古墓葬等,報請市文物部門實施發掘。發掘清理工作結束后,方可批準工程開工建設。
四、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文物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列入工程預算并及時支付。
五、建設、土地、規劃和文物等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文物調查和文物勘探管理工作。土地、規劃等管理部門應及時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設單位的土地規劃和征用計劃等;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向文物旅游局提供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建設項目情況,以保證各類建設項目不違背《文物法》和文物調查勘探規定要求。
六、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現古代的文化遺跡、遺物的,建設方應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縣文物旅游局。出土文物要上交文物旅游局。對隱匿不報,擅自處理,造成文物流失、損壞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的法人及當事人給予處罰。
七、縣文物旅游局和縣公安局要堅決制止一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行為,堅決打擊一切危害和危及文物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進行施工、阻撓文物調查、勘探和發掘的,文物旅游局將依法責令停工,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要嚴格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