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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規定,鑒于我市目前演出市場的實際情況,各種節日慶典、廣場文藝、傳統古廟會等活動日趨繁榮,這些活動在豐富廣大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存在演出團體與單位審批程序不規范、節目質量低下、假唱、假演奏、假幌子、臨時搭建舞臺等諸多問題和安全隱患。2009年12月23日,我市成立了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隊,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尤其是對演出市場的監督與管理。所以,為了加強對營業性演出和營業性演出團體的管理,規范營業性演出市場秩序,查禁各種非法演出,進一步發揮文化行政執法主體的監管職能,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必須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申請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并在演出日期前三日將申請材料提交負責審核的文化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備案后,方可進行營業性演出,否則,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將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和取締。
二、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單位和村鎮,必須根據《條列》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舉辦前(三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申請材料,經審核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營業性演出。但是,不得接納無證照演出團體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不得接納未經文化管理部門批準的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否則,將按誰接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除提交規定的文件外,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在演出日期前一日向負責審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三、各文藝表演團體(含八音會、婚慶公司)、個體演員等,在我市范圍內從事營業性演出或組臺演出,必須持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手續,到文化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方可進行演出。否則,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和取締。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積極配合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規范演出市場中的各項工作,使我市的演出市場逐步走向健康、安全、規范的軌道。