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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
我縣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為全縣的農村特困家庭提供了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這項惠及農民群眾的保障制度,在我縣運行三年來,對解決農村特困家庭的生活問題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1月,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文件下發后,農村低保保障面進一步擴大,基本實現了全面覆蓋,應保盡保。隨著我縣農村低保標準的提高,今年將再次擴大保障范圍,為防止在辦理農村低保中出現優親厚友,趁機“謀私利,送人情”現象的發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低保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實現農村低保工作管理規范化、程序嚴格化、審批制度化,切實形成應保盡保,動態管理,進出有序的農村低保管理運行機制。現就農村低保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保障范圍
(一)保障范圍的確定
長治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凡持有我縣農業戶口并居住我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居民均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我縣2006年確定的農村低保標準和上級提標精神,2009年由2006年的650元提高到1200元。
1、保障對象范圍主要包括下列家庭:
⑴、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或雖有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而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家庭;
⑵、因身體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困難家庭;
⑶、子女上學的單親生活困難家庭;
⑷、主要勞動力因病不能勞動或家庭成員中患大病醫療支出過大并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
⑸、因意外事故導致傷病或自然災害造成財產嚴重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⑹、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因公致傷致殘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
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監護并與孤兒共同生活且監護人無撫養能力的家庭;
⑻、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無贍養能力的家庭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
⑼、其他困難家庭。
2、下列人員不得享受農村低保:
⑴、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而不自食其力的;
⑵、因建房或婚喪事大操大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
⑶、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而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⑷、因酗酒、打架斗毆、交通事故、公傷等得到賠償達到或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成員的認定
家庭成員的認定是確定保障人數的關鍵。戶口本上的戶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出的在讀大學生視為同一家庭成員;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計算;與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祖父母、已婚殘疾子女共同生活的可按同一家庭計算。
(三)家庭收入的核算
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的核定是確定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保障金“補差”標準關鍵環節,鄉村兩級要認真核實,村級要成立由支村“兩委”干部、紀檢監督小組成員、黨員代表、村民代表等組成的“農村低保收入核定小組”,準確計算申請人的家庭實際收入。
家庭收入來源包括經營收入(種植收入、養殖收入、其它收入等)、勞務收入,也包括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贍養費、撫養費、財產性收入(出租房屋、機械設備等收取的租金)和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和他人贈與款物的收入。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均計入家庭收入中。有勞動能力且身體健康的成年人,收入無法確定時按照所在村人均收入計算。凡得到賠償費或補償費的家庭,按照農村低保標準折算年限,年滿后才可納入低保。
二、嚴格規范申請審批和復核程序
(一)村級辦理程序
1、個人申請。凡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寫出家庭困難低保申請。
2、支村委會研究。接收農村低保個人申請后,要及時召開支村“兩委”會議,對各低保申請戶的家庭情況分析研究,對確定的合格戶,安排人員入戶調查,核定收入。村紀檢監督小組長參加會議。
3、召開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對低保申請戶或年度復核戶進行民主評議和投票表決。紀檢監督小組成員參加會議。
4、張榜公示。對評議表決通過戶在村務公開欄或村民較集中地方公示7天以上,群眾無異議的,填寫《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審批表》,并由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廉政監督小組長共同簽字后,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鄉鎮審查。
上報材料包括:(1)申請書;(2)戶口簿復印件;(3)身份證復印件;(4)申請家庭合照;(5)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復印件);(6)表決匯總表(復印件);(7)支村委意見;(8)紀檢監督小組意見。
有特殊對象的家庭應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患重大疾病的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并附病歷;殘疾人家庭提供殘疾證復印件;單親家庭提供離婚證、判決書或死亡人員戶口注銷證件;子女上大學的提供學校證明,戶口轉入學校的,由派出所出據證明。
上報材料必須真實齊全,戶主姓名及家庭成員姓名必須與戶口薄、身份證一致。
(二)鄉鎮審查
1、各鄉鎮要成立由鄉鎮長任組長,紀檢書記、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民政助理員、統計員、經管員為成員的“農村低保領導組”。負責對所屬村委提交的低保戶進行審查。
2、鄉鎮收到各村上報的申請戶材料后,要組織人員進村入戶進行調查,走街竄巷進行走訪,并召開農村低保座談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入戶率達到100%。鄉鎮審查后,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民政審批
1、縣民政部門對各鄉鎮上報的申請戶材料要認真審查,并及時組織力量入戶抽查,對各鄉鎮抽查村和抽中村的入戶率均不少于30%;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批準,并將審批結果及時反饋各鄉鎮;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舉報的戶,退回申請人所屬鄉鎮,由鄉鎮負責妥善處理。
2、對縣民政部門的審批結果,各鄉鎮要及時反饋所屬村委,由村委再次公示5天以上,群眾無異議的,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有異議的,由鄉鎮將具體情況書面呈報縣民政部門,縣民政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四)年度復核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縣的統一安排,認真組織農村低保的年度復核工作,一年一次。凡已享受農村低保的家庭,要主動向所在村提出復核申請,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合格的,公示7天后,群眾無異議的,填寫《年度復核花名登記表》,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家庭收入增加或因人口變化需退保的,應及時予以退出,對無故不參加復核的,按自動放棄取消其保障資格對待。
三、保障資金發放與管理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工作由農村信用社承擔,每季發放一次。發放資金由縣財政直接撥付各鄉鎮信用社,信用社按照各鄉鎮民政辦提供的發放名單,開設低保金發放個人帳戶,其存折由民政辦登記發放。低保對象憑身份證、保障證、存折到指定的信用社領取。
2、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智殘人員、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員,由其監護人代領,無監護人的由村委會指定的監護人代領;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病人,由其指定最信任的人代領,無信任人的由村委會指定代領人。凡由他人代為領取的,村委會、鄉鎮民政工作人員要定期走訪、檢查和監督。
四、加強組織領導,規范低保管理,接收群眾監督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黨和國家為解決農村農民民生問題的政策體現,農村低保涉及面廣、人數眾多、難度較大,又是關乎民生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因此各鄉鎮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農村低保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抓實抓好。各鄉鎮的鄉鎮長是農村低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是直接責任人,各鄉鎮紀檢書記,各村紀檢監督小組長負有確保公平監督的責任。要把解決民生問題,特別是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保障問題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確保我縣農村低保的“應保盡保”。
各級在辦理、初審、審查、審批農村低保時,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群眾公認原則,堅持同類家庭比較原則,該保的必保,不應保的堅決不保。低保信息要通過公示的辦法面向社會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縣、鄉、村三級在開展農村低保管理中,要各負其職,認真覆行職責,嚴格辦理程序,決不能優親厚友、照顧關系、辦人情低保。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完善群眾舉報制度,妥善處理來信來訪,對違規辦理低保的人,一經查實將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